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亞灣社保局,位於惠州市大亞灣澳頭安惠大道42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市大亞灣社保局
- 地址:惠州市大亞灣澳頭安惠大道42號
- 公交路線:k2路
- 郵編:516081
簡介
職責簡介
2、承辦大亞灣經濟區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註銷。職工保險關係轉移,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續保工作。
3、審核大亞灣經濟區參保職工待遇享受條件、計算其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各類社會保險金。
4、負責大亞灣經濟區參保單位和個人養老、工傷、生育保險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社會保險數據、信息的處理和管理,參保個人帳戶的建立和管理。
5、為參保單位和個人、提供有關養老、工傷、生育保險的政策宣傳諮詢服務,受理大亞灣經濟區民眾來信來訪。
6、負責完成區委、區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事項。
軍隊轉業幹部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於在惠州市範圍內計畫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惠州市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的意見(試行)》(惠市軍轉〔2002〕16號)和《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意見》(中發〔2007〕8號)執行。
第三條成立惠州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軍轉辦)。市軍轉辦為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接受省軍轉辦下達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擬定和落實惠州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方案,做好軍隊轉業幹部的跟蹤服務工作。
第四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貫徹公開、公平、公正和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盡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則。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完成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任務。軍隊轉業幹部應當服從組織安排,按時報到。
第五條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條件:
(一)軍隊轉業幹部原籍在惠州市或從惠州市入伍(入伍時常住戶口在惠州市,下同),可在市直、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的縣、區安置。
(二)軍隊轉業幹部的配偶隨軍前或結婚時的常住戶口在惠州市,可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三)配偶已隨軍到惠州市的軍隊轉業幹部,可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四)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惠州市有常住戶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軍隊轉業幹部的父母戶口在惠州市的,可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五)軍隊轉業幹部的父母雙方或一方為軍人且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滿10年,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離退休安置地在惠州市的,可選擇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邊遠艱苦地區是指《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的地區和《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的通知》(國發〔1989〕14號)規定的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邊遠三類地區和一、二類島嶼。
(六)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在惠州市的軍隊轉業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2.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3.因戰因公致殘的。
(七)夫婦同為軍隊幹部的,雙方或者一方轉業,其中一方部隊駐地在惠州市的,均可以到惠州市安置;未婚或者離異的駐惠部隊軍隊轉業幹部,符合軍隊幹部配偶隨軍條件的可到惠州市安置。
(八)經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辦公室同意,具有博士學位或者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可到惠州市安置。
(九)配偶具有惠州市常住戶口且在惠州市工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軍隊轉業幹部,可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2.配偶系國家承認的碩士以上學位獲得者;
3.配偶系處級以上管理人員。
(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接收:
1.未列入安置計畫的;
2.擔任團職以下職務,年齡超過50周歲的;
3.患有嚴重疾病,經駐軍醫院以上醫院診斷確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4.提升領導職務不滿一年的;
5.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6.受刑事處罰的;
7.根據有關政策規定,不符合轉業安置條件的。
(十一)軍隊轉業幹部偽造檔案和戶籍材料,欺騙組織,以達到進入惠州安置的目的,一經查實,其幹部檔案退回部隊,並取消其今後在惠州安置的資格。
第六條軍隊轉業幹部分配到市直、縣(區)安置的原則:
(一)分配到市直單位安置的原則:
1.駐惠部隊軍隊轉業幹部配偶隨軍前、隨軍後或者結婚時戶口在惠城區,且在中央及省管單位、市直單位或75200部隊服務社、幼稚園等單位工作;
2.駐惠部隊軍隊轉業幹部配偶隨軍後戶口在惠城區且待業,但符合市直單位隨軍家屬安置條件;
3.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配偶為雙軍人,其中一方駐地在惠城區的,雙方或者一方轉業;
4.原籍在惠州(或入伍地在惠州)的軍隊轉業幹部;
5.軍隊轉業幹部在艱苦邊遠地區或特殊崗位服役滿15年,且配偶戶口在惠州市。
(二)分配到惠城區安置的原則:
1.軍隊轉業幹部志願回原籍(入伍地)安置的;
2.駐惠部隊軍隊轉業幹部配偶隨軍前、隨軍後或者結婚時戶口在惠城區,不在中央及省管單位、市直單位或75200部隊服務社、幼稚園等單位工作;
3.駐惠部隊軍隊轉業幹部配偶隨軍後戶口在惠城區且待業,但符合惠城區隨軍家屬安置條件;
4.由市統籌安置的。
(三)分配到惠陽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安置的原則:
1.軍隊轉業幹部志願回原籍(入伍地)安置的;
2.軍隊轉業幹部配偶隨軍前、隨軍後或者結婚時戶口在惠陽區或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的;
3.由市統籌安置的。
(四)分配到惠東縣、博羅縣、龍門縣安置的原則:
1.軍隊轉業幹部志願回原籍(入伍地)安置的;
2.軍隊轉業幹部配偶隨軍前、隨軍後或者結婚時戶口在惠東縣、博羅縣或龍門縣的;
3.軍隊轉業幹部符合志願到山區縣照顧安置原則,由市統籌安置的。
軍隊轉業幹部除按以上原則分配外,可由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當年安置實際情況調整市直和各縣(區)的安置任務,市直有關單位和縣(區)必須無條件完成調整後的安置任務。
第七條市直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方案的審批許可權:
(一)符合相應安置條件(截至當年3月31日,任職滿3年的領導幹部,下同)的正團職幹部由市委組織部擬定方案,報市委審批。
(二)不符合相應安置條件的正團職幹部、副團職以下幹部和專業技術幹部由市軍轉辦擬定方案。安排副處級單位副職領導的,報市委組織部審批;安排正科級領導或非領導職務的,報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三)由市委組織部或市軍轉辦擬定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方案,經審批下達各單位後,各縣(區)和市直單位不能以年齡偏大、職務偏高、專業不對口、籍貫過於集中等理由拒絕接收軍隊轉業幹部,並且要按規定時間和幹部任免許可權上報定職定位意見。
第八條對計畫分配到實施公務員制度管理的機關單位、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有關條款確定職務。對計畫分配到財政核撥、財政核補或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其軍隊職務等級安排相應的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3年適應期。
第九條市直單位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的職務安排:
(一)軍事、政治、後勤、裝備幹部的職務安排:
1.符合相應安置條件的正團職幹部一般應安排副處級領導職務;當年接收正團職幹部數量多、領導職數空缺少的,可安排副處級非領導職務;或安排在副處級單位任副職領導職務(副處級)。
2.不符合相應安置條件的正團職幹部和任職滿3年的副團職幹部一般應安排正科級領導職務;如無職位空缺,可安排正科級非領導職務;或安排副科級領導職務(正科級)。
3.任職未滿3年的副團職幹部安排主任科員或副科級領導職務。
4.任職滿3年的正營職幹部安排副科級領導職務或副主任科員。
5.任職未滿3年的正營職幹部和任職滿3年的副營職幹部安排副主任科員,任職未滿3年的副營職幹部和連職幹部安排科員,排職幹部安排辦事員。
(二)專業技術幹部的職務安排: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應當按照其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職務,職務安排的具體辦法按廣東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轉發廣州市軍轉辦關於做好專業技術軍轉幹部職務安排的通知》(粵軍轉〔2009〕134號)精神執行。
第十條縣(區)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的職務安排:
(一)軍事、政治、後勤、裝備幹部的職務安排:
1.副團職幹部一般安排正科級或副科級領導職務;當年接收副團職幹部數量多、領導職數空缺少的,可安排主任科員或副主任科員。
2.正營職幹部安排副主任科員,副營職幹部和連職幹部安排科員,排職幹部安排辦事員。
(二)專業技術幹部的職務安排參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執行。
(第九條、第十條表述的內容詳見附屬檔案1)。
第十一條軍隊轉業幹部志願到山區縣安置的,在職務安排上予以照顧。正營職幹部一般安排副科級領導職務;當年接收正營職幹部數量多、領導職數空缺少的,可安排副主任科員。
第十二條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志願到中央、省屬或市屬企業工作的,可不受市直、縣(區)分配原則所規定的去向的限制,並可不參加考試考核;非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志願,不能安排軍隊轉業幹部到企業工作。
第十三條機關、事業單位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時,如沒有編制空編,採取增加臨時編制的辦法予以解決。在按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給軍隊轉業幹部定職時,涉及領導職數的,可採取先進後出的方法解決;涉及非領導職數的,可不受非領導職數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在堅持指令性分配辦法的同時,實行與服役期間德才表現、貢獻掛鈎的考核選調和考試考核相結合的分配辦法。
(一)符合相應安置條件的正團職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辦法由市委組織部另行制定。
(二)副團職軍隊轉業幹部(含不符合相應安置條件的正團職幹部和技術9級及以上專業技術幹部,下同)實行考核計分、分類選崗的安置辦法(詳見附屬檔案2),以職級、分數高低作為主要安置依據。
(三)營職以下軍隊轉業幹部(含技術10級及以下專業技術幹部)實行考試考核安置、分類分配辦法(詳見附屬檔案3),按照考試考核成績和軍隊轉業幹部填報的志願確定到各類單位的安置資格,採取指令性和雙向選擇相結合的辦法確定單位崗位和職務。
第十五條在市直單位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在縣(區)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由各縣(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省人事部門下達的中央、省垂直管理單位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指標,應納入本市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計畫,屬機關單位接收營職及以下軍隊轉業幹部(含技術10級及以下專業技術幹部)的,應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須經考試考核確定安置對象。
第十六條軍隊轉業幹部報到後,各接收單位應儘快按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2006年度及以後計畫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工資待遇確定辦法的通知》(國發〔2008〕8號)給軍隊轉業幹部確定工資待遇。軍隊轉業幹部的基本工資、規範性津貼補貼均按照其軍隊職務等級所對應的地方職務等級進行套改,車改補貼按地方所任職務確定檔次。節日津貼、車改補貼等各項補貼按套改工資的執行時間執行。
第十七條軍隊轉業幹部的隨調配偶隨同軍隊轉業幹部列入計畫安置範圍,各接收單位應合理安排。省人事部門下達給省垂直管理單位的接收軍隊轉業幹部計畫,適用於接收隨調配偶。在市直單位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隨調配偶按《惠州市市直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安置暫行辦法》(惠府〔2007〕149號)執行。
第十八條各級政府應加強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工作的管理與監督。對拒絕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編制、組織、人事等部門可暫緩辦理其人員調動、錄用和編制審批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