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

《梅州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已經梅州市人民政府、梅州軍分區同意,梅州市人民政府梅州軍分區於2021年12月19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梅州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軍分區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保障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優待政策落實,促進部隊戰鬥力建設與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於批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總參謀部 總政治部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的通知》(國發〔2013〕4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軍區關於批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軍區政治部廣東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粵府〔2014〕3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隨軍家屬,是指經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並辦理了隨軍手續的駐梅部隊現役軍人配偶。
  第三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堅持社會就業為主、內部安置為輔,鼓勵扶持自主擇業創業,不斷提高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質量和水平。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隨軍家屬的義務。
  第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有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重要責任,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五條 梅州軍分區負責牽頭協調駐地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會同地方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並抓好落實。駐梅部隊團以上單位根據上級指示要求,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主動提供隨軍家屬相關情況,教育引導隨軍家屬樹立正確的就業觀,組織隨軍家屬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並做好內部安置工作。
  第六條 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下同)的隨軍家屬,除本人自願放棄外,根據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據用人單位編制職數情況優先安置。
  第七條 隨軍前是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隨軍家屬,除本人自願放棄外,根據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原則上由當地人民政府在編制內,拿出相應的崗位和數量,由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定向招聘。
  鼓勵隨軍家屬參加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第八條 隨軍前是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職工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計畫,協調部隊駐地國有獨資、控股企業劃出相應的接收崗位和數量,實行指導性雙向選擇安置。
  第九條 隨軍前在中央和廣東省實行垂直管理單位工作的隨軍家屬,由市人民政府協調相應單位進行安置。各垂直管理單位應當支持和落實隨軍安置任務。
  第十條 隨軍前已失業或者無工作單位的隨軍家屬,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登記備案,並推薦就業;對就業困難的隨軍家屬,納入當地就業援助範圍,享受社保補貼、崗位補貼等政策,並優先安排到公益性崗位。對有一定專長或經過職業培訓的隨軍家屬可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安置。
  隨軍前未就業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隨軍家屬就業情況和全市事業單位崗位情況,組織開展隨軍家屬事業單位專項招聘。
  第十一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家屬,個人平時榮立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家屬,在解放軍總部劃定的海島和飛行、潛艇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連續工作5年以上的軍人家屬,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隨軍家屬的學歷層次、專業特長及個人意願,協調相應單位優先安置。
  第十二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採取屬地安置和市、縣(市、區)分級安置的原則:
  (一)市直安置名額分配按“公平公正、科學合理”原則進行。現役軍人的配偶已在市本級單位安置的,其配偶不再進行二次安置。
  (二)梅州軍分區機關的隨軍家屬,由市負責安置;96715部隊的隨軍家屬,由市負責安置40%、梅縣區負責安置60%;武警梅州支隊的隨軍家屬,由市負責安置40%、梅江區負責安置60%。其他駐各縣(市、區)部隊的隨軍家屬,由各縣(市、區)負責安置。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入狀況,對未就業的隨軍家屬(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業的除外)給予基本生活補貼,原則上按不低於駐地所在縣(市、區)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於每月初發放。未就業的隨軍家屬,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補貼。軍隊幹部退出現役、退休或調離梅州後,其未就業隨軍家屬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待遇。
  市負責安置的未就業隨軍家屬基本生活補貼由市財政負擔;各縣(市、區)負責安置的未就業隨軍家屬基本生活補貼由各縣(市、區)負擔。駐興寧空軍未就業隨軍家屬的基本生活補貼,由市財政負擔40%、興寧市負擔60%。
  第十四條 鼓勵和扶持隨軍家屬自主擇業、自主創業。隨軍家屬自行聯繫接收單位且用人單位同意接收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為其辦理有關手續。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以及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隨軍家屬提供求職、招聘、就業指導等職業介紹服務,一律免收服務費;隨軍家屬參加職業培訓,可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鑑定補貼或技能等級認定補貼。對部隊組織的隨軍家屬就業培訓班,當地人民政府應在師資、設備和經費方面給予支持。
  隨軍家屬經培訓並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合格或技能等級認定為合格的,發放相應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證書,並優先推薦就業。
  第十六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中的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或技能等級認定、社會保險補貼所需經費,按規定納入當地就業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根據工作實際據實列支。
  第十七條 市成立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政府分管退役軍人事務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軍分區政治工作處領導擔任,成員由市組織、機構編制、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衛生健康、民政、稅務、市場監管、金融、國資委等部門,及軍分區政治工作處、駐軍單位和消防救援支隊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具體事宜由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分區政治工作處共同承辦。
  各縣(市、區)相應建立本級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機制,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十八條 隨軍家屬安置每年1月啟動,原則上4月底前完成,按如下流程進行:
  (一)市、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通知駐地各部隊,報送符合條件的隨軍家屬安置名單及有關資料。
  (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部隊所報隨軍家屬安置名單進行初審,由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資委等相關部門對安置對象檔案進行審查,並提出安置建議。
  隨軍家屬涉及公務員轉任的,按照公務員轉任有關規定辦理。
  (三)根據歸口管理原則和職能,按“比例適當、精準安置”的要求,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統一協調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機構編制、國資委按照適當的比例做好安置崗位計畫。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匯總安置崗位計畫後,根據“人崗相適”等原則,制定具體安置方案並經局領導班子集體審議通過。
  (四)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將具體安置方案報送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審定實施。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接到接收任務後,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擬安置對象的審查確定並辦理接收。
  第二十條 隨軍家屬接到就業安置通知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接收單位辦理有關手續。隨軍家屬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手續或不服從安置的,不再安置。
  第二十一條 隨軍家屬安置工作納入雙擁模範城(縣)、單位和個人評比表彰內容。
  第二十二條 對拒絕接收隨軍家屬安置的單位,由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作出以下處理:
  (一)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
  (二)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視為其領導班子成員未完成任期目標責任;
  (三)暫停辦理其單位人員招聘、人員調配等手續直至接收為止。
  第二十三條 部隊系統應嚴格按照標準條件審核把關,需要當年度在地方安置就業的隨軍家屬在報送地方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行政主管部門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至15日。要規範程式,加強監督,對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核實,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市符合條件的消防救援人員隨隊家屬參照本辦法進行就業安置。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軍分區關於批轉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梅州軍分區政治部〈梅州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梅市府〔2015〕2號)同時廢止。此前本市有關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解讀

一、修訂背景和依據
  黨的十九大以來,為全面貫徹新時代黨的強軍思想,中央、省、市連續出台了一系列保障軍人軍屬權益的政策法規,對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提出了新目標、新要求,我市現行的《梅州市軍人隨軍家屬安置辦法》(梅市發〔2003〕20號)、《梅州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梅市府〔2015〕2號)已難以適應新時代隨軍家屬安置工作的要求:一是機構改革後,軍人隨軍家屬安置的工作職能,已由人社部門轉為新成立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公務員管理職能由人社部門轉為組織部門,二是對隨軍家屬進行指令性安置的工作方式與中央、省出台的政策法規相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試行)的通知》、《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梅州市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等相關法規,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和梅州軍分區政治工作處牽頭對《梅州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梅市府〔2015〕2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本《實施辦法》。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是規範相關法律條文依據。根據中央和省、市修改、新制定出台的政策法規,對原《實施辦法》引用的上位檔案進行了重新的梳理、完善。二是重新明確了工作職能部門。根據機構改革後相關部門工作職能變更調整,將原人社局負責相關工作內容,調整到市委組織部、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等部門,新增了市國資委為此項工作的職能部門,承擔國有企業安置的相關工作。三是突出鼓勵自主就業、自主創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明確軍人配偶從事個體經營的,按照國家有關優惠政策給予支持。四是明確隨軍家屬安置工作,不再適用《梅州市軍人隨軍家屬安置辦法》(梅市發〔2003〕20號)。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軍人隨軍家屬安置工作是一項政治性任務,為更好地服務軍隊,保障解決“後院”問題,新修訂的《實施辦法》將實行對口安置,做到精準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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