鹹陽市“助力隨軍家屬就業工程”實施辦法

鹹陽市“助力隨軍家屬就業工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駐軍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切實解決好部隊官兵的“後院”之憂,更好的支持部隊建設,推動我市“雙擁模範城(縣)”創建活動深入開展,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和全國雙擁辦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要以黨的十九大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新時代強軍思想,軍地合力,齊抓共管,有組織、有計畫的做好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切實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
第三條? 隨軍家屬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了奉獻,其就業安置享受國家和社會優待。各級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隨軍家屬的義務。
第四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應當貫徹國家和陝西省就業安置政策,堅持社會就業為主、內部安置為輔、鼓勵扶持自主創業,不斷提高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質量和水平。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重要責任,應根據上級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本地實際,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對拒絕履行接收安置隨軍家屬義務的單位和部門,由當地政府進行通報批評、督辦落實。
第二章 安置對象
第六條 本辦法的安置對象為隨軍家屬,是指符合部隊隨軍條件,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並辦理了隨軍手續且已取得鹹陽市戶籍的駐鹹部隊現役軍人配偶。
第七條 隨軍家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為重點安置對象,予以優先安置:
(一)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
(二)因公(戰)致殘(一至六級)軍人的隨軍家屬。
(三)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隨軍家屬。
(四)在執行救災搶險等急難險重任務中受到省或省軍區以上單位表彰的軍人的隨軍家屬。
第八條 隨軍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範圍:
(一)現工作單位在鹹陽市範圍的。
(二)公務員(含參公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尚在試用期的。
(三)人員錄用及流動程式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四)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五)提供虛假材料或檔案材料不全的。
(六)受審查尚未做出結論或受過刑事處罰的。
(七)患精神疾病和其他嚴重疾病醫療期未滿或因其他健康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工作的。
(八)在原單位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不稱職(不合格)等次的。
(九)已安置過1次再次申請安置的,或安置後被辭退或辭職的。
(十)其他不宜安置的情形。
第三章 安置辦法
第九條 原為公務員(含參公人員,下同)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隨軍家屬安置。
1、結合隨軍家屬原工作單位性質、級別規格和本人職務等實際情況,面向相同或相近的機關和事業單位,在編制、職數限額內,按照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調任、轉任有關規定進行安置。接收單位明確人員後,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接收手續。
2、採取定向公開招聘的方法,對符合條件的隨軍家屬進行安置。全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時,要在事業單位編制內拿出一定數量的崗位,定向招聘符合崗位資格條件的隨軍家屬。接收單位明確人員後,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接收手續。
3、採取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方式安置。對原在中央和地方實行垂直管理單位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隨軍家屬,參照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安置辦法進行安置。各垂直單位應當支持和落實當地政府安置隨軍家屬的任務,會同軍分區系統和駐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十條 原為企業職工的隨軍家屬安置。
1、鼓勵有用工需求的企業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結合隨軍家屬原工作企業的性質、行業特點等,面向國有企業和大中型企業進行安置。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應當根據企業的實際用工需求和崗位任職資格要求,結合隨軍家屬專業特長、經歷學歷等情況,按照不低於當年企業新招錄職工數量5%的比例擇優聘用隨軍家屬。
2、隨軍家屬依據本人技能、條件,在同類或適合的企業聯繫接收,或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自主選擇接收隨軍家屬。
3、對就業困難的隨軍家屬,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納入政府就業扶持範圍,通過提供就業服務、鼓勵企業吸納、公益性崗位援助等方式有針對性地幫助就業安置。
4、對有自主創業或自謀職業願望的隨軍家屬,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鼓勵扶持就業,按照國家有關優惠政策給予支持,使其儘快實現自主創業或自謀職業。
第十一條 原無職業的隨軍家屬安置。
1、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提供適當用人崗位和協調用人企業優先吸納隨軍家屬的方式,予以就業。
2、隨軍家屬配偶所在部隊,可根據實際情況,面向企業聯繫接收單位;或由用人企業根據工作需要,自主選擇接收隨軍家屬。
3、通過支持和幫助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或公益性崗位援助等方式進行安置。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按照國家有關優惠政策給予支持。
第四章 安置程式
第十二條 申請。符合條件並有就業意願的隨軍家屬,由其本人向團以上政治部門提出申請(駐鹹部隊小散單位可直接向縣市區人武部提出申請),並填寫《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申請表》,於每年9月底前由駐鹹部隊向鹹陽軍分區政治工作處(人武部)遞交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申報材料。逾期上報的人員,列入下年度安置。
第十三條 初審。軍分區負責收集安置材料並進行初步審核和身份認定,於10月底前將隨軍家屬就業安置需求情況、隨軍家屬名單(分類造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登記表》報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四條 覆核。由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請就業安置人員的情況進行審核,將符合安置條件的對象在部隊進行公示後,會同市編辦、人社局、軍分區政治工作處提出安置計畫方案,經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審議後,報市委市政府同意後,下達安置計畫。
第十五條 組織實施。根據下達的安置計畫,落實安置工作,接收單位在接收安置任務後,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確保完成安置任務。
第五章 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鼓勵符合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條件的隨軍家屬參加公務員招考、事業單位招聘;社區在公益性崗位中優先安排就業困難的隨軍家屬,鼓勵隨軍家屬參加社區“兩委”選舉和服務站工作人員的選聘;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隨軍家屬可以優先安排。
第十七條 對安置到企業或實行聘用制事業單位的隨軍家屬,享受安置單位同類人員同等福利待遇,勞動(聘用)契約期內,非本人原因不得隨意解聘。單位解體、改制時,主管部門應當在行業內優先安置裁員的隨軍家屬。隨軍家屬失業的,可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享受困難群體就業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隨軍家屬根據其特長、就業意向和社會用工需求,積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補貼辦法和標準由人社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鑑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規定給予鑑定補貼。
第十九條 鼓勵各類企業接收隨軍家屬就業。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隨軍家屬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並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徵增值稅。
第二十條 駐地偏遠、缺乏社會就業依託的部隊,應當充分挖掘內部安置潛力,通過開辦營區服務網點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隨軍家屬,緩解社會就業壓力。部隊為安置隨軍家屬開辦的各類家屬工廠及服務網點,稅務部門在政策範圍內,應使其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政策優惠。
第二十一條 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或自主創辦企業的,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領用發票時不再收取發票工本費(包括普通發票工本費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工本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政策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應當優先辦理營業執照等相關手續。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稅務部門自隨軍家屬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應稅服務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徵增值稅;各市場主辦單位要優先為隨軍家屬安排經營攤位。
隨軍家屬創辦企業符合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額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第六章 組織領導
第二十二條 成立鹹陽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市委常委、鹹陽軍分區領導,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市雙擁辦、市政府辦、市委組織部、市編辦、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國資委、市工商局、國家稅務總局鹹陽稅務局、鹹陽軍分區政治工作處等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雙擁辦),市雙擁辦主任任主任。辦公室承擔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日常事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 建立聯合督導機制。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要組織相關部門成立督導組,對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有關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對在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各級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要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情況納入雙擁模範城(縣)的考核內容,對沒有制定切實可行措施辦法的或當年隨軍家屬就業率低於30%的縣市區和單位,不得評為雙擁先進縣(市區)和雙擁先進單位。
第二十四條 根據職責分工,協調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加強工作統籌和協調,形成工作合力。
(一)鹹陽軍分區政治工作部門是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牽頭組織單位,負責收集駐鹹部隊隨軍家屬就業相關信息,提出年度安置需求計畫。 
(二)市機構編制部門負責行政機關(參公)、事業單位接收隨軍家屬編制計畫以及相關協調工作。
(三)市人社部門負責行政機關(參公)、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隨軍家屬就業安置以及就業推薦、職業培訓、創業指導等隨軍家屬安置計畫的落實。
(四)市民政部門負責從事社區工作隨軍家屬的相關協調工作。
(五)市財政部門負責隨軍家屬促進就業所需經費保障工作。
(六)市國資部門負責所監管國有企業的隨軍家屬協調安置工作。
(七)市工商部門負責對自主創業的隨軍家屬工商登記服務指導。
(八)市稅務部門負責隨軍家屬享受就業創業相關稅費的減免審核工作。
(九)駐鹹部隊積極配合市、縣(市區)有關部門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主動提供隨軍家屬相關情況,並負責教育引導隨軍家屬樹立正確的就業觀,組織隨軍家屬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並積極做好內部安置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中有關章節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或變動,以國家現行政策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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