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才資源開發促進條例

雲南省人才資源開發促進條例是一個政府條例,隸屬雲南省

為了實施人才強省戰略,規範和促進人才資源開發,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才資源開發促進條例
  • 施行時間:2007年1月1日
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49號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測與規劃
第三章  培養與引進
第四章  評價與使用
第五章  監督與獎懲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人才強省戰略,規範和促進人才資源開發,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知識或者技能,能以其創造性勞動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貢獻的人。
本條例所稱人才資源開發,包括人才預測、規劃、培養、引進、評價、使用、監督與獎懲等活動。
第三條 人才資源開發應當堅持以人為本、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統籌規劃、注重效益的原則。
第四條 人才資源開發的重點是:
(一)在國內外有較高聲譽的人才;
(二)在省內各學科或者技術領域具有領先水平的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其起骨幹作用的後備人才、創新人才;
(三)能力和業績突出的公務員、企業事業單位的中級和高級管理人才;
(四)在省內具有較高水平的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
(五)民族民間文化人才;
(六)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其他人才。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人才資源開發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本地實際,在同級財政年度預算中相應安排人才資源開發經費,建立政府、社會、用人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的多元化投入機制。營造有利於人才發揮作用、合理流動和社會承認人才價值的環境。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少數民族以及民族自治地方、邊遠貧困地區人才的開發力度。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人才資源開發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
教育、科技、勞動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人才資源開發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人才資源開發工作。
用人單位和人才培訓、人才中介等機構應當依法開展人才資源開發活動。
第二章  預測與規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科技結構、產業結構的特點和發展趨勢,對人才資源狀況進行科學分析,作出總體預測。
人才資源預測應當包括人才總量、需求和種類,學歷、年齡、民族、專業結構,地區、行業、產業分布等內容。
第九條 人事等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人才資源總體預測方案對人才資源進行合理規劃,並將規劃方案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行業組織、中介機構和有關單位自主開展人才需求的預測和規劃。
人事行政部門應當指導行業組織、中介機構和有關單位對人才需求進行預測和規劃。
第十一條 人才預測規劃的範圍包括公務員、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才、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民族民間文化人才等。
第三章  培養與引進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各類教育,提高人才培養質量,鼓勵各類人員參加在職培訓或者接受繼續教育。
用人單位應當支持本單位人員攻讀與所從事工作相關的專業學位、參加在職培訓或者接受繼續教育。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選拔各類優秀人才到國外培訓和學術交流,或者到上級單位和發達地區掛職、兼職、進修及學術交流。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選拔中青年學術技術帶頭人、技術創新人才、創新人才團隊進行重點培養。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建立規範、便利和暢通的人才引進機制,積極引進國外、省外人才和智力。
人事、公安等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引進人才的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為本省提供智力服務的國外、省外高層次人才,在服務期間,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享受當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引進的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應當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
省有關部門引進的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經省人民政府組織的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認定的,可以享受省人民政府一次性住房補貼和工作經費資助及其他優惠待遇,可以參加省人民政府相關獎項的評選。
第十八條 引進人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及投資(包括技術入股)、興辦實業的,按照有關政策享受相關優惠待遇。
第四章  評價與使用
第十九條 人才評價應當堅持以業績為核心,建立以品德、知識、能力等要素構成的各類人才評價標準。
第二十條 下列人才的評價重點為:
(一)公務員重在工作實績考核和民眾認可;
(二)專業技術人才重在社會和業內認可及相關領域的創新、創業實績考核;
(三)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重在市場和出資者認可及經營管理業績考核;
(四)技能人才重在各專業的操作技能和實踐創新技能及工作業績考核;
(五)農村實用人才重在農業技術推廣和勞動生產率、經濟效益提高及農村市場開拓實績考核;
(六)民族民間文化人才重在通曉民族民間文化活動內涵、形式、組織、規程,熟練掌握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技藝,收藏民族民間珍貴文獻、實物、資料的考核;
(七)其他急需人才和特殊人才根據本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與其能力、貢獻、業績單列評價。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社會化、科學化、專業化的人才評價機制,健全人才評價機構,規範人才評價中介組織的行為,完善人才評價的方法,形成組織評價、民眾評價、專家評價、市場評價、測評技術評價的人才綜合評價體系。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人才選拔任用制度,保證人才適崗適位,發揮作用。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領導幹部聯繫專家制度和重要人才安全管理制度。
發揮職稱評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在專業技術人員評價和使用中的導向作用,促進本省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
第二十四條 技術推廣、套用的實績可以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
在生產第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晉升專業技術職務。
在省、州(市)所屬有關單位和部門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到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可以不改變戶籍、單位隸屬關係,享受當地專業技術人員的優惠待遇,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晉升專業技術職務。
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農村、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從業、創業或者志願服務,當地政府應當保障其享受相關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在重點發展領域、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設立特聘教授(研究員)崗位,招聘高層次人才擔任特聘教授(研究員)職務。
特聘教授(研究員)在聘任期內可以實行年薪制。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人才向社會需要並能發揮作用的地方流動,疏通各類人才在不同地區、行業、所有制單位之間流動的渠道。
鼓勵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各類人才和高校畢業生到非公有制單位就業。
第二十七條 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內接受用人單位或者個人的委託,開展人才檔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務。
第五章  監督與獎懲
第二十八條 人事行政部門對各類用人單位的人才資源開發活動以及各類人才中介機構的活動,應當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人事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對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侵害各類人才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對以人才資源開發為名從事非法活動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對人才中介機構的不規範運作,應當依法責令限期整改;對其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人才與用人單位發生人事、勞動爭議時,當事人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本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的人事調解機構申請調解,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各類人才給予表彰、獎勵,並在其職稱職務晉升、科研項目確定、經費投入、設備購置、工作環境改善、進修培訓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在人才資源開發活動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人才資源開發活動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賄受賄、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行為的,由其所屬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按照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的安排,省人事廳起草了《雲南省人才資源開發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根據《立法法》的規定,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就本條例(草案)送審稿組織立法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多次協調修改。條例(草案)已經2006年7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在就本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人才資源是最重要的戰略資源,人才在綜合實力競爭中具有決定性意義。從全國範圍來看,雲南作為一個地處邊疆欠發達省份,人才數量、質量、結構層次及人才成長、發展、創業的環境都處於相對劣勢的地位。隨著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我省人才資源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矛盾越來越突出,主要表現在:對人才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人才總量不足,總體素質不高;複合型、創新型人才短缺,高層次人才較少,流失情況突出;用人機制和分配機制不完善,市場配置人才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沒有得到充分體現,人才分布與人才結構不合理;人才的生活環境、工作環境和創業環境尚需改善,人才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未能得到充分發揮。
人才資源開發作為一項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是全社會的共同職責。我省人才工作正處於整體開發、有機整合、全面推進的重要階段,建立健全我省人才資源開發的法律制度,是實施人才強省戰略,不斷強化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人才和智力基礎的重要舉措。目前,國家和外省均未制定過有關人才資源開發的法律、法規,本條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隨著《公務員法》的頒布實施,國家和我省人才工作會議的召開,本條例的制定時機已基本成熟。該條例的制定,對於實施人才強省戰略,規範人才資源開發行為,保障人才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必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經過
在2001年省九屆人大四次會議上,人大代表提交了《關於加快人才開發立法,制定〈雲南省人才資源開發條例〉》的議案,受到省人大的重視和支持,並作為議案轉交省政府,由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人事廳辦理。在省有關部門的配合支持下,省人事廳於2003年4月完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的起草工作,並報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按立法程式書面徵求了16個州(市)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的意見;特聘雲南大學、昆明理工大學和雲南民族大學的專家,參與本條例(草案)的立法工作;會同省有關部門先後在紅河、大理召開了兩個立法調研片會,聽取了紅河、思茅、文山、玉溪、保山、德宏、楚雄等州(市)有關部門的意見;到外省進行了立法考察;在雲南電子政務網站上發布公告,進一步廣泛徵求意見;並將中央和全省人才工作會議精神貫徹其中。經過長達兩年多的調研、論證和協調,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多次會同省委組織部、省人大有關委員會和省人事廳進行修改完善,形成條例(草案),並經2006年7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條例(草案)中的幾個主要問題
(一)關於人才的定義
對於人才,長期以來形成的概念是:“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初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這一概念顯然已不適應當今人才發展的需要。《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中發〔2003〕16號)明確指出:“只要具有一定的知識或技能,能夠進行創造性勞動,為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中作出積極貢獻的,都是黨和國家需要的人才。要堅持德才兼備原則,把品德、知識、能力和業績作為衡量人才的主要標準,不唯學歷、不唯職稱、不唯資歷、不唯身份”。因此,條例(草案)把人才定義為:具有一定的知識或者技能,能以其創造性勞動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貢獻的人;具體包括公務員、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才、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和民族民間文化人才(第二條第一款)。
(二)關於人才資源開發的原則
人才資源開發的原則,對於整個人才資源開發工作具有指導和統帥作用。根據中央有關檔案精神,依照《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條例(草案)確定人才資源開發堅持黨管人才、以人為本、政府指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統籌開發、注重效益的原則(第三條)。
(三)關於人才資源開發的重點
人才資源開發是一項全社會的系統工程,要通過政府對有限的人才資源進行合理配置,著重開發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高層次、高技能、急需緊缺人才,起到帶動我省整個人才隊伍全面提高和發展的目的。因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各行各業各類急需緊缺人才的實際,按照不唯學歷、不唯職稱、注重實績的擇才標準,條例(草案)確定六類人才作為人才資源開發的重點(第四條)。
(四)關於高層次人才的引進和待遇
高層次人才對於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省委、省政府歷來重視高層次人才工作,制定了不少培養與引進高層次人才的政策措施。因此,條例(草案)對我省的現行政策進行了概括總結,對暢通高層次人才的引進渠道、提高引進的和本土的高層次人才待遇作出了規定(第十六至十九條)。
(五)關於人才評價
人才評價是人才資源開發的一個關鍵問題,沒有一個科學客觀的評價標準,人才難以界定,人才資源開發工作難以開展。目前國家有關部門僅對公務員、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規定過相關評價標準,其他類別的人才沒有評價標準。因此,條例(草案)根據專家推薦方案,在廣泛聽取實際工作者意見的基礎上,對人才評價體系和七類人才的評價重點作出了規定(第二十一、二十二條)。
(六)關於人才合法權益保護
為了加強對人才合法權益的保護,條例(草案)就人才的人事爭議處理程式和救濟途徑、人才合法權益的行政保護措施、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人才資源開發中的職務違法行為等內容作出了規定(第三十三至三十五條)。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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