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新時代改革發展需要,做好駐黃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根據國家、省和軍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石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辦法
  • 發布單位:黃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隨軍家屬,是指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並已辦理隨軍手續的駐黃部隊現役軍人、本輪軍隊改革期間現役幹部轉改文職人員的配偶。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各類企事業單位,要認真履行接收安置軍人家屬的義務和完成政府下達安置任務的責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變相拒絕。
第四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一般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採取調配安置、專項招聘、推薦就業和自謀職業等辦法,實施多途徑、多渠道就業。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
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安排部署、組織實施,並加強統籌協調和督辦檢查,確保工作任務落實。
軍分區人武部與地方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分別是駐軍與地方人民政府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牽頭組織單位,應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同有關部門抓好工作落實;駐黃部隊應積極配合做好各項工作。
第六條 各有關職能部門和單位要按照下列分工,各司其職,共同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
(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全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會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擬定年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計畫方案,報市委市政府研究審定;
(二)組織、編制、人社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負責隨軍家屬就業、社會保險相關資料的審核和年度就業、社會保障工作計畫的制定;
(三)編制部門負責做好隨軍家屬安置的編制服務工作;
(四)人社部門負責對隨軍家屬的就業失業登記、勞動用工備案、技能培訓、崗位推薦、檔案託管、社會保險以及隨軍家屬未就業期間生活補助費和社會保險補貼審核等工作;
(五)財政部門負責安排、落實隨軍家屬未就業期間生活補助、社會保險補貼等經費工作;
(六)市場監管、稅務部門負責隨軍家屬自主創業、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工商註冊和稅費減免等工作;
(七)鼓勵金融機構、銀行面向隨軍家屬提供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積極支持隨軍家屬自主創業。
第七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按規定列入年度部門預算。
第三章 就業安置
第八條 隨軍前為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的隨軍家屬,實行調配安置。
第九條 鼓勵隨軍家屬參加當地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公開招錄(聘)考試,同等條件下優先錄(聘)用。
第十條 全市每年統一組織隨軍家屬調配安置和專項招聘考試,原則上市本級、各縣(市、區)、開發區·鐵山區每年在空餘編制限額內,準予啟用1至2名編制崗位用於調配安置和專項招聘隨軍家屬。
調配安置和專項招聘實施辦法另行制訂。
第十一條 在政府投資開發和購買的公益性崗位中,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安排年齡偏大、有就業願望的隨軍家屬。
第四章 就業服務
第十二條 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待安置隨軍家屬基本情況、就業意向,按照競爭、擇優、優先的原則,編制年度隨軍家屬就業指導方案,由人社部門組織實施。應將未就業的隨軍家屬作為就業困難人員,積極依託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以及各類人力資源市場,為其提供合適的就業崗位及針對性強的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對年紀較輕、學歷較高、有專業特長的,優先推薦就業。
第十三條 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積極為隨軍家屬提供免費就業指導、職業介紹及創業指導等服務,每年組織用人單位舉辦隨軍家屬專場招聘活動。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招聘隨軍家屬,應按規定與隨軍家屬簽訂勞動契約,併到人社部門辦理就業失業登記、勞動用工備案、勞動契約鑑證和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確因企業停產或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需要裁減隨軍家屬的,應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落實失業保險、經濟補償等保障政策,並報人社部門備案。企業需重新招收人員時,應優先吸納被裁減的隨軍家屬。
第十五條 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創辦企業的隨軍家屬,享受免費創業培訓和創業項目選擇、小額擔保貸款、一次性創業補貼和場地租金補貼等各項優惠政策。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其在市場監管部門首次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登記類、證照類、管理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十六條 要結合本市企業的崗位需求和條件,對隨軍家屬提供職業技能培訓服務,提高就業競爭能力。駐軍政治機關每年12月收集隨軍家屬培訓意願情況,登記造冊,報市組織、編制、人社部門,並會同以上部門制定下年度隨軍家屬培訓方案。
第十七條 隨軍家屬的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由人社部門在國家規定的職業資格目錄內統一組織,依託地方技工院校、就業訓練中心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具體實施,並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培訓合格的隨軍家屬,根據其個人意願參加職業技能鑑定,享受一次性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合格者頒發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鑑定補貼所需經費從市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對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隨軍家屬,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優先向用人單位推薦。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隨軍家屬,應作為就業安置、社會保障的優先服務對象:
(一)擔任正團級(正處級、專業技術八級)以上職務的現役幹部的隨軍家屬;
(二)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或被授予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的隨軍家屬;
(三)在邊遠艱苦和高寒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十年的現役軍人的隨軍家屬;
(四)具備研究生以上學歷的隨軍家屬;
(五)取得副高、正高級職稱的隨軍家屬;
(六)獲得省級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獎勵的隨軍家屬;
(七)受到省委、省政府或省軍區表彰的隨軍家屬;
(八)家庭存在特殊困難的隨軍家屬。
第五章 社會保障
第十九條 對無法安排就業或就業後又因單位原因失業和無勞動能力的隨軍家屬,由市財政發放隨軍家屬未就業期間生活補助費,解決生活困難。
第二十條 隨軍家屬在未就業期間生活補助費按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發放給個人。發放對象條件、申報審批程式、經費來源及檢查監督按照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生活補助經費由市財政直接劃撥到黃石軍分區,黃石軍分區再發放到駐黃部隊各獨立單位。各部隊要加強經費管理,確保按時、足額發放到位。
第二十二條 隨軍家屬在就業地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其隨軍前後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問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隨軍家屬自謀職業、失業或在非公有制經濟單位工作的,其檔案交由市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託管,檔案管理部門憑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的證明,免去相關費用,軍人轉業或工作調動時,由檔案託管機構為其辦理移交手續。
第六章 管理監督
第二十四條 各級應高度重視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將其納入黨管武裝、政府目標管理的重要內容和評選雙擁模範城(縣)、“關心支持國防建設之星”、“獻身國防事業之星”的重要條件。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率偏低的地區,不能評為雙擁模範城,單位不能評為雙擁工作先進單位,分管領導和工作人員不能評為“關心支持國防建設之星”、“獻身國防事業之星”和雙擁工作先進個人。
第二十五條 各級應加強對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堅決制止和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對拒絕或變相拒絕接收隨軍家屬,未完成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組織、編制、人社等部門凍結其幹部調動、公務員招錄、企事業單位人員招聘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 隨軍家屬應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崗位競爭能力,轉變擇業觀念,自覺服從安置。隨軍家屬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政府不再安置,同時停發其生活補助費:
(一)在安置就業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安置或在規定時限內不報到的;
(三)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今後國家、省如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黃石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暫行辦法》(黃石政規〔201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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