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發《廣州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規定》的通知在1995.11.17由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頒發《廣州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11.17
- 實施時間:1996.01.01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駐穗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規定》頒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廣州市駐軍隨軍家屬的就業,促進部隊建設,提高部隊戰鬥力。根據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一切經濟組織,都有接收安置廣州市隨軍家屬的義務,並必須依照本規定,完成廣州市每年下達的安置隨軍家屬工作的任務。
第三條 廣州市人事局和廣州市勞動局是安置隨軍家屬工作的主管機關。市人事局負責安置隨軍前屬幹部身份的家屬;市勞動局負責安置隨軍前屬工人身份以及無工作的家屬。
各級民政、公安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協助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 經部隊師以上政治機關按規定條件批准的隨軍家屬,可按照本規定享受就業安置。
飛行員、潛水員以及基層單位的隨軍家屬應優先安置。
第五條 駐穗部隊各大單位應在每年10月底以前,將下年度需要廣州市安置就業的隨軍家屬名單,填寫登記表並經匯總之後,分別報送市人事局和市勞動局。屬四個縣級市的,分別報送所在縣級市的人事局、勞動局。
第六條 安置隨軍家屬工作實行指令性為主與自謀職業、自找接收單位相結合的辦法。鼓勵隨軍家屬的行政關係掛靠在政府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和勞動資源開發中心。
第七條 對隨軍家屬的工作安排,按照就地就近和原工種、專業基本對口的原則,在半年內由人民政府的人事、勞動部門負責安置。
對隨軍前在所在單位工作不滿1年的,可按其原單位的工作確認其工種和專業。
第八條 對隨軍前屬幹部身份的隨軍家屬,按照以下原則安置:
(一)隨軍前屬中央和省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應由駐軍各大單位負責與省人事廳聯繫安置。
(二)隨軍前屬省會市、計畫單列市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由市人事局負責將名額分配給對口的廣州市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負責按規定的原則妥善安排其相應的工作。
(三)隨軍前屬地級市(含地級市)以下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由駐軍所在地的區人事局負責相應安排在本區及其所屬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
第九條 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接收單位安置對象較多的,由市人事局作適當的調配。
第十條 經市人事局對口安置在編制滿員的機關、事業單位的,不受所在單位的編制指標限制,其編制由接收單位在以後的自然減員指標中解決。
第十一條 屬工人編制或已入戶無業的隨軍家屬,勞動部門按照以下渠道安置其工作:
(一)在新建、擴建的企業、事業單位招工計畫中按照一定的比例下達安置指標。
(二)在企業、事業單位招工計畫中按照一定的比例下達安置指標。
(三)按照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經濟組織職工總人數的一定的比例下達安置指標。
對經批准的解困轉制重點企業和關、停、轉、並企業和事業單位不下達指令性安置指標。
第十二條 實行全員勞動契約制的單位,對接收的隨軍家屬原則上應簽訂兩年以上的勞動契約,如隨軍家屬本人要求籤訂一年期限的也予允許。用工單位在契約期內不得以不勝任工作為由中途辭退隨軍家屬。
第十三條 各單位對接收安置的隨軍家屬,在與其他職工同等條件下,應在工種、班次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十四條 企業在經濟性裁員中,在與職工同等情況下對隨軍家屬應優先聘用上崗。未被聘用的隨軍家屬,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應妥善安排其工作。
第十五條 隨軍家屬所在單位撤銷、破產、歇業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人事、勞動部門負責重新安置。
第十六條 隨軍家屬接到人事、勞動部門工作安置通知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機關辦理有關手續,逾期不辦理或不服從安置的,人事、勞動部門不再負責其工作安置。
第十七條 對隨軍前無工作單位的隨軍家屬,經公安部門審批辦理入戶手續後,從登記安排工作之月起6個月內,由勞動部門負責安置其工作。未能按時安置工作的,由隨軍所在地的區、縣級市民政部門給予適當的生活補助直至發出工作安置通知書為止。
第十八條 對隨軍家屬將就業關係掛靠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或勞動資源開發中心的,減收50%的掛靠管理費。
第十九條 對隨軍家屬自找接收單位,用人單位同意接收的,人事、勞動部門應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 對完成和超額完成安置隨軍家屬任務以及對隨軍家屬在優待照顧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不按期完成隨軍家屬安置的區、縣級市或其他單位,不能評選為“雙擁”標兵、先進單位。
第二十二條 安置隨軍家屬工作應作為考核機關、企事業單位領導目標責任制的內容。對拒絕接收隨軍家屬安置的單位,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其人事、勞動部門作出以下處理:
(一)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其接收。
(二)經批評教育後仍不接收的,其領導成員作未完成任期目標論處。
(三)暫停辦理其單位的職工招調手續和幹部調配手續直至接收為止。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第八條適用於廣州市區的隨軍家屬的安置,縣級市可按當地情況參照執行。
第二十四條 各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