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

《惠州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業經十三屆3次惠州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惠州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3月30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惠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政策落實,促進部隊戰鬥力提升與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國發〔2013〕42號)和《廣東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細則》(粵府〔2014〕3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惠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隨軍家屬,是指駐惠部隊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辦理了隨軍手續,且遷移入戶到駐地行政區域內的現役軍人配偶。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隨軍家屬的義務,應當積極配合政府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四條 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和協調各職能部門安置隨軍家屬的有關工作。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惠州軍分區政治工作處是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機構。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依照各自職能,落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五條 各駐惠部隊根據上級指示要求,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主動提供隨軍家屬相關情況,教育引導隨軍家屬樹立正確的就業觀,組織隨軍家屬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並充分挖掘部隊內部安置潛力,最大限度安置隨軍家屬。
  第六條 市直和各縣(區)隨軍家屬安置任務的劃分如下:
  市直負責第74集團軍機關、惠州軍分區機關及直屬干休所、武警惠州支隊機關隨軍家屬、消防救援隊伍市機關隨隊家屬以及空軍部隊(95247部隊、95140部隊)飛行員和少校(專業技術少校)以上軍官(含少校及專業技術少校)隨軍家屬的就業安置。市直和縣(區)每年的安置任務原則上按3:7的比例進行安置。如當年市直安置任務超過年度總安置數30%,超出部分統籌調配到各縣(區)安置。
  各縣(區)分別負責除上述安置對象外本行政區域內駐軍、武警部隊隨軍家屬、消防救援隊伍隨隊家屬就業安置(惠城區負責75240部隊的隨軍家屬安置)。
  各縣(區)負責安置的隨軍家屬,如有隨軍前系中央和國家機關、省直機關單位或省會市、計畫單列市市屬機關單位在編在崗公務員,以及中央和省事業單位或省會市、計畫單列市市屬事業單位在編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的,由所屬部隊提出申請,也可由市直安置。
  第七條 惠州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原則上每年一次,每年1月份啟動本年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8月1日前完成。本年度批准隨軍且入戶的隨軍家屬,列入下一年度就業安置計畫;已經列入年度就業安置的隨軍家屬應當在當年安置,因隨軍家屬個人原因未安置(含自謀職業)的,不再列入今後就業安置計畫。
  已在駐地行政區域內黨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就業的隨軍家屬不列入就業安置範圍。
第二章 安置原則與方式
  第八條 惠州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堅持社會就業為主、內部安置為輔,以妥善安置、量才適用、統籌調配和屬地安置為原則,鼓勵扶持自主擇業創業,實現隨軍家屬全面就業。
  第九條 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的隨軍家屬,除本人自願放棄外,原則上安排到有編制職數空缺的機關或參公事業單位,如本人同意也可安排到其他事業單位。
  第十條 隨軍前是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隨軍家屬,除本人自願放棄外,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在編制內拿出一定數量的崗位進行定向招聘。
  第十一條 隨軍家屬隨軍前是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職工的,採用指導性雙向選擇安置,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由市國有獨資、控股企業劃出相應數量的接收崗位,進行雙向選擇。
  第十二條 隨軍前在中央和廣東省實行垂直管理單位工作的隨軍家屬,以及在省外單位工作隨軍後對應廣東省垂直管理單位的隨軍家屬,按國家和廣東省有關規定進行安置;我市沒有相對應單位的,是在編在崗公務員的參照本辦法第九條安置,是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參照本辦法第十條安置,是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職工的參照本辦法第十一條安置。
  第十三條 隨軍家屬隨軍前已失業或者無工作單位的,可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登記備案。通過舉辦與隨軍家屬雙向選擇招聘會等方式指導隨軍家屬實現就業,市屬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應按有關規定拿出崗位用於招聘隨軍家屬。舉辦招聘會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對就業困難的隨軍家屬,納入就業援助範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家屬,個人平時榮立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家屬,在軍委機關劃定的海島和飛行、潛艇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連續工作五年以上的軍人家屬,根據隨軍家屬的學歷層次、專業特長及個人意願,協調相應單位優先安置。
  第十五條 選擇自謀職業安置方式的隨軍家屬給予發放一次性自謀職業金,所需費用由當地財政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每名隨軍家屬在惠州市最多只享受一次領取自謀職業金待遇。一次性自謀職業金標準如下:
  (一)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隨軍家屬自願放棄崗位安置而選擇自謀職業,按惠州市上一年度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年度總額十七倍進行發放。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隨軍家屬自願放棄崗位安置而選擇自謀職業,按惠州市上一年度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年度總額十二倍進行發放。
  (三)其他選擇自謀職業安置的隨軍家屬按惠州市上一年度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年度總額七倍進行發放。
  隨軍家屬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或在編事業單位人員的,領取自謀職業金時必須提供辭職、退編、停繳社保的相關證明和社保查驗結果。自謀職業的隨軍家屬視同已經就業安置,不再列入今後的就業安置計畫。已領取自謀職業金的隨軍家屬三年內進入我市行政、事業、國有企業等單位工作,需憑一次性自謀職業金退回憑證辦理入職、入編手續。退役軍人事務局每年將領取一次性自謀職業金的隨軍家屬名冊報組織、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章 安置程式
  第十六條 每年1月前,駐惠部隊政治機關將上一年度符合隨軍家屬安置條件的隨軍家屬,填表造冊報送安置地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退役軍人事務、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會同軍分區政治工作處(武裝部)對報送的隨軍家屬按職責分工進行聯合審查。對符合安置資格的隨軍家屬,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依據安置原則進行分類,匯總後報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意見,協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資等部門擬定安置方案。
  第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安置的隨軍家屬,根據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編制職數空缺,由職能部門按程式辦理。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安置的隨軍家屬,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事業單位空餘編制情況,按人崗相宜、專業對口的原則提出崗位意見。其中,符合市直安置條件的教師身份隨軍家屬,由市教育局依據市直學校教師需求實際,結合任教學段和學科相對口情況提出市直學校接收意見;未被市直學校接收的,由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通過量化評分考核,統籌調配到市轄區(惠城區、惠陽區、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安置。
  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安置的隨軍家屬,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資等部門及市水務集團等國有企業舉行市國有獨資、控股企業的雙向選擇見面會,對與單位達成用工意向的隨軍家屬,由主管部門按規定給予辦理相關手續。對有意向選擇銀行、保險、證券或其他金融類機構的隨軍家屬,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金融部門向相關金融機構推薦。
  選擇自謀職業的隨軍家屬,向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由隨軍家屬本人與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共同簽定自謀職業協定書,並報組織、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自謀職業金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程式向財政部門請撥後給予發放。
  第十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隨軍家屬應參加量化評分考核,量化評分為隨軍家屬筆試分的50%加上配偶考核分的50%。根據隨軍家屬原來的職業和身份分類,按照量化評分考核的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選擇安置單位。選崗工作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組織。
  筆試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事業單位招聘考試組織。
  隨軍家屬配偶考核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惠州軍分區政治工作處結合駐軍實際另行制定考核標準。
  第十九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綜合各職能部門意見,上報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由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隨軍家屬定編定崗方案並下達安置通知。用人單位在接收到安置通知起三個月內辦理好接收安置手續,及時安排隨軍家屬就業上崗。隨軍家屬因個人原因未按規定時間報到、上崗,視為放棄安置,不再列入政府安置計畫。
第四章 就業保障與優惠
  第二十條 隨軍家屬非本人原因未上崗就業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從隨軍家屬隨軍併入戶駐地滿半年之日起每月給予待安置生活補助費,標準原則上按不低于軍人所屬部隊駐地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放,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未就業的隨軍家屬,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補貼。隨軍家屬實現就業安置或終止惠州隨軍家屬待業身份,不再享受以上補助補貼。
  第二十一條 鼓勵隨軍家屬參加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鼓勵和扶持隨軍家屬自主擇業、自主創業。隨軍家屬自行聯繫非納編單位且用人單位同意接收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為其辦理有關手續。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以及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為隨軍家屬提供求職、招聘、就業指導等職業介紹服務;組織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為隨軍家屬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符合條件的隨軍家屬按規定享受職業技能培訓政策。
  隨軍家屬經鑑定或評價合格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優先推薦就業。
  第二十三條 選擇自謀職業隨軍家屬的人事關係、檔案由當地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或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代管;具有中共黨員身份的隨軍家屬的組織關係轉接和日常管理工作由隨軍家屬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黨組織)負責。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隨軍家屬檔案的審核。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或事業單位人員,其檔案材料必須真實、齊全、合法,否則其身份不予確認。如發現在就業安置、發放自謀職業金或者待業期間生活補助等方面出現偽造檔案、學歷、專業技術資格、職業資格或者其他資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經查證屬實,取消其就業安置資格,已領取的自謀職業金或待業期間生活補助限期退回;已移交的個人檔案退回原檔案管理部門。涉及部隊的,通報該軍人所在單位及上級領導機關,移交部隊處理。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在契約期內不得隨意解除與隨軍家屬的勞動、聘用契約。在企事業單位改制或經濟性裁員中,應優先保留隨軍家屬的工作崗位。
  第二十六條 對拒絕接收隨軍家屬安置的單位,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國家和廣東省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七條 駐惠部隊應嚴格按照標準條件審核把關,對需就業安置的隨軍家屬在報送雙擁部門前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七日。要規範程式,加強監管,對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核實,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有關軍官的職級界定,均以家屬批准隨軍時的職級為準。
  第二十九條 消防救援隊伍隨隊家屬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縣(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自身和駐軍實際制定實施辦法。以往有關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解讀

 一、背景依據
  制定本《辦法》目的是貫徹落實《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國發〔2013〕42號)和《廣東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細則》(粵府〔2014〕34號)精神,並將我市以往已有的、契合上級檔案精神的有關做法納入到《辦法》中來,有效指導我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二、安置對象、安置去向和各部門職責劃分
  安置對象為我市軍人隨軍家屬,即駐惠部隊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辦理了隨軍手續,且遷移入戶到駐地行政區域內的現役軍人配偶。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隨軍家屬的義務。
  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和協調各職能部門安置隨軍家屬的有關工作,市雙擁辦、惠州軍分區政治工作處是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機構。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依照各自職能,落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三、市直和各縣(區)安置任務劃分
  本辦法沿用國家和省明確的“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隨軍家屬原則上由駐軍所在縣區按屬地管理原則安置,根據駐軍情況,市直分擔部分駐地在惠城或家屬集體戶口在惠城的部隊的家屬安置任務。如軍人家屬原系中央和國家機關、省直機關單位或省會市、計畫單列市市屬機關單位在編在崗公務員,以及中央和省事業單位或省會市、計畫單列市市屬事業單位在編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的,由所屬部隊提出申請,也可由市直安置。
  四、就業安置的主要方式
  區分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國有企業職工、隨軍前已失業或無工作單位四種類型進行安置。
  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的隨軍家屬,原則上安排到有編制職數空缺的機關或參公事業單位,如本人同意也可安排到其他事業單位。
  隨軍前是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在編制內拿出一定數量的崗位進行定向招聘。
  隨軍家屬隨軍前是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職工的,由市國有獨資、控股企業劃出相應數量的接收崗位,進行雙向選擇。
  隨軍家屬隨軍前已失業或者無工作單位的,可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登記備案。通過舉辦與隨軍家屬雙向選擇招聘會等方式指導隨軍家屬實現就業,市屬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應按有關規定拿出崗位用於招聘隨軍家屬。
  五、自謀職業安置方式
  選擇自謀職業安置方式的隨軍家屬給予發放一次性自謀職業金,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以及其他選擇自謀職業安置的隨軍家屬,分別按惠州市上一年度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年度總額17倍、12倍、7倍進行發放自謀職業金。每名隨軍家屬在惠州市最多只享受1次領取自謀職業金待遇。
  六、就業保障和優惠
  隨軍家屬非本人原因未上崗就業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從隨軍家屬隨軍併入戶駐地滿半年之日起每月給予待安置生活補助費,標準原則上按不低于軍人所屬部隊駐地當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放,未就業的隨軍家屬,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補貼。
  鼓勵隨軍家屬參加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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