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駐軍幹部隨軍家屬工作安置辦法

《武漢市駐軍幹部隨軍家屬工作安置辦法》是武漢市人民政府為了保障本市駐軍幹部隨軍家屬的工作安置,支持國防建設,提高部隊戰鬥力制定的辦法。

武漢市駐軍幹部隨軍家屬工作安置辦法
(1996年12月3日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89號發布,2010年10月18日根據《關於修改<武漢市消火栓管理辦法>等10件規章部分條款和廢止<武漢市野生動物保護規定>等14件規章的決定》修訂公布)
第一條為了保障本市駐軍幹部隨軍家屬(以下簡稱隨軍家屬)的工作安置,支持國防建設,提高部隊戰鬥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隨軍家屬工作的義務,並依本辦法的規定完成本市每年下達的安置隨軍家屬工作的任務。
第三條本市駐軍經師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按規定批准的隨軍家屬,應報送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部門備案,經公安、糧食部門辦理人戶和糧油供應關係後,分別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安置。市民政部門負責本辦法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協調工作。
第四條安置隨軍家屬工作實行計畫調控與雙向選擇、軍隊組織聯繫與個人自找接收單位及自謀職業等辦法。
第五條隨軍前在外地工作屬幹部身份的隨軍家屬,按以下原則安置:(一)隨軍前屬中央和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由駐軍師以上政治機關直接與對口單位聯繫接收安置;(二)隨軍前屬副省級市、省會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由市人事部門負責將名額分配對口主管部門安置;(三)隨軍前屬地級市以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由駐軍所在地的區人事部門負責安置。執行本條第(二)、(三)項的規定,以致接收安置單位接收安置對象較多時,市和區人事部門可適當調劑。
第六條隨軍前在外地工作屬工人身份的隨軍家屬,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以下渠道安置:(一)按照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總人數的一定比例下達安置指標,予以安置;(二)新建、擴建的企業、事業單位進人時,應按下達的指標優先完成隨軍家屬安置任務。對經批准的解困轉制重點企業及關、停、並、轉企業和事業單位不下達安置指標。
第七條隨軍家屬安排在勞動契約制單位,應簽訂中長期勞動契約,隨軍家屬本人要求籤訂短期契約的,應予允許。用工單位在契約期內,不得以不勝任工作為由中途辭退隨軍家屬。企業裁員時,本企業或主管部門應妥善安置未被聘用上崗的隨軍家屬。隨軍家屬所在單位撤銷、破產、歇業,由主管部門負責安置。
第八條隨軍家屬應在接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安置工作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到指定的部門辦理有關手續;逾期不辦理手續或不服從安置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不再負責安置。
第九條本市駐軍師以上單位應在每年10月底以前,將下年度需要安置工作的隨軍家屬名單,按本辦法第五條第(二)、(三)項和第六條的規定,填寫登記表並匯總後,分別報送市和所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在每年12月5日以前將當年安置的隨軍家屬情況填表匯總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第十條隨軍家屬自找接收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單位和個人完成或超額完成安置隨軍家屬任務和對隨軍家屬優待照顧作出突出成績,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拒絕履行接收安置隨軍家屬工作義務的單位,由市、區人民政府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給予批評、責令改正,並暫停為其辦理職工招聘、調配手續,直至改正為止。
第十三條各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製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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