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軍區關於批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軍區政治部 《山西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軍區關於批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軍區政治部 《山西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
  • 發布機構: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軍區
  • 發布時間:2014年6月24日
  • 類型:地方法規
關於批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軍區政治部
《山西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各軍分區(警備區),各縣人民武裝部:
省人民政府、省軍區同意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軍區政治部《山西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細則》,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做好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事關軍隊廣大官兵切身利益,事關軍隊戰鬥力建設,事關社會和諧發展,對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實現黨在新形勢下的強軍目標,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全省各級各部門要站在維護國家安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清做好新形勢下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重要意義,進一步發揚我省雙擁共建的優良傳統,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工作力度,切實把我省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做好做實,為實現中國夢強軍夢作出新的貢獻。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軍區
2014年6月24日
山西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細則
山西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軍區政治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國發〔2013〕42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隨軍家屬,是指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並辦理了隨軍手續的駐晉部隊現役軍人配偶。
第三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應當貫徹國家就業安置政策,堅持社會就業為主、內部安置為輔,鼓勵扶持自主擇業創業,不斷提高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質量和水平。
第四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享受國家和社會的優待。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隨軍家屬的責任和義務,在同等條件下,用人單位應優先錄用和安置隨軍家屬。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重要責任,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六條 省政府成立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由分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的副省長任組長,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軍區政治部負責人任副組長,成員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軍區政治部、省編辦、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等部門有關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各市、縣(市、區)相應成立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本市、縣(市、區)的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七條 建立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責任體系和工作協調機制。省軍區系統負責提供隨軍家屬就業的相關信息;組織、編制部門負責核實、確認接收隨軍家屬就業的機關、事業單位的職數和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制訂就業安置工作計畫並辦理相關手續,審核發放隨軍家屬未就業期間生活補助,組織隨軍家屬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財政部門負責落實隨軍家屬未就業期間的就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補助等經費,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隨軍家屬,負責為其落實社會保險補貼、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等優惠政策;工商、稅務部門負責隨軍家屬自主創業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工商註冊、稅費減免。
第三章 就業安置
第八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本著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對等安排、優先優待、就地就近的原則,堅持市場調節與行政調配、推薦安排與雙向選擇、自謀職業與自主創業等相結合的辦法安置。
第九條 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管理身份人員,下同)的隨軍家屬,根據軍人和家屬實際情況,協調相關單位在編制職數範圍內按照公務員轉任有關規定在6個月內辦理隨軍家屬接收手續。
第十條 隨軍前是事業單位在編在崗的隨軍家屬,根據軍人和家屬實際情況,結合當地相應事業單位空編情況統籌協調,在6個月內辦理隨軍家屬調動手續。
第十一條 隨軍前在中央垂直管理單位工作的隨軍家屬,是公務員的,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配合垂直管理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在中央駐晉垂直管理行政機關進行安置;是事業單位在編在崗的,協調中央駐晉垂直管理事業單位拿出一定數量崗位進行安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明確接收人員後,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接收手續。
第十二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戰時榮立個人二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隨軍家屬需要安置就業的,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置。
第十三條 中央及省屬以下國有、國有控股企業應按分級安置、對口安置的原則分別承擔隨軍前屬於中央直屬和省屬以下國有、國有控股企業的隨軍家屬安置。各國有、國有控股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應當根據企業的實際用工需求和崗位任職資格要求,結合隨軍家屬專業特長、經歷、學歷等情況,拿出3%左右的崗位擇優錄用隨軍家屬。企業明確安置任務後,應當在1年之內接收人員,辦理安置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契約。
第十四條 鼓勵和扶持隨軍家屬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將就業困難的隨軍家屬納入政府就業扶持範圍,按規定給予享受國家社會保險補貼、稅收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和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等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隨軍家屬根據其特長、就業意向和社會用工需求,積極參加職業培訓。對參加職業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鑑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規定給予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第十六條 鼓勵有用工需求的企業安置隨軍家屬就業,招錄隨軍家屬的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及特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
第十七條 各市、縣(市、區)政府開發的社區服務、婦女工作、文化體育、勞動保障等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就業困難的隨軍家屬。
第十八條 駐晉部隊應當充分挖掘內部安置潛力,通過開辦營區服務網點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隨軍家屬,緩解社會就業壓力。
第十九條 對因本人原因未就業的隨軍家屬,政府給予適當生活補貼,補貼標準由各市確定,所需資金由本級財政負擔。已經實施生活補貼的市,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提高。未實施生活補貼的市,應儘快實施。隨軍家屬未就業生活補貼實行年審制度,每年第四季度集中辦理下一年申請、審核業務。
第二十條 隨軍家屬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從下一年度起停發生活補貼:1.戶籍遷出部隊駐地所在行政區域的;2.與現役軍人解除婚姻關係的;3.配偶犧牲、病故或退出現役的;4.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5.通過各種就業渠道實現就業,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的;6.從事個體經營,並領取營業執照的。
第四章 安置程式
第二十一條 駐晉部隊每年10月底前收集、統計下一年度待安置隨軍家屬基本情況,由省軍區、各市軍分區(警備區)匯總各部隊情況,同時組織未就業的隨軍家屬到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就業失業登記。
第二十二條 每年12月底前,省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組織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駐晉部隊專題研究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下達次年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計畫。根據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計畫安排,屬於機關、事業單位對口安置的,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接收工作;屬於國有、國有控股企業對口安置和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在次年12月底前完成就業接收工作。
第五章 督促檢查
第二十三條 要將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納入黨管武裝巡視工作,列為“雙擁”模範城(縣)、黨管武裝先進單位和個人、省級以上勞動模範和“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的評選條件之一。
第二十四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每年第一季度召開會議,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進行一次落實督導,查找整改問題;第四季度進行總結講評,促進工作落實。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對拒絕履行接收安置隨軍家屬義務的單位,要進行通報批評,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擁軍優屬先進單位的評選資格。
第二十六條 隨軍家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以上安置政策:1.檔案弄虛作假的;2.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安置或安置就業後提出辭職的;3.接到用人單位錄用通知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到的;4.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另行規定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駐晉武警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按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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