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細則

《肇慶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細則》是肇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肇慶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細則
  • 施行地區:肇慶市
第一條為促進國防建設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進一步做好我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根據《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於批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總參謀部 總政治部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的通知》(國發〔2013〕4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軍區關於批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軍區政治部〈廣東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粵府〔2014〕3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隨軍家屬是指駐我市行政區域內的、經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並且辦理了隨軍手續的現役軍人配偶。
第三條按照屬地安置的原則,市本級負責肇慶軍分區機關、軍分區干休所、75707部隊40分隊、武警肇慶市支隊、肇慶市公安消防支隊、肇慶邊防檢查站等6個部隊機關幹部隨軍家屬的就業安置,各縣(市、區)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駐軍隨軍家屬的就業安置。
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等(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具有接收安置隨軍家屬的責任和義務,應按規定完成政府每年下達的隨軍家屬就業安置任務。
駐肇部隊應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和用人單位,共同做好隨軍家屬的就業安置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共同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排工作,具體由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雙擁辦)承擔日常聯繫、協調相關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做好隨軍家屬的就業安置、就業諮詢、就業培訓、就業考試、發布就業信息,向用人單位推薦就業等工作。
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提供有空餘編制的機關、事業單位名單。
國資監管部門負責提供國有企業安置崗位。
第六條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堅持就地就近、專業對口、優先安排的原則,實行計畫安置和市場調節相結合、推薦就業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安置方式。
第七條凡當年申請政府計畫安置的隨軍家屬均應參加量化評分考試,根據隨軍家屬原來的職業和身份分類,按照量化評分考試的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選擇用人單位。量化評分考試的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雙擁辦、肇慶軍分區政治部另行制定。
第八條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軍人家屬,除本人自願放棄外,由所屬地的組織、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綜合考慮隨軍家屬原工作單位性質、個人身份、學歷、年齡、專業等相關情況以及量化評分考試的成績排序,原則上安置在相同或相近類型的單位。
隨軍前是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職工或原為無業、待業人員的隨軍家屬,按照當年同類安置人數30%的比例,定向招聘到事業單位;其餘不能定向招聘進入事業單位的,由所屬地國資監管部門牽頭協調部隊駐地國有獨資、控股企業劃出相應的接收崗位和數量,參照隨軍家屬原工作單位性質、個人身份、學歷、年齡、專業、量化評分成績等相關情況,實行指導性雙向選擇安置。
第九條隨軍家屬自主聯繫用人單位接收的,憑用人單位出具的接收證明,所屬地的組織、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到企業就業的隨軍家屬,所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監督有關企業依法依規做好隨軍家屬的勞動權益保障工作。
第十條用人單位接收安置隨軍家屬,在同等條件下應在崗位工種、班次安排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不得無故辭退。
第十一條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在每年4月底前,駐肇各部隊將本單位需要就業安置的隨軍家屬名單和《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登記表》按照計畫性安置、雙向選擇安置、領取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助和申請自謀職業分類報屬地的雙擁辦。
(二)所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雙擁辦送來待安置隨軍家屬材料,調取隨軍家屬檔案核實相關信息,並組織隨軍家屬參加分類量化評分(考試)。所屬地的機構編制、國資監管部門根據當年隨軍家屬安置人數,依所屬類別和量化評分成績情況,提供有空餘編制的機關、事業單位名單和可安置隨軍家屬的國有企業崗位名單交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綜合匯總隨軍家屬選擇結果。
(三)當地人民政府辦公室組織雙擁辦、機構編制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資監管部門和有待安置隨軍家屬的部隊政治機關共同組織召開隨軍家屬雙向選擇會。
(四)所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擬定安置方案附相關資料送雙擁辦,由雙擁辦上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當年隨軍家屬就業安置任務通知書。用人單位接到就業安置任務通知書後原則上在1個月內辦理隨軍家屬接收和用工手續。
對已獲得安置但無特殊原因3個月內不上崗或者自動離職的隨軍家屬,不再進行就業安置。
第十二條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推薦進行雙向選擇安置無單位接收,並且隨軍家屬未能自謀職業的,自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隨軍之日起計算半年之內沒有得到就業安置的,經審核,從第7個月起享受隨軍家屬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助(含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補貼),補助標準為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80%,直至隨軍家屬上崗就業、配偶調離肇慶或配偶退出現役為止。
第十三條鼓勵隨軍家屬自謀職業。自謀職業的隨軍家屬可以向所屬地雙擁辦提出申請,並與所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訂自謀職業協定書。協定書一式六份,所屬地的雙擁辦、民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所在部隊和隨軍家屬本人各執一份。
第十四條對自謀職業的隨軍家屬,給予發放一次性安置補助費。一次性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計算,由各級財政自行安排解決,經所屬地的雙擁辦核准後由財政部門撥付到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統一發放給自謀職業的隨軍家屬個人。
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在全市範圍內只能享受1次。領取了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則視為已獲得政府計畫性就業安置,不享受第十二條規定的基本生活補助。
第十五條自謀職業的隨軍家屬,可以將個人檔案調入我市,由所屬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或人才服務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以及專門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所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為隨軍家屬提供就業指導、職業介紹和培訓等服務,幫助其提高職業技能,取得有關職業資格。隨軍家屬未就業期間可憑團以上政治機關的證明,到所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經其認定的培訓機構進行1次免費培訓。對培訓合格者,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發放相應的技能證書,優先推薦就業。
第十八條隨軍家屬就業每年需要的培訓費、技能鑑定費、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費、專場招聘會的經費,由所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專題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對在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揚;對拒絕接收計畫性安置隨軍家屬或未能完成任務的單位,由有關部門按照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所屬地的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對其批評教育並責令接收,經批評教育仍不接收的,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對其在全市範圍內通報批評。
(二)所屬地的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暫停辦理其單位人員招聘、人員調配等手續直至接收隨軍家屬為止。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6年7月31日市政府印發的《肇慶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暫行辦法》(肇府〔2006〕4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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