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關於駐銀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

銀川市關於駐銀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 寧夏軍區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寧政發﹝2014﹞67號),結合銀川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隨軍家屬,是指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並辦理了隨軍手續的現役軍人配偶。
第三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應當貫徹國家就業安置政策,堅持社會就業為主,內部安置為輔,鼓勵扶持自主擇業創業。
第四條 市直各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有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重要責任,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本辦法,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五條 銀川市人民政府設立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銀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督促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分析研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明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部門,負責本地區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六條 銀川警備區和各縣(市)區人武部應當積極配合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主動提供隨軍家屬相關情況,教育引導隨軍家屬樹立正確的就業觀,組織隨軍家屬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並做好內部安置工作。
第七條 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或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身份符合、專業對口的原則以及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市委組織部、市編辦、市人社局結合本人實際情況、縣(市)區領導幹部職數情況及接收單位空編情況協調安置。接收單位明確人員後,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接收手續。
第八條 隨軍前在中央和地方實行垂直管理單位工作的隨軍家屬,垂直管理單位原則上應當支持和落實當地政府安置隨軍家屬的任務。
第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安置隨軍家屬。國有、國有控股企業應當根據企業用工需求和崗位任職資格要求,結合隨軍家屬專業特長、經歷學歷等情況,擇優聘用隨軍家屬。
第十條 駐銀部隊應當充分挖掘內部安置潛力,通過開辦營區服務網點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隨軍家屬。市直各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和支持。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隨軍家屬根據其特長、就業意向和社會用工需求,將隨軍家屬納入職業技能培訓範圍,享受免費就業培訓服務。隨軍家屬經培訓並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合格的,發放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各級職業介紹機構,對隨軍未就業家屬進行就業指導,免費進行職業技能培訓,採取提供公益性崗位、重點就業推薦等形式促進就業。
第十二條 符合接收安置的隨軍家屬,由銀川警備區提出申報名單,市人社部門會同雙擁辦審核提出接收安置意見。按照“機構編制分級管理的原則”,由軍人戶籍所在地編制、人社部門在空編內,根據人員結構,優先安置。
第十三條 隨軍家屬的接收安置,經所在縣(市)區人社、編制部門核實本人檔案和身份,按照銀川市機構編制管理制度和規定,報同級編委會審議後,辦理調動手續。對於逾期不辦理手續或者不服從安置的,不再予以安置。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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