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暫行辦法

《濟南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暫行辦法》是濟南市人民政府為進一步做好駐濟部隊幹部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維護軍政軍民團結制定的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駐濟部隊幹部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維護軍政軍民團結,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對象是指戶籍原在外地,符合隨軍條件,已經部隊師以上政治機關審查批准辦理隨軍手續,並已辦理濟南市常住戶口的駐濟部隊幹部家屬。
第三條 我市各級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等用人單位,均有義務接收隨軍家屬就業。
第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民政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將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納入地方人力資源管理規劃,按照管理許可權做好符合條件的部隊幹部隨軍家屬的調配和就業服務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做好資金保障工作,確保非本人原因未就業安置隨軍家屬的生活補助、就業培訓和技能培訓資金及時到位。民政部門負責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做好軍地之間的溝通聯絡工作。工商、公安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五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堅持以市場就業為主、行政調配為輔的原則,堅持自主擇業與推薦就業相結合、分散調配安置與相對集中安置相結合、崗位安置與貨幣化安置相結合的安置辦法。
第六條 隨軍家屬在原戶籍所在地有正式工作的,由有關部隊團以上政治、後勤部門負責聯繫接收單位,其中,聯繫調入我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原工作單位應為市級及以上機關、事業單位; 原工作單位為縣級及以下機關、事業單位的,應聯繫調入我市縣(市)區級及以下機關、事業單位; 原工作單位為垂直管理單位的,應聯繫調入對口單位; 原在企業工作的,應聯繫調入企業。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調動及社會保險轉移手續。其中,對擬調入沒有年度增人計畫或年度增人計畫不足的事業單位的,可由該用人單位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增加年度增人計畫。
第七條 隨軍家屬是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在編在崗人員,幹部本人或所在部隊聯繫接收單位確有困難的,由相關部門根據我市各級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空額、幹部隊伍建設需要等情況,安排部分機關、事業單位崗位作為指導性計畫,定向調配安置隨軍家屬。具體按以下程式辦理。
1.民政部門負責摸清部隊符合條件的隨軍家屬情況,定期提供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各級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空額和幹部隊伍建設需要、隨軍家屬情況,制定隨軍家屬指導性調配安置計畫,經批准後,下達給民政部門。
3.民政部門根據下達的指導性調配安置計畫,協調各駐濟部隊,按照崗位推薦資格條件,推薦隨軍家屬調配安置人選。
4.駐濟部隊負責將符合調配安置條件的隨軍家屬檔案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用人單位對部隊推薦的隨軍家屬檔案材料進行審查或必要的調查,對用人單位同意接收的,按管理許可權辦理調配手續。
5.隨軍家屬應在接到調配安置通知後15日內到相關單位辦理有關手續並按時報到上班。對已落實接收單位但不上崗或自動離職的隨軍家屬,不再進行推薦調配安置,也不再計入未安置統計範圍。
6.對非本人原因暫時不能調配安置的,鼓勵其市場就業或納入地方生活補助金髮放範圍。
第八條 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進入專業批發市場經營的,持師以上政治、後勤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工商部門優先辦理營業執照,免收個體登記費。
第九條 在原戶籍所在地沒有正式工作、辦理隨軍落戶手續後有求職要求的隨軍家屬,應及時到當地公共職業介紹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由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列入重點援助對象介紹就業。
第十條 已辦理失業登記的隨軍家屬,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提供2次推薦就業機會; 對有參加技能培訓願望的,免費提供1次職業技能培訓。隨軍家屬可根據自身情況到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職業培訓機構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經鑑定考核合格的,按規定發給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隨軍家屬自費培訓的可由部隊憑培訓合格證書和有關票據,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每人最多不超過800元標準報銷培訓費。培訓費用由市財政列支。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在進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時,應對已安置的隨軍家屬給予一定照顧,本人正常履行勞動契約的,原則上不安排下崗或提前解除勞動契約。
對隨軍家屬優先推薦就業,鼓勵用工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隨軍家屬。各級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應定期組織社會信譽好、生產經營狀況好、社會保險繳納正常的企業,舉辦隨軍家屬專場職業推介會。
第十二條 對非本人原因未就業的隨軍家屬,在待崗期間,參照濟南市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發放生活補助。享受地方生活補助的隨軍家屬不再納入未就業安置範圍統計。隨軍家屬未就業期間生活補助經費由市財政和縣(市)區財政按2∶1的比例分級負擔。生活補助費由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發放。
第十三條 未就業的隨軍家屬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可以不低於上年度我市法人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有關規定繳納醫療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個人承擔。其檔案由當地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免費管理,並可代繳社會保險費。
第十四條 隨軍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再予以推薦安置、發放生活補助費,也不再列入未就業安置統計範圍:
1.隨軍後戶籍未遷入本市或不在本市居住的;
2.已經在本市就業、創業的;
3.無正當理由2次不參加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安排的就業培訓的;
4.無正當理由拒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介紹的就業崗位的;
5.軍隊幹部已轉業、退休、調離及自謀職業的;
6.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7.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另有規定的。
第十五條 加強對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接收隨軍家屬的用人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其接收; 經批評教育仍不接收的,在全市範圍內給予通報批評,並不得列入“雙擁工作先進單位”評選範圍。
第十六條 駐濟部隊應當引導軍隊幹部和隨軍家屬客觀理性地認清當前就業形勢,自覺轉變就業觀念,合理調整就業預期,鼓勵隨軍家屬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各級各單位在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中應堅持原則,嚴肅紀律。對弄虛作假,騙取本辦法規定待遇的,一經發現,追回騙取資金,並視情取消單位和個人就業安置資格,直至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相應政策和規定,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我市出台的有關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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