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直單位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細則(試行)》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傳送的相關檔案。
法規名稱: | 浙江省省直單位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細則(試行) |
發布機構: | 省人力社保廳 |
法規類別: | 部門檔案 |
法規文號: | |
發布日期: | 2015-01-15 |
法規正文: | 浙江省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檔案 浙軍屬發〔2014〕1號 浙江省省直單位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細則(試行) 為貫徹實施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軍區《關於批轉省人力社保廳、省軍區政治部<浙江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政發〔2014〕25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精神,規範省直單位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特制定本細則。 一、辦公室組成 (一)省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與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合署,按照兩塊牌子、一套班子、工作相對獨立的方式運行。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省軍屬安置辦”),負責省協調領導小組日常事務,承擔省直單位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相應的組織協調職責。辦公室設在省人力社保廳勞動關係處,勞動關係處處長任辦公室主任,省軍區政治部幹部處處長任辦公室副主任。 (二)省軍屬安置辦成員由省委組織部、省編委辦、省人力社保廳、省公務員局、省國資委、省軍區政治部相關處室人員組成。 (三)省軍屬安置辦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業務職能,分工負責、各司其職,密切協調、形成合力。 二、安置對象 (一)符合部隊隨軍條件,經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辦理隨軍手續,已取得杭州城區(不含蕭山、餘杭區,下同)戶口的駐杭部隊(含武警部隊,下同)現役軍人配偶,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隨軍前在杭州城區以外省直、中央和省實行垂直管理單位工作的在編在崗公務員(含參照管理單位,下同)、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身份的隨軍家屬。 2.隨軍前在杭州城區以外省直、中央和省實行垂直管理的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本級(本部)工作或人事管理許可權在企業本級(本部)的隨軍家屬。 3.配偶為駐杭部隊軍(省)級單位本級(本部)的現役軍人,除條件1、2以外其他身份、有意願到省直單位工作的隨軍家屬。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軍家屬不屬於安置對象: 1.現工作單位在杭州市城區的。 2.軍人已批准轉業、退休、調離的。 3.已達到退休年齡的。 4.檔案原始材料不全、弄虛作假的。 5.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安置或安置後辭職的。 三、安置辦法 (一)省直單位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堅持“社會就業為主、內部安置為輔、鼓勵自主創業”的原則,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和具有國有企業職工身份的,以計畫安置為主;其他身份的,以社會就業為主,鼓勵自主創業。 (二)省直單位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應突出安置重點,以解決符合重點安置條件的、往年積累未安置的、在編在崗的和有社會就業需求的隨軍家屬就業為主,統籌兼顧,科學計畫,提高就業安置實效。 (三)符合進杭省直機關公務員崗位安置條件的隨軍家屬,由省軍屬安置辦根據安置需求、用人單位編制情況,按照“專業對口、單位職級相近”的原則,統一協調製定安置計畫,進行計畫安置。 (四)符合進杭省直事業單位安置條件的隨軍家屬,由省軍屬安置辦根據安置需求、用人單位編制情況,按照“專業對口、單位崗位相近”的原則,統一協調製定計畫,由用人單位進行直接考核聘用或定向招聘。 (五)符合進杭省部屬國有企業安置條件的隨軍家屬,由省軍屬安置辦會同省國資委等相關部門,根據隨軍家屬就業需求和省部屬國有企業年度招聘計畫,並充分考慮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經濟改革發展的實際,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按比率協調提出省直年度安置計畫,對符合本細則“安置條件”第2條的,由用人單位組織定向考核與招聘;對符合本細則“安置條件”第1條、第3條且有意願進入省部屬國有企業工作的,由省軍屬安置辦根據其隨軍年限和配偶的服役年限等進行排序並公示,按排序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定向考核與招聘。 國有企業對社會進行招聘時,對符合招聘條件的隨軍家屬,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六)符合進杭省直單位安置條件、有意願到省直單位政府購買服務的工勤崗位就業的隨軍家屬,由省軍屬安置辦根據安置需求、崗位情況制定計畫,協調相關單位進行直接考核聘用或定向招聘。 (七)對符合進杭省直單位安置條件、有社會就業需求的隨軍家屬,由省軍屬安置辦協調組織隨軍家屬專場招聘會,鼓勵駐杭大型私營企業積極吸納隨軍家屬就業,對安排隨軍家屬工作積極、就業安置較多的企業,納入省雙擁工作相關的先進評比,給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質獎勵。企業吸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隨軍家屬,按國家、省有關檔案規定享受社保補貼。 (八)對符合《實施辦法》第十一條明確的重點安置對象,應重點優先安置,確保就業。 (九)對符合進杭省直單位安置條件、屬於就業困難的隨軍家屬的就業扶持政策,以及自主創業隨軍家屬的優惠政策,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十)如當年度需計畫安置的隨軍家屬人數較多,因編制、崗位職數有限難以一次性安置的,由省軍屬安置辦根據其隨軍年限和配偶的服役年限等進行排序,採取分期分批的方式,兩年內完成安置。 (十一)隨軍家屬和所在部隊可自行聯繫省直接收單位,由接收單位報省軍屬安置辦,按相關規定辦理安置手續。 四、安置步驟 (一)統計審核(11月底前) 1.駐杭部隊組織符合進杭省直單位安置條件的隨軍家屬,填寫《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申請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附後),由隨軍家屬所在單位、主管單位人事部門、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門對“登記表”簽署意見、審核蓋章,經隨軍家屬配偶所在師以上單位幹部部門審核,並在所在部隊公示。 2.駐杭部隊將“登記表”及相關檔案材料匯總,並報省軍區政治部進行審核和身份認定,建立完善隨軍家屬資料庫,梳理形成下年度進杭省直單位安置需求,由省軍屬安置辦確認匯總。主要審核以下材料: (1)隨軍家屬本人戶籍材料; (2)結婚證; (3)師以上部隊政治機關隨軍批覆; (4)軍(警)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 (5)隨軍家屬本人檔案,包括:①隨軍家屬本人作為正式職工身份的原始檔案材料,如:幹部、職工登記表等。②隨軍家屬本人作為在編在崗的其它原始材料,如:工作調動表、勞動契約書等。必要時,可調閱軍人檔案或到隨軍家屬原工作單位進行核實。③審核部門認為需要核實的其它材料。 3.對審核中發現問題的,及時反饋部隊糾正。對不符合安置條件的,作退檔處理。對弄虛作假的,退檔並通報部隊,取消安置資格。 (二)制定計畫(12月底前) 1.省軍屬安置辦對符合安置條件的隨軍家屬去向、人數進行審核、認定。 2.省軍屬安置辦依據省編委辦、省人力社保廳等相關部門提供的機關公務員編制、事業單位編制崗位空缺情況,省國資委提供的國有企業擬新招錄職工情況,召集相關接收單位研究確定下年度省直單位隨軍家屬接收安置計畫。 (三)安排部署(下年度第一季度) 每年視情召開省協調領導小組會議,總結上一年度隨軍家屬安置工作,部署新年度安置任務,研究解決相關問題。年度省直單位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計畫,報省協調領導小組審定後下達。 (四)實施安置(下年度9月底前) 1.安置單位根據下達的安置計畫,研究落實隨軍家屬安置的具體單位和崗位,按規定在6個月內辦理安置手續,並報省軍屬安置辦備案。 2.省軍屬安置辦督促安置單位按時限辦理安置手續,對安置計畫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協調解決問題和矛盾。 3.匯總年度安置計畫落實情況,並在省協調領導小組會議上進行總結和通報。 五、有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充分認清做好新形勢下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站在維護國家安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增強做好工作的政治自覺和使命責任,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安置力度,積極抓好落實。 (二)嚴格程式。按照安置程式和步驟,認真做好隨軍家屬身份及檔案材料審核、認定工作。科學合理的籌劃和制定安置計畫,提高計畫的執行力和嚴肅性。堅持公平公正,及時公開安置程式、過程和結果,杜絕弄虛作假。 (三)搞好協調。省軍屬安置辦成員之間要加強信息溝通,積極主動的協調配合,形成安置工作的合力。緊跟形勢的發展變化,及時研究解決安置工作存在的困難和矛盾,不斷拓寬安置方式和渠道,提高安置工作的質效。 此細則解釋權歸省軍屬安置辦。 附屬檔案: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申請登記表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駐杭部隊(含武警部隊)師以上單位。 浙江省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2014年12月29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