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越秀區汽車用品行業商會

廣州市越秀區汽車用品行業商會是經廣州市越秀區民政局批准成立的非盈利民間組織。其前身是成立於1998年的“廣州市東山區汽車用品行業商會”,以團結、引導、服務、增進情誼、促進共同健康發展、繁榮市場經濟為宗旨。是我國第一家成立的汽車用品行業組織,由經營汽車用品的企業、個人依法自願組成,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推舉選出,每屆任期兩年,由二十幾家實力雄厚,信譽卓著的企業組成。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大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越秀區汽車用品行業商會
  • 地點:廣州市越秀區
  • 成立於:1998年
  • 屬性:非盈利民間組織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商會成立10年來,一直致力於促進行業自律,引導企業依法經營;協調反映會員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形象與聲譽;搭建與外界交流溝通平台;對加強會員交流合作、密切同黨和政府有關部門聯繫發揮著橋樑和紐帶作用。
一切以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創造更多商機出發,為發展永福路和中國汽車用品市場做著不懈的努力,並伴隨著企業共同成長,在業界和社會樹立起了良好的形象,受到了社會各界與廣大同行的讚揚與支持,在省級及其它相關領域都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並得到認可,於2004年相繼獲得“廣東省先進行業商會”、“廣州市擁軍優屬標兵單位”的稱號,並受廣州市工商局經濟檢查分局特聘為“監督員單位”。回首過去,在理事會的卓越意識和正確帶領、會員積極配合和支持,社會各界的厚愛與關懷,使得商會影響力、輻射力不斷提升,“永福路”隨之名揚海內外,成為中國汽車用品集散地和產品出口基地,鞏固了在行業中的龍頭地位。
隨著東山、越秀兩區合併為大越秀之後,永福路、恆福路大的汽車用品商圈得以統一管理、統一規劃。商會將以發展“大永福”為戰略目標,以重新制定推動大永福發展和積極引進總部經濟企業為發展格局,與會員和同行商家共同努力擦亮商會的金字招牌,“大永福”必將迎來新的騰飛,繼續引領行業發展。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廣州市越秀區汽車用品行業商會”; 英文為“GuangZhou YueXiu Auto Accessories Industry & Commercial Association”,縮寫為:aaica。
第二條 本會是由經營汽車用品、汽車裝飾、汽車美容等工商業企業人士為主,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民間商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必須遵守國際憲法、法律、法規;遵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服務會員、服務社會、增進情誼、共同發展”為宗旨,以促進汽車用品行業的健康發展、繁榮社會經濟為己任,是溝通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經濟縱橫聯繫的橋樑和紐帶。
第四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廣州市越秀區民政局,接受廣州市越秀區民間管理辦公室的監督管理和廣州市越秀區工商業聯合會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
第六條 本會會址:廣州市越秀區中山三路11號工商聯大廈14樓;辦事處:廣州市永福路49號福怡大廈423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政府的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法規,開展有關的教育、培訓、諮詢服務活動。引導會員依法自律、誠信經營行為。
(二)溝通會員內外交流合作的渠道,密切同黨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發揮橋樑和紐帶的作用。
(三)貫徹實施黨和政府有關部門及工商聯的有關工作要求。
(四)代表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各方面的關係,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
(五)協助會員企業舉辦宣傳、展覽、購銷等活動,為會員提供信息交流,法律諮詢等方面的服務。
(六)促進會員間的業務合作,組織經驗交流,業務研討等活動,協助內引外聯,發展橫向聯繫,組織會員進行調研、訪問、參觀、考察等各種活動。
(七)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工商聯以及會員委託的其他事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凡經國家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進行合法經營的本行業企業。同時認可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可由企業指定其代表人參加本會的活動。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會員的活動和享有本會為會員提供的各項服務;
(二)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按規定交納會費;
(三)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協助本會開展會務工作,提供意見和建議;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每年繳納會費8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取消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2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五)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商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及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根據實際需要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或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2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每年交納會費標準,由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討論決定,每年交費一次,一切開支須經理事會安排的領導審核簽單。
第三十六條 商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管;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商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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