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

2014年8月2日,陝西省人民政府、陝西省軍區以陝政發〔2014〕26號批轉《陝西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該《辦法》分安置對象、安置原則、安置方式、優惠政策、組織領導5部分,自2014年8月2日起施行,至2019年8月2日廢止。以往有關隨軍家屬優待安置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陝西省軍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陝政發〔2014〕26號
  • 印發時間:2014年8月2日
  • 施行時間:2014年8月2日
檔案通知,實施辦法,

檔案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陝西省軍區關於批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軍區司令部省軍區政治部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陝政發〔2014〕26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各軍分區(警備區):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軍區司令部、省軍區政治部制定的《陝西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和省軍區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陝西省人民政府 陝西省軍區
2014年8月2日

實施辦法

陝西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軍區司令部 省軍區政治部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批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的通知》(國發〔2013〕42號),切實解決駐陝部隊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問題,進一步支持和鼓勵官兵愛軍尚武、建功軍營,促進富民強省與興武強兵的協調統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安置對象
駐陝部隊(含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符合解放軍總政治部規定隨軍條件,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並辦理了隨軍手續的現役軍人配偶。
二、安置原則
隨軍家屬為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了貢獻,其就業安置享受國家和社會的優待。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隨軍家屬的義務。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應當貫徹國家和我省就業安置政策,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堅持行政調配和市場調節相結合,以社會就業為主、內部安置為輔,鼓勵扶持自主擇業創業,不斷提高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質量和水平。
三、安置方式
(一)原為公務員(含參公人員,下同)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隨軍家屬安置。
1.結合隨軍家屬原工作單位性質、級別規格和本人職務等實際情況,面向相同或相近的機關和事業單位,在編制職數範圍內,按照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調任、轉任有關規定進行安置。接收單位明確人員後,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接收手續。
2.採取劃崗定向、公開招聘的方法,對符合條件的隨軍家屬進行安置。全省各級人民政府組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時,要督導各事業單位在編制內拿出一定數量的崗位定向招聘符合崗位資格條件的隨軍家屬。接收單位明確人員後,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接收手續。
3.採取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方式安置。對原在中央和地方實行垂直管理單位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隨軍家屬,參照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安置辦法進行安置。各垂直單位應當支持和落實當地政府安置隨軍家屬的任務,會同省軍區系統和駐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二)原為企業職工的隨軍家屬安置。
1.全省各級人民政府鼓勵有用工需求的企業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結合隨軍家屬原工作企業的性質、行業特點等,面向國有企業和大中型企業進行安置。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應當根據企業的實際用工需求和崗位任職資格要求,結合隨軍家屬專業特長、經歷學歷等情況,按照不低於當年企業新招錄職工數量5%的比例擇優聘用隨軍家屬。
2.隨軍家屬依據本人技能、條件,在同類或適合的企業聯繫接收,或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自主選擇接收隨軍家屬。
3.對就業困難的隨軍家屬,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納入政府就業扶持範圍,通過提供就業服務、鼓勵企業吸納、公益性崗位援助等方式有針對性地幫助就業安置。
4.對有自主創業或自謀職業願望的隨軍家屬,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鼓勵扶持就業,按照國家有關優惠政策給予支持,使其儘快實現自主創業或自謀職業。
(三)原無職業的隨軍家屬安置。
1.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提供適當用人崗位和協調用人企業優先吸納隨軍家屬的方式,予以安置就業。
2.隨軍家屬配偶所在部隊,可根據實際情況,面向企業聯繫接收單位;或由用人企業根據工作需要,自主選擇接收隨軍家屬。
3.通過支持和幫助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或公益性崗位援助等方式進行安置。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按照國家有關優惠政策給予支持。
(四)隨軍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計畫。
1.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安置或安置就業後提出辭職的。
2.在駐地有工作且有固定收入的。
3.檔案及相關證明材料不齊全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及有關政策規定的。
四、優惠政策
(一)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戰時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被大軍區以上授予榮譽稱號,在執行抗洪搶險、抗震救災等急難險重任務中受到省級或大軍區級以上單位表彰,從事飛行、潛艇、有毒有害等特殊崗位或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家庭有特殊困難或傷病殘六級以上,以及符合國家和省、市優待規定其他情況的軍人隨軍家屬需要安置就業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置。
(二)鼓勵符合公務員考錄條件的隨軍家屬報考公務員;隨軍家屬符合事業單位招聘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社區在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就業困難的隨軍家屬,鼓勵隨軍家屬參加社區“兩委”選舉和服務站工作人員的選聘;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隨軍家屬可以優先安排。
(三)對安置到企業或實行聘用制事業單位的隨軍家屬,享受安置單位同類人員同等福利待遇,勞動(聘用)契約期內,非本人原因不得隨意解聘。單位解體、改制時,主管部門應當在行業內優先安置裁員的隨軍家屬。隨軍家屬失業的,可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享受困難群體就業優惠政策。
(四)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隨軍家屬根據其特長、就業意向和社會用工需求,積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鑑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規定給予鑑定補貼。
(五)鼓勵各類企業接收隨軍家屬就業。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隨軍家屬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並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應稅服務增值稅。
(六)駐地偏遠、缺乏社會就業依託的部隊,應當充分挖掘內部安置潛力,通過開辦營區服務網點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隨軍家屬,緩解社會就業壓力。部隊為安置隨軍家屬開辦的各類家屬工廠及服務網點,稅務部門在政策範圍內,應使其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政策優惠。
(七)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或自主創辦企業的,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領用發票時不再收取發票工本費(包括普通發票工本費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工本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政策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應當優先辦理營業執照等相關手續。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稅務部門自隨軍家屬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其營業稅、應稅服務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徵增值稅;各市場主辦單位要優先為隨軍家屬安排經營攤位。
隨軍家屬創辦企業符合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額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徵收增值稅。
五、組織領導
(一)為便於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組織協調,對《陝西省人民政府陝西省軍區批轉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幹部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陝政發〔2002〕16號)規定的組織領導機構進行調整完善,成立由省政府和省軍區領導同志牽頭,省政府辦公廳、省編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地稅局、省國稅局和駐軍大單位有關領導同志參加的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負責全省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各部門要明確職責,密切配合,切實抓好落實。各市、縣(市、區)參照成立相應機構。
(二)全省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重要責任,應當根據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具體辦法,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隨軍家屬就業安置需求,負責擬制省直單位安置計畫,並指導各市(區)擬制當地安置計畫。
(三)軍隊各級應當積極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主動提供隨軍家屬相關情況,教育引導隨軍家屬樹立正確的就業觀,組織隨軍家屬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並做好內部安置工作,為實現就業創造良好條件。省軍區系統是駐地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牽頭組織單位,負責收集匯總駐陝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需求,協調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安置辦法,並協同軍地共同抓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落實。
(四)各地要建立聯合督導機制,對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有關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對在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各級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要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情況納入雙擁模範城(縣)的考核內容。當年隨軍家屬就業率較低的城市和單位,不得評為雙擁模範城(縣)和雙擁模範單位。
本辦法自2014年8月2日起施行,至2019年8月2日廢止。以往有關隨軍家屬優待安置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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