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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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名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做好隨軍前是國有企業職工的隨軍家屬的安置工作。
  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能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四章 就業安置
  第六條 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下同)的隨軍家屬,除本人自願放棄外,根據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由駐地人民政府職能部門依據用人單位編制職數情況按規定辦理轉任手續。
  第七條 隨軍前是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隨軍家屬,除本人自願放棄外,根據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由駐地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在編制內予以安置。經個人和接收單位雙向選擇,也可以按規定安置到其他單位適宜崗位。
  第八條 隨軍前是國有企業職工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由駐地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根據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計畫,協調部隊駐地國有企業劃出相應的接收崗位和數量,實行指導性雙向選擇安置。
  第九條 隨軍前在中央和廣東省實行垂直管理單位工作的隨軍家屬,是在編在崗公務員的參照本細則第六條,是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參照本細則第七條,是國有企業職工的參照本細則第八條,由駐地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協調相應單位進行安置。各垂直管理單位應當支持和落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任務。
  第十條 鼓勵隨軍家屬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考錄(招聘)考試,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考錄(招聘)的,同等條件下優先錄(聘)用。
  第十一條 對未就業的隨軍家屬,市直及各區(縣級市)、經濟功能區結合當地實際,由事業單位拿出一定數量崗位,通過定向招聘的方式,解決未就業隨軍家屬就業安置。
  第十二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獲得二等戰功以上功勳榮譽表彰軍人的隨軍家屬需要就業安置的,根據本人意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採取一事一議方式予以安置,符合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基本用人條件的,應當優先安排適當崗位,確保穩定高質量就業。
  第十三條 隨軍家屬落實工作單位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自動放棄安置,不再重新安排工作。
  第十四條 採取屬地安置和市、區(縣級市)、經濟功能區分級負擔安置的辦法:
  (一)市直用人單位負責茂名軍分區機關,武警茂名支隊機關、武警茂名支隊茂名中隊、武警茂名支隊機動中隊、武警茂名支隊勤務保障中隊、武警茂名支隊衛生隊、武警茂名支隊教導隊和駐茂名石化軍代表辦公室隨軍家屬的就業安置。
  (二)駐各區(縣級市)、經濟功能區部隊的隨軍家屬,由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負責就業安置,所需經費均由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負責。
  (三)對未就業的隨軍家屬(已安置但因本人原因未上班的除外),按上年度當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發放生活費,並給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補貼。軍隊幹部退役、退休或調離茂名後,其未就業家屬不再享受按月發放生活費及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補貼等待遇。對自願選擇自謀職業的隨軍家屬,應由負責安置的政府發放安置補助金,每月按上年度當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共補助36個月。隨軍家屬在領取安置補助金後2年內,通過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考錄(招聘)和自行找到行政、事業、國有企業等單位,需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入職手續的,須向原發放單位退回已領取的安置補助金。
  第十五條 鼓勵和扶持隨軍家屬自主擇業、自主創業。隨軍家屬自行聯繫接收單位且用人單位同意接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為其辦理有關手續。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以及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做好隨軍家屬通過市場途徑就業促進工作,建立完善就業推介服務機制平台,加大優質崗位協調籌措力度,每年組織專場招聘會,鼓勵和扶持各類用人單位積極招用隨軍家屬,為隨軍家屬提供求職、招聘、就業指導等職業介紹服務,一律免收服務費。有關單位招錄招聘隨軍家屬,可結合實際,適當放寬年齡、學歷等條件限制。隨軍家屬參加職業培訓,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對部隊組織的隨軍家屬就業培訓班,當地人民政府應在師資、設備和經費方面給予支持。隨軍家屬經培訓並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合格的,發放相應職業資格證書,並優先推薦就業。
  第十七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中的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社會保險補貼所需經費,按規定納入當地就業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根據工作實際據實列支。
第五章 安置程式
  第十八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依照以下程式按年度組織實施:
  (一)每年1月份,駐茂部隊開展安置政策宣傳、摸底調查,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需求統計及材料收集工作,掌握安置對象的學歷層次、專業特長及個人意願,以及軍人幹部的職務、職級、服役年限和立功受獎等情況。
  (二)每年2月份,駐茂部隊將符合安置條件的隨軍家屬基本情況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登記表》等相關資料送茂名軍分區政治工作處審核。
  (三)每年3月份,茂名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茂名軍分區政治工作處聯合覆核駐茂部隊上報的材料,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編制部門和用人單位制定當年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方案》。
  (四)茂名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將《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方案》報送茂名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各有關單位按職能分工組織實施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茂名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已在駐地行政區域內黨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就業的隨軍家屬,以及軍人、軍屬被刑事處罰或刑事處罰沒有結案的,軍人當年度確定為轉業的,因身體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工作的,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安置或安置後被辭退或辭職的,不列入本駐地就業安置範圍。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駐茂部隊系統應嚴格按照標準條件審核把關,在報送地方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行政主管部門前,要對當年度在地方安置就業的隨軍家屬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至15日。要規範程式,加強監督,對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核實,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茂名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每年度組織成員單位,對各級各部門落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隨軍家屬安置工作按相關規定納入雙擁模範城(縣、區)、單位和個人評比表彰考核內容。
  第二十三條 對拒絕接收隨軍家屬安置的單位,由相關職能部門作出以下處理:
  (一)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
  (二)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視為其領導班子成員未完成任期目標責任;
  (三)暫停辦理其單位人員招聘、人員調配等手續直至接收為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期間現役幹部轉改文職人員家屬安置參照現役軍人家屬安置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茂名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茂名軍分區政治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茂名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茂府〔201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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