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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技能人才評價機構管理,提升技能人才評價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的意見》(人社部發〔2019〕90號)、《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的實施意見》(雲人社發〔2020〕7號)及相關規定,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草擬了《雲南省技能人才評價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予以公布,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和建議。
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6月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技能人才評價機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的意見》(人社部發〔2019〕90 號)、《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的實施意見》(雲人社發〔2020〕7 號)及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技能人才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是指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遴選,依據國家職業 技能標準、企業行業評價規範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規範(以下統稱“評價標準”),從事技能人員職業資格鑑定、技能等級認定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的機構。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評價機構的設立、管理、退出、監管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技能人才評價機構監督管理堅持以提高職業技能評價質量 為目標,建立健全內外結合、事前事中事後相銜接、制度約束與流程管理相配套的運行機制,構建行政監管、機構自律、社會監 督共同作用的監督體系,營造良好的技能人才評價環境。
第二章 管理原則
第五條 評價機構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屬地管理” 的原則,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一)評價機構分為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職業技能等級評價機構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機構三類。
1.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實行備案管理,由職業資格實施部門(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設立, 承擔職業資格鑑定工作。原環境保護部、國家鐵路局、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相關機構實施的職業資格及軍隊職業技能鑑定, 其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設立按原規定執行。
2.職業技能等級評價機構實行遴選、備案管理,由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門遴選設立,按照“誰評價、誰發證、誰負責”原則, 對技能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等級評價,並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職業技能等級評價機構分用人單位、社會培訓評價組織(以下簡 稱“社評組織”)兩類。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可結合實際面向本 單位職工(含勞務派遣、勞務外包等用工人員)自主開展職業技 能等級評價,社評組織面向全體勞動者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評價。
3.專項職業能力考核機構實行遴選、備案管理,由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門遴選設立,承擔專項職業能力具體考核工作。
(二)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省評價機構的統籌 規劃、巨觀管理和綜合協調。省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委託,負責全省職業技能等級評價機構巨觀管理和政 策制定;指導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評價 機構遴選、備案、監管和服務等工作;負責職業技能等級評價機構新增一級及以上職業(工種)等級申報工作;受理中央駐滇單 位、省直單位、省直行業組織備案申請,對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部備案的評價機構。
(三)州(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州(市)行政區內評價機構的統籌規劃、巨觀管理和綜合協調;指導行政區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展評價機構遴選、備案、監管和服務等工作;負責行政區內職業技能等級評價機構新增三級、二級職業(工種)等級申報工作;受理州(市)級評價機構的備案申請。
(四)縣(市、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縣(市、 區)行政區內評價機構的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負責縣級職業技能等級評價機構新增五級、四級職業(工種)等級申報工作;受理縣域內評價機構的備案申請,受理專項職業能力考核機構的遴選備案。
第六條 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評價職業為現行《國家職業
資格目錄》內技能類職業(工種);職業技能等級評價機構評價職業為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及人力資源社會保 障部後續發布的新職業中第三、四、五、六大類中的技能類職業(工種),且有相應的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或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備案公示的評價規範;專項職業能力考核機構考核項目為經省人 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布的《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目錄》。
第三章 設立條件
第七條 設立評價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雲南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管理規範、信用良好,能夠為技能人才評價工作提供穩定的經費保障,注重社會效益,無違法違規和失信等不良行為記錄;
(二)具有專門負責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的機構,與評價工作 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專兼職考評人員和督導人員等;
(三)具備與評價職業相匹配且符合評價標準要求的場所、設施設備、工(量)具等硬體設施和視頻監控設備;
(四)具有完善的技能人才評價相關管理制度,把社會效益 放在首位,不以營利為最終目的;
(五)自願接受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設立職業技能等級評價的機構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用人單位
1.國資委雲南省省屬企業名單中的企業,或中央駐滇企業、大型國有企業、民營企業,院校等。
2.技能人員為單位職工的重要組成部分。
3.具有良好的技能人員培訓和評價工作基礎。
4.以用為本,建立健全培訓與使用相結合、評價與激勵相聯 系的人才發展機制。
5.院校擬開展評價的職業(工種)應與院校開設專業相近。
(二)社評組織
1.在我省依法登記的獨立法人(如企業、院校、民營非企業、社會團體等),以人才培養培訓服務為主要工作職責,具備登記或批准的培訓或評價相關業務範圍,具有規範的財務制度和管理制度,社會信用良好,無違法違規、失信等不良行為記錄。
2.在擬開展評價的職業領域具有廣泛的影響力,在所申報職 業(工種)方面有較豐富的考核評價資源和經驗,培訓評價規模 達到一定人數、年限,具備相應的基礎條件。
(1)申報主體為企業的,已備案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用人單位評價機構,且具有企業職工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經驗。
(2)申報主體為院校的,申報的職業(工種)應與院校開設專業相近。
(3)申報主體為民營非企業的,應具有連續 5 年以上相關
培訓經歷,累計 1 萬人次以上的相關培訓規模;累計培訓不足 1 萬人次的,所培訓職業(工種)應在職業領域內具有較高知名度, 並形成與我省產業發展緊密結合、獨具特色、社會廣泛認可的培訓品牌。
(4)申報主體為社會團體的,申報的職業(工種)應與行業機構性質密切相關,鼓勵地方特色產業的社會團體申報當地急 需緊缺的職業(工種)。
第四章 設立流程
第九條 各類機構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成為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的單位按照現行《國 家職業資格目錄》,向相應職業資格實施部門(單位)提交申請材料;職業資格實施部門(單位)同意後,將擬設立機構信息報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並統一編碼。中國(雲南)自 由貿易試驗區昆明、紅河、德宏片區管委會按照《雲南省人民政 府關於向中國(雲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下發第一批 省級管理許可權的決定》(雲政發〔2020〕34 號)檔案規定,參照本辦法受理轄區內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備案申請。
(二)申請成為職業技能等級評價機構的用人單位和社評組 織按照隸屬關係向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提交材 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工作安排,定期發布遴選公告, 明確申報對象、申報時間、遴選條件、評估要求、評審方式等。評估評審方式一般採取聽匯報、訪談諮詢、質詢答辯、現場察看、 視頻連線、資料審核、技術核查、集中路演等多種方式。社評組織遴選結果實行公開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統一編碼並出具回執。
(三)申請成為專項職業能力考核機構的單位,按隸屬關係 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材料,由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門參照等級評價機構設立流程辦理。
第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通過入口網站公
布評價機構信息,包含評價機構名稱、機構編碼、地址、評價職業(工種)範圍等內容,並向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立全省評價機構目錄清單,並向社會公布,實行動態更新,同時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遴選的部門行業評價機構
可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向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經技術評審後設立,評價活動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評價機構應當依據評價標準規定要求,使用規範 編制的題庫,按照規定的工作流程,組織開展評價活動。
第十三條 評價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行政、財務、考務、評價質量、證書數據、檔案、安全管理等規章制度, 制定服務標準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
第十四條 評價機構應當配備與評價活動相適應的工作人 員,並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定期開展法律法規、 職業道德、工作業務培訓。考評人員、內部質量督導人員應當取 得相應的資格。
第十五條 評價機構應當根據評價場地、設施設備、材料消耗、服務質量等因素按照有關規定合理確定相關職業(工種)評 價收費標準,並按隸屬關係,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相關網站和本機構網站、機構所在地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不得以欺詐手段收費。
第十六條 評價機構應當建立內部監督、問題回溯、責任追 究機制,建立工作檯賬和資料庫,妥善保管評價活動全過程資料。
第十七條 評價機構應當加強評價場所建設和設施設備維 護與更新,確保評價活動正常有序安全開展。
第十八條 評價機構應當依法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自 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在場所內配備報警裝置、消防設施、應急救援器材、疫情防護等必要的設備、設施和器具,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第十九條 評價機構需變更單位基礎信息的(含單位名稱、 聯繫人、聯繫電話、地址等),需按隸屬關係逐級上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予以變更。
第二十條 評價機構需變更評價職業(工種)及等級的,需按隸屬關係向相應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相關材料,人力 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評估後予以 變更。
第二十一條 評價機構設立有效期為 3 年,到期需要延續有效期的,應於有效期滿前 3 個月內,按隸屬關係向相應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申請,經評估合格的,有效期延長 3 年。第二十二條 評價機構自願終止評價工作的,應按隸屬關係報告相應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按照“誰備案(遴選)、誰監管、誰負責”原則,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業務 指導。
(一)職業資格實施部門(單位)要加強對本部門(單位) 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的監督管理。
(二)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辦法的政策 制定和統籌管理,州、縣兩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的組織實施。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委託第三方機 構對評價機構開展技能人才評價工作進行質量督導。
(四)評價機構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確人員工作職責, 依法依規開展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確保評價質量,自覺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評價機構及其評價
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評價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建立退出機制。通過日常督查、專項督查、定期評估和監管檔案以及違紀違規違 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評價機構實施重點監管, 督促其規範評價活動。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評價機構以下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一)評價機構執行法律法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出台的相關檔案政策,依據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評價規範 開展職業技能評價活動等方面情況。
(二)評價機構履行申報中對資質、人員、場所、設施以及制度配備等事項的承諾,落實《技能人才評價公開承諾書》要求, 在備案與遴選職業(工種)、等級和地域範圍內開展活動等方面的情況。
(三)評價機構按照相關制度要求規範開展評價,在資格審核、考務組織、試題保密、人員配備、投訴處理等方面的情況。
(四)評價機構按規定公開評價方式與時間地點、評價結果、 證書查詢途徑、收費標準、監督投訴渠道等方面的情況。
(五)評價機構在維護評價所需軟硬體設施、題庫開發與規範使用、派遣考評人員與內部質量督導員、實現評價過程可追溯、評價資料完備可查等方面採取的質量管控情況。
第二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監督檢查情況做
出相應處理並記入監管檔案,並依法依規公開監督檢查結果。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採用“雙隨機、一公開” 模式,以“數位化+監管”和現場督查等方式對評價機構及其評 價活動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立日常督查、專項督查、定期評估等機制,對評價機構及其評價活動進行全方位、多維度監督管理,並結合數位化監測得分,建立健全評價機構信用 評估機制。
第二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運用雲南技能人才評價服務平台,以數位化監測、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日常督查。
(一)數位化監測是指按照評價活動的實施流程,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門通過雲南技能人才評價服務平台對計畫執行、資格 審核、人員安排、質量督導、成績管理、定位打卡等進行全流程 線上監測,對計畫制訂有效性、資格審核准確性、考評人員和內 部質量督導人員派遣使用合規性、評價結果真實性、評價過程可追溯性等情況進行量化監督。
(二)重點抽查是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數位化監測中 提示的異常情況或得分較低的評價機構進行重點抽查,按一定比 例進行覆核、問詢或現場督查。
第三十條 經國家和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評價機構在各州(市)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以及經州(市)人 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評價機構在本州(市)以外地區開展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需申請地方雙備案並接受當地人力資源社會 保障部門監督管理。評價機構需向擬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所屬地備案回執、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職業(工種)評價的場地、設施設備配置清單、等級認定計畫、開展情況、評價結果及獲證人員信息等(最終提交資料以備案地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意見為準)。各州(市)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結合當地實際需求情況制定具體備案辦法,根據工作安排對申請雙備案評價機構進行技術評估,作出備案結論,落實屬地監管責任。
第三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日常督查中存在較大風險隱患、需要重點督查、發生投訴舉報等情況,啟動專項督 查,必要時開展現場核查。評價機構到期申請繼續開展評價活動 的,組織實施定期評估。
第三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開展專項督查、定期評估時,可派遣外部質量督導員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並形成督查評估報告。
第三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督促評價機構主動公布對外聯繫電話,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力 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評價機構違紀違規違法行為。
第七章 監管處理
第三十四條 評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予以約談提醒,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聽取其陳述 事實或承諾,提醒其規範操作,視情況宣布當次評價頒發證書或 評價成績部分或全部無效。
(一)對參評人員的參評資格審核不嚴,未執行職業技能標 準或評價規範及有關制度規定,情節輕微的;
(二)評價組織管理鬆懈,或未嚴格按規定提供考場和配備 工作人員確保對同批次考生採用相同考核評價方式並使其處於 同等考核評價環境進行考核評價,或閱卷管理不規範、評分標準 不統一,或其他違反考務管理、證書管理等有關規定,情節輕微的行為;
(三)技能人才評價檔案材料保存不完整、管理不規範的;
(四)對評價活動未安排質量督導或不符合質量督導工作規 程相關規定,情節輕微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評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予以暫停業務,限期整改,期間暫停其評價活動,視情 況將其列入監管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一)約談提醒處理所列情況,情節嚴重的;
(二)已被提醒,再次違反約談提醒處理所列情況的;
(三)脫離技能人才評價服務平台開展評價的;
(四)未嚴格按照規定區域和地點組織開展評價的;
(五)一年內無正當理由不開展評價活動的;
( 六) 評價機構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 進行評價“ 包過”“保過”等虛假宣傳的;
(七)評價機構存在轉包評價業務行為的;
(八)考試過程中存在替考行為的;
(九)對監督檢查中發現或其他渠道反映的違規問題未按期 完成整改的;
(十)評價機構因涉嫌違紀違規問題正在調查核實的;
(十一)被投訴舉報並經核實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評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取消其評價資格,退出評價機構目錄清單,列入監管檔 案,不再受理其備案或遴選申請,並向社會公布。
(一)備案申請中故意提供虛假承諾、虛假資料的;
(二)嚴重超出備案範圍開展評價工作的;
(三)為參評人員或協助參評人員偽造申報資料或證件,或 縱容參評人員違規報名的;
(四)考場秩序混亂,有組織舞弊的;
(五)證書數據造假的;
(六)暫停業務整改後再次違反暫停業務處理所列情況的;
(七)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一年(含)以上不開展評價工作的;
(八)套取騙取、虛報冒領培訓評價補貼資金的;
(九)其他不履行工作承諾,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並經核 實確認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在監督管理過程中,若發現評價機構在評價活動中出現重大違紀違規違法情況,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依規依 紀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評價機構的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應在決定前告知評價機構擬作出的處理 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並以書面形式送達相關機構。
第三十九條 對處理決定存在異議的評價機構,可以向作出 處理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陳述和申辯。經覆核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覆核決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 2023 年 X 月XX 日起施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