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擁軍優屬實施細則

經丹東市政府同意,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1年 6月11日印發《丹東市擁軍優屬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東市擁軍優屬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1年6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6月11日
  • 發布單位: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擁軍優屬工作,維護軍人軍屬合法權益,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促進軍政軍民團結,持續鞏固全國雙擁模範城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遼寧省擁軍優屬規定》等法律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丹東市擁軍優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擁軍優屬及有關活動的,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政府加強對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將擁軍優屬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撫恤優待對象納入社會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將擁軍優屬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優撫對象,是指駐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人、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以及常住戶口在我市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下簡稱三屬)和現役軍人家屬。所稱家屬,是指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和主要依靠軍人撫養的十八周歲以下的弟、妹以及軍人自幼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贍養的其他親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是本地區擁軍優屬工作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協調指導本地區擁軍優屬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支持和配合開展工作,並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和指導。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擁軍優屬有關具體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擁軍優屬相關工作。
第六條 擁軍優屬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國防建設服務,遵循以人為本、分類保障、優先優惠的原則。保障能力和水平應當與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二章 後勤保障
第七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配合軍隊(含武裝警察部隊)完成戰備執勤、處置突發事件、訓練演習、國防施工、教學科研等各項任務。提供物資、交通運輸、醫療衛生、信息等必要的保障,並保守軍事秘密。
第八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做好駐地營區、軍事設施周邊區域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環境保護工作,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障部隊駐地安全。在建設開發或施工中涉及軍事設施和軍地產的,事前要與軍隊管理單位溝通協調徵求意見,嚴格按有關規定辦理,確保軍事設施不受損壞。
第九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軍隊和國防建設所需的國有土地或農村集體用地依法優先辦理,對軍隊糧油、水電、燃料、副食品等物資供應提供優先、優質、優價保障。加強軍糧供應站(點)、軍供站建設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保障軍事通信和軍用物資、軍事人員運輸。
第十條 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駐地部隊實際,配合海事部門劃定禁航區和安全作業區等海上交通功能區域,確保部隊艦(船)艇海上航行、戰備訓練和漁民海上作業的安全。
第十一條 縣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鄉鎮、村通往部隊駐地、重要軍事設施的進出道路,納入農村公路建設和管理養護範圍。
第十二條 境內公路、橋樑、渡口、隧道和停車場,對軍車免收通行費和停車費。有條件的收費站要設立有明確標誌的軍車通道;無條件的收費站,要優先保證軍車的順暢通行。
第三章 法律援助
第十三條 司法行政部門要強化涉軍案件處理,堅持依法、公正、及時的原則,對嚴重侵害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嚴厲打擊,維護軍政軍民團結。
第十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要指導法律援助機構在部隊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開展普法教育活動,依法為軍人軍屬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服務,法律服務機構優先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規定成立法律調解委員會,主動為退役軍人和軍屬提供法律服務。
第四章 褒揚激勵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舉行重大慶典和紀念活動時邀請退役軍人和優撫對象及優秀民兵代表參加。縣級人民政府在新兵入伍、軍人退役、民兵出入隊期間舉行歡送、歡迎儀式。
第十七條 現役軍人在部隊立功受獎的,其家庭所在地政府〔現役軍人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政府〕組織送喜報,並慰問獎勵軍人家庭。
榮獲八一勳章、榮譽稱號的,獎勵1萬元慰問金;榮獲一等功的,獎勵5000元慰問金;榮獲二等功的,獎勵2500元慰問金;榮獲三等功的,獎勵1000元慰問金;被評為“四有”優秀軍官(學員、士官、士兵)的,獎勵500元慰問金。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工作的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參戰退役軍人、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退役軍人、獲得省部級或者戰區以上表彰的退役軍人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的名錄和事跡,編輯錄入地方志。
第十九條 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當地武裝部依法為“三屬”、現役軍人、退役軍人家庭懸掛光榮牌。懸掛儀式要簡樸、莊重、熱烈,並建立檔案。
第五章 優先優惠
第二十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由批准其入伍地縣級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發放優待金。
服現役期間的義務兵、士官入伍前及現役軍人家屬隨軍前,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予以保留;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其成員資格及相關權益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條 港口、機場、車站、銀行、醫院、景區等處設定軍人優先標誌,有條件的應當設定軍人優先視窗、通道和等候室。現役軍人、殘疾軍人、“三屬”優先購票乘坐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班機,使用優先通道(視窗),隨同出行的家屬可以一同享受優先服務;殘疾軍人按規定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
第二十二條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享受下列優待:
(一)免費乘坐市內(含市郊)公共汽車和軌道交通工具;
(二)免費參觀公園、紀念館、博物館、A級以上旅遊景區。
鼓勵政府定價管理外的景區景點經營者施行相應優惠措施。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士官優待,依照第一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鼓勵銀行、醫院、通訊公司、保險公司等各類企業為現役軍人和退役軍人提供優先、優惠待遇,凡和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簽定優撫協定的,按協定約定內容給予優惠。
第二十四條 現役軍人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探親假,其所在單位應當依法保障。探親期間的工資、獎金正常發放,福利待遇不變。在不影響本單位正常工作前提下,現役軍人配偶享有優先調休串休待遇。
第二十五條 各地要堅持“自籌、群幫、公助”的原則,逐步改善優撫對象的住房條件。對居住破舊房屋、自建有困難的,市、縣(市)、區要給予適當補助,鄉鎮、村要幫助解決建房材料和落實幫建措施,有關部門要優先審批宅基地並減免有關收費。
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優撫對象,在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或者發放租賃補貼時按照規定優先予以保障。居住農村的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同等條件下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相關項目範圍。
第二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三屬”、殘疾軍人、退役軍人經審批可以入住光榮院供養,按規定享受優待服務。
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老年退役軍人和殘疾退役軍人。
第二十七條 建立退役軍人關愛基金,對生活困難的退役軍人給予幫扶。
第六章 退役安置
第二十八條 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做好退役軍人安置工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依法接收安置退役軍人,並按規定落實相關待遇。
對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軍人,接收的事業單位應與其簽訂中長期聘用契約;接收的企業應與其簽訂不少於3年的勞動契約,其中軍齡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業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非因退役軍人個人原因,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聘用契約或勞動契約。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優先留用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軍人,確實無法被留用且再就業存在困難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安置地政府及時妥善安置。
對符合自主就業條件的退役士兵,按時足額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助金。
第二十九條 計畫分配軍轉幹部,採取“雙征雙考+雙向選擇”的安置辦法。對於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採取“雙征雙精+量分選崗”的安置辦法。
市、縣安置部門要充分徵求軍轉幹部和退役士兵意見,要提供儘量多的優質崗位供選擇,按照每人服役期間的貢獻大小和艱苦程度,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安置,做到人盡其才,各得其所。
第三十條 全市在招錄公務員和招聘事業單位人員時,要根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招錄(聘)計畫總量及崗位專業設定等條件,在符合省公務員招錄有關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不低於5%的公務員招錄比例和不低於10%的事業單位招聘計畫定向招錄(聘)退役大學生士兵。
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積極幫助自主擇業和自主就業的退役軍人進入當地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在資金、信貸、場所、信息、技術等方面給予支持。對自主創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軍人,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享受稅收減免政策。
第三十二條 注重從返鄉的退役軍人中培養選拔村幹部,選派優秀退役軍人到黨的基層組織、城鄉社區和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工作。
第七章 配偶安置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含改革期間現役幹部轉改文職人員)隨軍配偶和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隨調配偶在機關或者事業單位工作,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安排到相應的工作單位,符合轉任條件的應及時辦理轉任手續;隨軍隨調前在其他單位工作或者無工作單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協助實現就業;隨軍隨調配偶自主創業的,享受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條 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三屬”和現役軍人配偶,不得下崗(違反法律法規及行業準則者除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改組、改制時,要優先安排上述人員的工作崗位。
第三十五條 結合社區工作者崗位需求情況,鼓勵隨軍隨調配偶參加社區工作者招聘考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第八章 子女就學
第三十六條 各級教育部門應當按法律規定對“三屬”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現役軍人子女、改革期間現役幹部轉改文職人員的子女實行教育優待政策,會同相關部門以及軍分區、人民武裝部門做好資格審查、公示、安排入學等工作。
學前教育優待。按照軍人意願優先選擇公辦幼稚園,並在學費上給予適當照顧。
義務教育優待。按照屬地規定擇優就近安排入學。
升學優待。符合不同規定條件的軍人子女中考時分別降低20分或者10分錄取;軍人子女報考普通高級中學,同等條件優先錄取;軍人子女選擇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以在全市範圍內任選學校。
第三十七條 因工作調動、生活基礎變更等原因,現役軍人子女隨遷轉學或者符合條件臨時就讀的,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及時辦理手續。
第九章 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會同軍分區(武裝部)開展學歷教育進軍營活動,鼓勵軍人服役期間參加開放教育、自學考試等學歷繼續教育,退役後可根據需要繼續完成學業,獲得相應國民高等教育學歷文憑。
第三十九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加強退役軍人適應性培訓,分類組織、全員參加,提高退役軍人適應能力;強化退役軍人專業培訓和個性化培訓,提高軍轉幹部專業技能和就業能力;積極引導退役軍人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提高退役軍人就業創業能力。各級財政部門要把各類培訓經費納入年度預算。
第十章 雙擁工作
第四十條 各級政府要把雙擁工作納入重要日程,成立領導機構,建立和完善擁軍優屬和擁政愛民各項制度。定期召開雙擁聯席會議,研究解決當地駐軍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將擁軍優屬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國防教育、法治宣傳教育內容,在建軍節、春節等重要節日以及部隊執行重要任務期間組織走訪慰問等活動。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應當依法履行擁軍優屬的責任和義務,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各類媒體應當加強擁軍優屬公益宣傳,增強全民國防觀念,營造擁軍優屬濃厚氛圍。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對履行擁軍優屬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第四十三條 優撫對象在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服刑期間,經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停止享受本實施細則規定有關待遇。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負有擁軍優屬義務的單位不履行擁軍優屬義務的,由市、縣政府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擁軍優屬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做好退役軍人安置工作的;
(二)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出具撫恤優待證明的;
(三)在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丹東市擁軍優屬規定》(〔1999〕37號)同時廢止。本實施細則由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雙擁工作的重要論述,全面做好擁軍優屬安置工作,強化後路後院後代服務保障,營造擁軍優屬的良好社會氛圍,不斷開創軍政軍民團結新局面,更好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國防和軍隊建設全局。
我市對1999年出台的《丹東市擁軍優屬規定》進行了全面修訂,這部市政府規章施行20多年來,對做好擁軍優屬工作,加強和鞏固軍政軍民團結,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保障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的推進,以及《兵役法》《國防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相關上位法的相繼修改,遼寧省修改了《遼寧省擁軍優屬規定》,我市《丹東市擁軍優屬規定》中的部分內容,已不能適應做好新時代擁軍優屬工作的需要,為此,結合我市擁軍優屬工作實際,為持續鞏固全國雙擁模範城成果,重新制定這部規章是必要的。
二、制定過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遼寧省擁軍優屬規定》(省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等法律、條例,結合《丹東市擁軍優屬規定》(丹政發〔1999〕37號)、《丹東市“助力隨軍家屬就業工程”實施方案》(丹擁辦〔2018〕1號)、《丹東市軍人子女教育優待實施細則》(丹教〔2013〕63號)等相關規定和細則,市退役軍人局起草了《丹東市擁軍優屬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並發至各縣(市)區、市直各部門及駐丹團以上部隊徵求意見,根據反饋意見進行多次修改和完善,最終形成《丹東市擁軍優屬實施細則(草案)》。
《丹東市擁軍優屬實施細則》(丹政辦發〔2021〕11號)經2021年6月11日丹東市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三、主要內容
《細則》共11章46條。
第一章 總則
一是明確了《細則》制定的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遼寧省擁軍優屬規定》等法律、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本《細則》。
二是省、市、縣政府應當加強對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將擁軍優屬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撫恤優待對象納入社會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將擁軍優屬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三是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協調指導本地區擁軍優屬工作,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擁軍優屬相關工作。
第二章 後勤保障
一是在部隊執行戰備執勤、處置突發事件、訓練演習、國防施工、教學科研等任務時,根據部隊需求予以支持配合,提供物資、交通運輸、醫療衛生、信息等必要的保障。
二是做好駐地部隊營區、軍事設施周邊區域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環境保護工作,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障部隊駐地安全。
三是保障駐地部隊糧油、副食品、水電、燃料等物資供應,以及軍事通信和軍用物資、軍事人員運輸。
四是對軍車交通費和停車費予以減免和優惠。
第三章 法律援助
一是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為軍人、軍屬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
二是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公正、及時地嚴厲打擊嚴重侵害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是縣級以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成立法律調解委員會,主動為退役軍人和軍屬提供法律服務。
第四章 褒揚激勵
一是邀請撫恤優待對象代表參加重大慶典和紀念活動,為撫恤優待對象家庭懸掛光榮牌,為在部隊立功受獎的軍人家庭送喜報;縣級人民政府在新兵入伍、軍人退役、民兵出入隊期間舉行歡送、歡迎儀式。
二是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工作的部門將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的名錄和事跡,編輯錄入地方志。
第五章 優先優惠
一是義務兵服現役期間,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發給其家庭優待金;服現役期間的義務兵、士官入伍前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予以保留。
二是在軍人出行、參觀遊覽、住房保障等方面作出優待規定。
三是現役軍人配偶享受探親假和優先調休串休待遇,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照常發放。
四是符合條件的擁軍優撫對象經審批可以入住光榮院;各類福利機構、基金組織對老年退役軍人、殘疾退役軍人和生活困難的退役軍人給予幫扶。
第六章 退役安置
一是做好退役軍人安置工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依法接收安置退役軍人。
二是對符合自主就業條件的退役士兵,按時足額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對自主創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軍人,享受稅收減免政策。
三是對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軍人,非因退役軍人個人原因,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聘用契約或勞動契約。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優先留用退役軍人。
第七章 配偶安置
一是做好隨軍隨調配偶的工作落實及就業指導。
二是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三屬”和現役軍人配偶,不得下崗(違反法律法規及行業準則者除外)。
三是隨軍隨調配偶參加社區工作者招聘考試,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第八章 子女就學
一是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軍人子女教育優待工作。
二是因工作調動、生活基礎變更等原因,現役軍人子女隨遷轉學或者符合條件臨時就讀的,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及時辦理手續。
第九章 教育培訓
一是退役軍人部門會同軍分區(武裝部)開展學歷教育進軍營活動,協助軍人獲得相應國民高等教育學歷文憑。
二是退役軍人部門要加強退役軍人培訓,提高退役軍人適應能力、就業創業能力及軍轉幹部專業技能和就業能力。
第十章 雙擁工作
一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應當依法履行擁軍優屬的責任和義務,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擁軍優屬公益宣傳,增強全民國防觀念,營造擁軍優屬的社會風尚。
二是定期召開雙擁聯席會議,研究解決當地駐軍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在建軍節、春節等重要節日以及部隊執行重要任務期間組織走訪慰問等活動。
第十一章 附則
一是對履行擁軍優屬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二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擁軍優屬工作中存在未按照規定做好退役軍人安置工作的、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出具撫恤優待證明的、在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和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時。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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