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擁軍優屬工作,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促進軍政軍民團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均應自覺履行擁軍優屬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設立領導機構,明確職責,將擁軍優屬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任期目標管理和幹部政績考核內容;將撫恤優待對象納入社會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將應由本級人民政府負擔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及擁軍優屬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擁軍優屬工作。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擁軍優屬工作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國防教育和法治宣傳教育內容,在建軍節、春節等重要節日期間,組織開展慰問駐軍部隊、現役軍人(含文職人員)及其家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的活動。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及其他組織,在建軍節、春節等重要節日期間自行開展慰問現役軍人(含文職人員)及其家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的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擁軍優屬公益宣傳,增強全民國防觀念,培育擁軍優屬的良好社會風尚。
市、縣政府應當加強退役軍人服務體系建設,保障各類服務平台開展擁軍優屬服務活動,並由市、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具體實施。
第六條 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障駐鹹部隊糧油、水電、燃料、副食品等物資供應,積極支持和配合部隊完成軍事訓練、戰備執勤、軍事演習、國防施工、營房建設等任務,搞好水、電、道路、交通、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並保守軍事秘密;部隊在執行軍事演習、搶險救災等重大任務時,當地人民政府和民眾應當提供便利條件,給予支持和配合。
第七條 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駐鹹部隊營區、軍事設施周邊區域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環境保護工作,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障部隊駐地安全。
第八條 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科技、教育、文化、法律等擁軍活動,協助培養軍地兩用人才。積極做好雙擁模範城創建工作,持續推進“雙擁在基層”活動。
第九條 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軍休所、光榮院、軍供站、烈士陵園、軍人公墓等優撫事業單位建設,為部隊和優撫對象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橋樑、渡口等為軍車提供免費通行服務;各類公共場所停車場免收軍車停車費。
第十一條 處理軍地矛盾和糾紛時,有關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主動與部隊協商,及時化解矛盾,妥善解決糾紛,維護好軍隊軍人軍屬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縣政府及其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人民武裝部門應當開展“四尊崇”“五關愛”“六必訪”活動(新兵入伍做到“四尊崇”:歡送儀式、舉行座談、掛光榮牌、拍集體照;退役返鄉做到“五關愛”:迎接儀式、開展談心、宣講政策、推介崗位、高效辦事;日常關懷做到“六必訪”:退役返鄉必訪、立功受獎必訪、英模典型必訪、重要節日必訪、遇到困難必訪、重大變故必訪)。
第十三條 現役軍人(含文職人員)在部隊榮獲勳章及榮譽稱號、立功的,其家庭所在地政府、人民武裝部組織送喜報、慰問軍人家庭,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如下:
(一)榮獲中央軍委和國家授予榮譽稱號者,給予20000元獎勵;
(二)榮立一等功者,給予10000元獎勵;
(三)榮立二等功者,給予5000元獎勵;
(四)榮立三等功者,給予2000元獎勵;
(五)評為優秀士兵(含嘉獎)者,給予500元獎勵。
現役軍人同一年度內多次立功受獎的,按規定的最高等級標準執行一次性優待獎勵金。獎勵資金納入立功受獎軍人家庭戶籍所在地財政預算。
第十四條 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舉行重大慶典和紀念活動時邀請功臣模範代表、優秀退役軍人代表、撫恤優待對象代表參加。
第十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鐵路(含高鐵)、公路、港口、政務服務中心、銀行等公共服務機構和場所應當設立軍人優先標誌,有條件的應當設定軍人優先視窗、通道和等候室(席)。現役軍人(含文職人員)、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憑有效證件優先購票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可使用優先通道(視窗),隨行家屬可一同享受優先服務。
殘疾軍人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按照規定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
第十六條 市、縣所屬公園、紀念館、展覽館、博物館、科技館、各類自然保護地(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和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景區對前來遊覽參觀的現役軍人(含文職人員)、殘疾軍人、本市戶籍的退役軍人和本市戶籍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憑有效證件免購門票。
鼓勵其他旅遊景區、博物館、紀念館等場所對現役軍人(含文職人員)、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實行優先優惠。
第十七條 現役軍人(含文職人員)和殘疾軍人持軍官證、士兵證、文職人員證、殘疾軍人證等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推行本市戶籍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憑具有優待功能的榮軍卡刷卡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財政按照分級負擔的方式給予補助。
鼓勵本市各大影(劇)院對持有有效證件的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提供減免入場票價等優惠服務。
第十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做好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和服務工作。
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為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服務。
第十九條 現役軍人配偶前往部隊探親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排假期,不得扣減探親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 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本市有關規定做好退役軍人安置工作,任何單位不得拒絕或者以各種理由變相拒絕接收安置對象。
市、縣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金。
對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服役的軍隊轉業幹部和部隊隨軍家屬,按照有關規定優先安置。
入伍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或者國有控股企業在職職工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服役期間原單位應當保留其編制、崗位,退出現役後,允許其復工復職,並享受不低於本單位同崗位、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分別拿出不低於年度招錄(聘)計畫總量的5%的崗位,用於定向招錄(聘)具有大學學歷的退役士兵。
第二十一條 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安置政策做好隨軍隨遷家屬和隨軍隨調配偶的接收、安置工作。本著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對等安排、優先優待、就地就近的原則,軍人配偶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管理身份人員)和在編在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每年統籌安排一次,安置到相應的工作單位;在其他單位工作或者無工作單位的,當地人民政府每年拿出一定數量的事業單位崗位,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有關職能部門進行定向公開招聘。
鼓勵隨軍家屬自主就業、自主創業,隨軍家屬自主創業的,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可以適當放寬退役軍人的年齡和學歷等條件,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聘用退役軍人。
招錄聘用退役1年內的退役軍人的企業,實現就業一年以上的,可按照有關規定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領就業獎補資金。
第二十三條 市、縣退役軍人事務、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支持退役軍人通過中高職教育、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教育等途徑提升學歷。對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資助。
市、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退役軍人適應性培訓,進行職業指導以及退役後思想政治教育、政策法規宣傳、職業技能培訓、心理諮詢輔導,組織退役軍人專場招聘活動。
退役軍人需要創業的,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享受貸款、稅收等優惠。
第二十四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而辭退、解聘或者解除與其勞動關係。
第二十五條 烈士子女(含公安、司法幹警英烈)、現役軍人(含改革期間現役幹部轉文職人員)子女中考加分政策按照省統一政策執行。
符合條件的現役軍人(含改革期間現役幹部轉文職人員)子女就近就便入讀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幼稚園、託兒所。
第二十六條 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根據相關規定享受下列住房優待:
(一)在審查是否符合購買當地保障性住房或者租住公租房條件時,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殘疾軍人、退役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撫恤、補助和優待金、護理費不計入個人和家庭收入。
(二)現役軍人、現役軍人家屬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安排。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採取實物配租或者發放租賃補貼的方式實施保障。
(三)殘疾軍人、退役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採取實物配租或者發放租賃補貼的方式實施保障;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予以優先安排。
(四)對符合條件並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殘疾軍人、退役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且收入低於當地規定標準的,適當減免租金。
(五)現役軍人家屬、殘疾軍人、退役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居住農村且符合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優先納入國家或者地方實施的農村危房改造相關項目範圍。
第二十七條 市、縣政府應當落實各項優撫政策,對按照政策規定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由所在地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不低於省規定的標準給予撫恤補助。
第二十八條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標準、發放、增發等,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大學生士兵一次性獎勵金按照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及其他優待費用不計入家庭收入,不影響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
第三十條 現役軍人(含文職人員)、現役軍人家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憑有效證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公立醫療機構享受普通門診優先掛號、就診、檢查、取藥、住院等優先服務,醫院應當設立明顯的優先標誌。
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醫療保障經費由優撫對象所在地市、縣財政解決。
第三十一條 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會同人民武裝部門,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為現役軍人、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家庭懸掛光榮牌。
第三十二條 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走訪駐鹹部隊和享受撫恤補助的重點優撫對象,每年組織檢查擁軍優屬有關政策的執行情況,對擁軍優屬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三十三條 撫恤優待相關憑證僅限本人使用。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撫恤優待相關憑證或者冒用他人的撫恤優待相關憑證。買賣、偽造、變造撫恤優待相關憑證的,由有關部門予以取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冒用他人撫恤優待相關憑證的,由相關部門依照《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納入失信名單。
第三十四條 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人員的優待辦法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優撫對象,是指按照政策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金的各類優撫對象。
本辦法所稱有效證件,是指國務院、中央軍委及所屬各部門、各軍兵種、武警部隊、各類軍事院校和市級以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制發的證明優撫對象身份的證件。
加強對基幹民兵的優待,具體辦法另行規定。國家和省對擁軍優屬有其他規定,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做好擁軍優屬工作,加強軍政軍民團結,保衛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建設,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湖北省擁軍優屬規定》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實施辦法》針對我市實際情況提出了很多具體的措施,有效保障廣大優撫對象的權益,全面落實各項優撫安置政策,在指導全市開展擁軍優屬工作中起到著重要的作用,保證各項優撫安置措施更合理、更規範、更具可操作性。
二、制定依據
《實施辦法》主要是以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作為依據,結合市區的實際情況具體細化,使之更具操作性。
1.《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2004年第 413號);
2.《湖北省擁軍優屬暫行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9號)。
三、辦法概括
《實施辦法》檔案章節條款全文共36條,第1條為制定目的,第2條至5條為指導思想、責任和要求;第6條至9條為軍事設施保護;第10條為軍車免費;第11條為維權保障及矛盾化解;第12條為關愛慰問;第13條為獎勵措施;第14條至第18條為軍人優先措施;第19條至26條為接收安置制度、就業創業扶持;第27至32條為就業創業扶持;第33條至34條為維權保障及罰則;第35條至36條為適用範圍和適用對象。《實施辦法》內容基本構成適應新時期的要求,在接收安置及軍人子女就讀上進行了完善,健全了撫恤優待制度,明確各項擁軍優屬資金保障機制和法律責任。
四、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對現行保障退役軍人和軍屬政策進行了系統梳理,從退役、安置、優待、救助等多個方面列出了廣大優撫對象享受的權益保障,為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職業創造有利條件;從完善優待機制、加強協同聯動、加強宣傳教育等方面羅列了工作任務和有關部門分工,為維護退役軍人和軍屬合法權益和優待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現役軍人“三後”問題
認真貫徹落實總書記“要積極協調解決好部隊官兵面臨的‘後路、後院、後代’現實困難”的指示要求,傾力解決軍人的“三後”問題,幫他們解除後顧之憂。《實施辦法》對軍人安置、家屬就業、子女入學都作出了詳細說明。
(二)強化軍人優待措施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優撫安置工作的政策規定,努力保障優撫對象的基本生活,依法維護優撫安置對象的合法權益,不斷提高優撫安置對象的社會政治地位。對優撫對象醫療、住房、生活、工作、社會等方面給予優待,並對符合相關條件的殘疾軍人、“三屬”、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退役人員給予定期撫恤或定量補助。
(三)落實各項優撫政策
《實施辦法》明確了各項優撫政策,尤其對困難退役軍人的醫療、住房、生活就業創業、子女讀書等方面的幫扶解困政策作出進一步說明,為保障優撫對象合法權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五、新增內容
(一)擴大獎勵對象範圍:
1.本市戶籍的退役軍人和本市戶籍優撫對象可以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2.同一人在年內多次滿足獲獎條件的,按標準給予多次獎勵。
(二)按照擁軍優屬工作要求,增加國防教育的相關內容,將擁軍優屬工作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國防教育和法治宣傳教育內容。
(三)擴大子女教育享受對象,轉業幹部隨遷子女當年轉學、入學的,享受與駐軍現役幹部子女轉學、入學同等的優惠待遇。
六、適用範圍及實施時間
《實施辦法》適用於鹹寧市行政區域內的現役軍人、退役軍人等優撫對象,自2021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