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擁軍優屬實施辦法(2020年廣州市政府發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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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擁軍優屬實施辦法》是2020年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擁軍優屬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印發日期:2020年11月3日
政府令,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政府令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75號
《廣州市擁軍優屬實施辦法》已經2020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屆1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溫國輝
2020年10月29日

實施辦法

廣州市擁軍優屬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擁軍優屬工作,增強軍政軍民團結,保障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廣東省擁軍優屬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及其他組織,均應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 本辦法由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組織實施。政府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擁軍優屬納入全民教育、國防教育、社會建設內容,制定有關政策、措施,及時協調和處理擁軍優屬工作和軍地關係中的重大問題,密切軍政軍民關係。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退役軍人服務體系建設,保障各類服務平台開展擁軍優屬服務活動,並由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具體實施。
  第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保障駐軍生活必需品的供應,積極支持和配合部隊完成軍事訓練、戰備執勤、軍事演習、國防施工、營房建設等任務,搞好各項基礎建設,改善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科技、智力擁軍活動,幫助部隊開展各類教育和科技培訓,協助培養軍地兩用人才。
第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軍休所、軍供站、療養院等優撫事業單位建設,扶持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就業創業。
  第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每年建軍節、春節等重要節日期間開展慰問現役軍人及其家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的活動。
  本市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及其他組織,在每年建軍節、春節等重要節日期間自行開展慰問現役軍人及其家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的活動。
  第九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及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部隊開展爭創先進活動。對本年度被授予榮譽稱號、立功受獎或者被評為優秀基層官兵的現役軍人,由其家屬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或者基層單位組織人員到其家中走訪慰問祝賀,可以以家庭為單位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可以對參與搶險救災等重大任務的現役軍人家屬開展慰問活動。
  第十條 處理軍地矛盾和糾紛時,有關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主動與部隊協商,及時化解矛盾,解決糾紛。
  第十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橋樑、隧道、渡口等,軍車免費通行,有條件的收費站應當設立專用通道。
  車站、機場、碼頭、醫院、博物館、圖書館、城市公園、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的停車場,軍車免費停放。
  第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鐵路(含高鐵)、公路、航空、港口、政務服務中心、銀行等公共服務機構和場所,對現役軍人、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其他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及隨同上述對象出行的家屬,應當專設視窗或者優先提供服務。
  第十三條 市、區所屬公園、紀念館、博物館、科技館和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自然風景區對前來遊覽參觀的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本市戶籍的退役軍人和本市戶籍的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憑證免購門票。國家和省對其他優撫對象憑證減免門票優待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鼓勵其他旅遊景區、博物館、紀念館等場所對現役軍人、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實行優先優惠。
  第十四條 現役軍人和非本市戶籍的殘疾軍人持軍官證(含文職幹部證)、士兵證、殘疾軍人證等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內線路的公共汽(電)車、過江渡輪和城市軌道交通等公共運輸工具。
  本市戶籍的殘疾軍人和本市戶籍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憑具有優撫優待功能的社保卡刷卡免費乘坐市內線路的公共汽(電)車、過江渡輪和城市軌道交通等公共運輸工具。
  第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有效地提供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務。
  具有下列情形的優撫對象申請法律援助的,無需提交經濟困難申報材料,但是應當提交相關證件等材料:
  (一)義務兵、供給制學員及其家屬;
  (二) 執行作戰、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的軍人及其家屬;
  (三)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
  (四)駐穗或者入伍前為本市戶籍的士官及其家屬;
  (五)營以下現役軍官;
  (六)因戰、因公致殘的現役或者退役軍人。
  第十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做好退役軍人和部隊隨軍家屬的安置工作,任何單位不得拒絕或者以各種理由變相拒絕完成由安置部門統一分配的安置任務。
對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服役的軍隊轉業幹部和部隊隨軍家屬,按照有關規定照顧安置。部隊隨軍家屬應當優先安排上崗,不得將其安排到特困企業。
  入伍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在職職工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服役期間原單位應當保留其編制、崗位,其享受轉正、調資、升級待遇,退出現役後,允許其復工復職,並享受不低於本單位同崗位、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可以適當放寬退役軍人的專業、年齡和學歷等條件,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聘用退役軍人。
  招錄聘用退役軍人的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領就業補助資金。
  第十八條 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教育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等應當支持退役軍人通過中高職教育、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教育等途徑提升學歷。對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資助。
  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退役軍人適應性培訓,進行退役前職業指導以及退役後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法規政策教育、就業創業指導、心理諮詢輔導等。
  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組織技能培訓,對符合條件參與培訓的退役軍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培訓優惠。
  退役軍人需要創業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貸款、稅收等優惠。退役軍人創辦初創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領一次性創業資助。
  第十九條 國家規定需要安排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軍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其工資、保險、住房、醫療、福利等,應當與所在單位同等人員享受同等待遇,所在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解除勞動契約。
  第二十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探親假,所在單位不得扣減探親期間的工資、獎金,其他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一條 現役軍人子女(含軍隊轉業幹部轉業當年的隨遷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殘疾軍人、一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等入托或者入學的,教育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優先辦理。
  第二十二條 拆遷安置住房時,服現役的軍官和士官、義務兵應當計入該家庭人口,並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
  退役軍人的軍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視為所在單位的連續工作時間,享受所在單位同等人員的同等待遇。
原屬我市戶籍的軍人在服役期間,可以享受我市戶籍居民購房待遇。
  第二十三條 本市優撫對象的住房按下列辦法解決:
  (一)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優先配租等優惠。符合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退役軍人,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優先配租。
  (二)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級殘疾軍人需要解決住房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家居農村的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建房時,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村民委員會應當優先、優惠解決宅基地;有住房困難的,由區、鎮財政給予一次性住房維修補助或者優先納入農村安居工程計畫。
  (四)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辦理房產、土地證件的,按照國家規定免交登記費、工本費;自建房的,按照國家規定免交基礎設施配套費、撥地定樁測繪費等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幫扶孤老退役軍人和孤老其他優撫對象改造危房,改善孤老退役軍人和孤老其他優撫對象的居住條件。
  第二十四條 本市戶籍符合定恤定補條件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軍隊退役人員,由所在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不低於本市規定的標準給予撫恤補助。
  第二十五條 下列優撫對象按照規定享受優待金待遇:
  (一)服現役的義務兵家庭;
  (二)烈士的父母(含撫養人)、配偶、18歲以下未就業的子女;
  (三)享受撫恤補助的因公犧牲、病故軍人遺屬;
  (四)因公犧牲、病故義務兵父母(含撫養人)、配偶、18歲以下未就業的子女;
  (五)孤老復員軍人及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六)在城鎮無工作單位或者在農村的殘疾軍人;
  (七)享受生活補助的參戰涉核軍隊退役人員。
  烈士遺屬和因公犧牲、病故軍人遺屬以一戶一處享受優待金。
  第二十六條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標準、發放、增發等,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享受優待金待遇的優撫對象的優待金標準由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由戶籍所在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放,所需經費納入部門年度預算。
  第二十七條 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及其他優待費用不計入家庭收入,不影響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
  第二十八條 孤老烈士遺屬、孤老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孤老病故軍人遺屬、孤老殘疾軍人、孤老復員軍人,享受撫恤和特困供養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雙重待遇,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或者街、鎮敬老院集中優待供養。
  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申請優先輪候入住本市公辦養老機構。榮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軍人自願入住本市公辦養老機構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視同有重大貢獻人員,納入優先輪候範圍。
  第二十九條 優撫對象享受以下醫療待遇:
  (一)已享受原公費醫療待遇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按照規定享受離休人員醫療保障待遇,不同時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未享受原公費醫療和新增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按照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給予門診補助和住院自付部分醫療費用一定比例的補助。
(二)在本市就業的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隨所在單位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按照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享受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有關待遇。
  (三)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參加本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的,享受相應的醫療待遇,參保所需費用從市醫療救助金中解決。
  (四)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在享受相應基本醫療保障待遇的基礎上,按照規定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和城鄉醫療救助。
  第三十條 現役軍人、現役軍人家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憑有效證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公立醫療機構享受優先服務,醫院應當設立明顯的優先標誌。對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按照有關規定減免部分醫療費用。
  第三十一條 移交本市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的醫療保障納入本市機關事業單位醫療保障範圍,醫療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足部分由市、區財政解決。
  第三十二條 本市鼓勵有關單位在推薦優秀共產黨員、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五四”獎章等表彰人選時,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現役軍人家屬、退役軍人。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關愛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家庭和現役軍人家庭、退役軍人家庭。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組織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家庭和現役軍人家庭、退役軍人家庭懸掛光榮牌。
  第三十四條 本市戶籍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持相關證件,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免費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參觀相關場所以及享受公共服務機構和場所提供的優先服務。
  第三十五條 國家和省對擁軍優屬有其他規定,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擁軍優屬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市、區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優撫對象享受撫恤優待存在異議的,可以向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舉報。
  優撫對象對其享受的撫恤優待存在異議的,可以向相關業務單位或者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投訴。
  相關業務單位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或者舉報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理,依法進行調查、核實或者轉辦,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三十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組織檢查擁軍優屬有關政策的執行情況,並定期通報檢查情況,對擁軍優屬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獎勵,對不履行擁軍優屬義務的,責令限期履行擁軍優屬義務。具體工作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 撫恤優待相關憑證僅限本人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偽造、變造撫恤優待相關憑證。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撫恤優待相關憑證或者冒用他人的撫恤優待相關憑證。
  第四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買賣、偽造、變造撫恤優待相關憑證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撫恤優待相關憑證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冒用他人撫恤優待相關憑證的,由相關部門依照《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納入失信信息。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優撫對象,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退役軍人(含軍隊離退休幹部和士官)、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20年11月3日印發

政策解讀

 2020年9月22日,修訂《廣州市廣州市擁軍優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市政府第15屆11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辦法》的實施工作,具體解讀如下:
  一、修訂《辦法》的背景
  原《辦法》於1999年制定,2011年修訂,2015年集中修正。《辦法》的實施為規範政策落實、維護社會穩定、鞏固軍政軍民團結髮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為我市成功創建全國雙擁模範城奠定了堅實的政策基石。近年來,國家、省以及本市不斷最佳化撫恤優待政策,原《辦法》已不適應形勢發展要求,也不能滿足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及優撫對象的需求。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讓軍人成為社會尊崇的職業”“尊崇軍人,尊重退役軍人”等指示精神,落實國家和省政策法規,依法依規做好新時代擁軍優屬工作,推動修訂出台了《辦法》。
   二、《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四十三條, 第一條至第十條主要規定立法依據、政府和社會職責、擁軍工作形式等;第十一條至第三十五條主要規定公共服務、遊覽參觀、就業創業、教育、住房、養老、醫療等方面的優撫措施;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三條主要規定經費保障、撫恤優待異議解決途徑、督促落實措施、撫恤優待相關憑證使用等。在原《辦法》的基礎上增加了12條,分別是第八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結合現行政策規定規範、完善和拓展相關內容的條款共13條,分別是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四十條。
  三、《辦法》創新內容
  本次修改《辦法》結合我市經濟社會和擁軍優屬工作實際,借鑑河北、深圳、武漢等省市的立法經驗,創新了一些規定和做法。
  (一)加強優撫體系建設,提升優撫對象獲得感、認同感。一是增加加強退役軍人服務體系建設的規定,保障各類服務平台開展擁軍優屬服務活動,如第四條第二款。二是增加撫恤優待異議解決的途徑,保障異議解決渠道順暢,如第三十七條。三是增加督促落實擁軍優屬政策的措施,保障各項優撫政策落實落地,如第三十八條。四是增加規範撫恤優待相關憑證使用的措施,保障優撫對象合法享受撫恤優待,如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一條。
  (二)適當擴大優先禮遇措施,增強軍人職業在社會生活中的榮譽感。一是將為優撫對象提供優先視窗服務的場所範圍擴大至政務服務中心、銀行等,如第十二條;二是將自願入住本市公辦養老機構的榮立三等功以上退役軍人,納入優先輪候範圍,如第二十八條;三是將有關就醫優先視窗服務擴大適用於現役軍人家屬,如第三十條。
  (三)適當給予經濟照顧,體現黨和政府對軍人軍屬的關懷和支持。一是將市和區所屬自然風景區免票優撫對象範圍擴大適用於有本市戶籍的退役軍人,減少的門票收入由景區負擔,如第十三條;二是將免費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優撫對象範圍由義務兵擴大適用於現役軍人,如第十四條;三是增加放寬退役軍人就業條件,給予創業和培訓優惠、創業和提升學歷資助的規定,如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四是規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幫扶孤老退役軍人和孤老其他優撫對象改造危房,具體幫扶措施根據實際情況實施,如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五是將享受優待金待遇的優撫對象從“有工作單位的因公犧牲、病故義務兵父母(含撫養人)、配偶、18歲以下未就業的子女”擴大至“因公犧牲、病故義務兵父母(含撫養人)、配偶、18歲以下未就業的子女”,如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六是將有工作單位的烈士遺屬和因公犧牲、病故義務兵遺屬的優待金由其所在單位發放,調整為由戶籍地政府發放,如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七是規定本市戶籍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可以享受免費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參觀相關場所,如第三十四條。
  (四)增加精神表彰措施,促進軍人家屬支持國防和軍隊事業。一是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每年建軍節、春節等重要節日期間開展慰問現役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的活動,如第八條;二是走訪慰問祝賀本年度被授予榮譽稱號、立功受獎或者被評為優秀基層官兵的現役軍人,並對參與搶險救災等重大任務的現役軍人家屬開展慰問,如第九條;三是鼓勵有關單位在推薦表彰人選時,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現役軍人及其家屬、退役軍人,如第三十二條;四是規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國家和省要求,組織懸掛光榮牌,如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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