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隨軍家屬就業工作暫行辦法

南寧市隨軍家屬就業工作安排,是為了穩定部隊,穩定社會,鞏固國防,為了體現軍民一家的情懷,現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隨軍家屬就業工作暫行辦法
  • 外文名:無
  • 時間:2000
  • 地區:南寧
主要內容,目的意義,

主要內容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隨軍家屬是指駐邕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經師以上政治機關批准隨軍的現役軍官(含文職幹部)的配偶。
第三條 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工作是軍隊和地方的共同責任,是全社會的政治任務。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經濟組織,依照本辦法履行隨軍就業工作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是隨軍家屬就業工作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隨軍家屬的就業諮詢、就業培訓、發布就業信息、舉辦“雙向選擇”洽談會、向用人單位推薦就業,拓寬就業渠道。
第五條 隨軍家屬就業工作堅持行政調配與市場調節相結合、推薦就業與自主擇業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隨軍家屬就業可通過市人才市場或勞動力市場“雙向選擇”落實就業單位;部隊與共建單位聯繫落實就業單位;隨軍家屬根據自己的專業、特長自行聯繫落實就業單位或自謀職業。
1、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實行行政調配:
(1)具有高中以上學歷,且配偶在南寧市內駐軍中擔任副師職以上軍隊領導職務或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
(2)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且配偶在南寧市區內駐軍中擔任正團職領導職務滿三年或副團職領導職務滿五年的;
(3)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的;,
(4)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
(5)經地、市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學科和技術帶頭人培養人選。
2、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實行重點推薦就業:
(1)具有本科學歷且取得學士學位的;
(2)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
(3)獲得地、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的。
第七條 隨軍家屬推薦就業工作程式:
1、駐邕部隊每年l1月底前,將本部隊下年度需要就業的隨軍家屬名單分別報送市人事部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
2、事業單位在編制限額內接收隨軍家屬,按程式辦理入編手續。
3、隨軍家屬自行聯繫接收單位後,憑用人單位出具的接收證明,人事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4、隨軍家屬接到人事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就業通知後,應按我市人員調配管理的規定,在規定的時限內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隨軍家屬就業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1、有用工需求的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置隨軍家屬就業。
2、實行全員勞動契約制和聘用契約制的單位,接收隨軍家屬原則上應簽訂3年以上的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用人單位在契約期內除法定和約定的解除條件以外,不得解除契約。
3、符合隨軍條件並辦理隨軍手續,落戶後沒有就業的隨軍家屬,其家庭人均收入沒有達到南寧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我市最低的生活保障標準向有關機關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救濟。
4、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要優先給予辦理有關手續,並給予優惠政策。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經稅務部門審查認定,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5、對隨軍後需要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隨軍家屬,由人事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2次免費培訓,培訓後經考試合格的,按規定發給相應的合格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並優先推薦就業。培訓的方式,可以由人事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集中培訓,也可以由隨軍家屬持有效證明到人事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各類職業培訓機構自選專業培訓。經培訓考試不及格的隨軍家屬,可申請再次培訓,合格後發給證書。
隨軍家屬就業每年需要的培訓經費,由市人事部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專題報告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列入當年同級財政預算。
6、軍人被評為革命烈士或因公犧牲,其隨軍配偶戶口在南寧市的,可安排配偶或一名子女就業。
第九條 鼓勵各類企業和事業單位接收隨軍家屬,為安置隨軍家屬而新辦的企業或經濟實體,隨軍家屬達到企業職工總數的60%(含)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經稅務部門審查認定,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第十條 切實做好隨軍家屬的養老保險工作。對非個人原因不能就業的隨軍家屬,有勞動能力和願望的,在失業期間,可參加養老保險,應收養老保險費以全區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個體勞動者繳費比例計收,資金來源由市財政下撥,具體管理辦法另行規定,其檔案由當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免費代管。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各部門和各單位,要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作為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納入“一把手工程”,納入年度評比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內容,層層建立責任制,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對在隨軍家屬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無理拒絕接收隨軍家屬的部門和單位,在全市範圍內通報批評,追究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目的意義

為了保障南寧市駐軍隨軍家屬的就業,穩定部隊,穩定社會,鞏固國防,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綱要》(中辦發[2000]15號)、國務院和中央軍委《批轉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幹部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00]1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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