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城區駐軍隨軍家屬安置暫行辦法

《贛州市城區駐軍隨軍家屬安置暫行辦法》是一則檔案, 為了進一步做好贛州城區駐軍隨軍家屬安置工作,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江西省擁軍優屬若干規定》和《贛州市駐軍隨軍家屬安置暫行辦法》(贛市府發[2005]38號)檔案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贛州市城區駐軍隨軍家屬安置暫行辦法
  • 發布文號:贛市府發[2005]38號
  • 對象:隨軍家屬
  • 發布單位:贛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做好贛州城區駐軍隨軍家屬安置工作,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江西省擁軍優屬若干規定》和《贛州市駐軍隨軍家屬安置暫行辦法》(贛市府發[2005]38號)檔案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贛州城區部隊是指駐贛州市中心城區(含章貢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贛州軍分區、96162部隊、96623部隊、贛州武警支隊、贛州消防支隊、預備役二團、警衛處機關及其直屬部隊。
第三條 凡駐贛州城區部隊經師級以上政治機關按規定批准的隨軍家屬,符合就業安置條件的,按本辦法進行安置。
第四條 贛州城區內的各級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都應當做好接收安置隨軍家屬的工作。
第五條 隨軍家屬安置採取指令性崗位安置與貨幣化安置相結合的辦法。
第六條 駐贛州城區部隊現役軍官符合下列條件的隨軍家屬為崗位安置對象:
(一)具有國家公務員身份的隨軍家屬;
(二)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的隨軍家屬;
(三)具有教育、衛生系列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隨軍家屬。
第七條 駐贛州城區部隊符合下列條件的隨軍家屬為貨幣安置對象:
(一)在企業單位工作的隨軍家屬;
(二)原有工作已下崗或辦理離職、辭職手續的隨軍家屬;
(三)在集體性質單位工作的隨軍家屬;
(四)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從未參加正式工作的隨軍家屬。
第八條 對崗位安置對象,屬幹部身份的由市人事部門負責,屬工人身份的由勞動部門負責,一次性按照與原單位性質、職務基本對等、對口的原則隨調安置(原屬中央、省屬單位職工的由駐市中央、省屬單位對口安置)。
第九條 對貨幣安置對象,由市雙擁辦發給相應的待業補助金,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列入預算解決,待業補助金標準根據略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標準確定。幹部轉業和調離本市,其家屬不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待遇。隨軍家屬在待業期間領取待業補助金,重新得到安置後不再發給待業補助金。
第十條 隨軍家屬接收安置由市政府下達安置計畫,由市直單位和章貢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安置到位。
第十一條 駐贛州城區部隊在每年六月底前,將上年度需要在當地安置的隨軍家屬名單填表造冊報市雙擁辦,由市雙擁辦匯總後,將崗位安置對象分報市人事、勞動部門,人事、勞動部門應與市編委辦共同審核把關,提出崗位安置意見,市政府向有關單位下達指令性安置任務;對貨幣安置對象所需待業補助經費由市雙擁辦匯總後報市財政部門列入預算安排,財政部門將貨幣安置的隨軍家屬待業補助金及時核撥市雙擁辦,由市雙擁辦撥入部隊,由部隊按月發給隨軍家屬。
第十二條 有接收安置任務的單位接到政府下達的指令性安置任務後,應儘快確定被安置對象的具體崗位,並在規定時間內到人事、勞動、編制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 隨軍家屬接到人事、勞動部門的安置通知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機關辦理有關手續。無特殊情況逾期辦理或不服從安置的,人事、勞動部門不再為其安排工作。
第十四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或領取待業補助金後,參加社會保險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對領取待業補助金的隨軍家屬的檔案實行掛靠。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幹部檔案,交人事部門人才交流中心掛靠管理;屬工人身份的檔案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掛靠管理。接受掛靠管理的單位按照省、市有關規定減半收取管理費。
第十六條 對接受安置隨軍家屬就業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拒絕接收隨軍家屬或不按規定完成接收安置任務的,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直至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縣(市、區)的隨軍家屬安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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