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

汕尾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

汕尾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23年1月8日通過的《汕尾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已於2023年3月30日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汕尾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4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汕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文目錄,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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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人才引進與流動
第三章  人才培養與開發
第四章  人才評價與使用
第五章  人才保障激勵與服務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全文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牢固確立人才引領發展的戰略地位,強化現代化建設人才支撐,全方位培養引進用好人才,推進新時代人才強市建設,為革命老區高質量發展示範區、沿海經濟帶靚麗明珠和現代化濱海城市建設提供智力支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人才引進、流動、培養、開發、評價、使用、保障、激勵和服務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或者專門技能,進行創造性勞動並對社會作出貢獻的人,是人力資源中能力和素質較高的勞動者。
第三條 促進人才發展應當堅持黨對人才工作的全面領導,堅持人才引領發展戰略地位、全方位培養引進用好人才、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弘揚科學家精神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才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符合本地區實際需要的人才發展專項規劃,並將人才發展列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指標,構建完善的人才發展政策體系和服務體系,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
產業、科技、教育、文化旅遊、衛生健康、自然資源、城市建設、鄉村振興等專項規劃和各類重大科研或者工程項目立項論證,應當將人才發展作為重要內容。
第五條 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才工作和人才隊伍建設的統籌協調、巨觀指導、督促檢查,組織實施重大人才政策和人才工程。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旅遊、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監管、市場監管、醫療保障、金融監管、政務服務數據管理、投資促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溝通配合,強化人才服務保障,做好有關人才工作和本行業系統內的人才隊伍建設。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才發展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作為財政支出重點領域予以優先保障。
鼓勵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發起設立人才發展基金,為人才發展提供資金支持和保障。
第七條 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人才需求調研,作出人才需求總體預測,合理規劃人才資源。
鼓勵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發展需求自主開展人才需求預測,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才供需預測分析研究。
第八條 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宣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積極開展人才政策宣傳活動,推廣汕尾人才工作品牌,選樹人才服務發展示範案例,在全社會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人才發展氛圍。
第九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人民團體、職業學校、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等舉辦或者參加人才峰會、行業峰會、學術會議、專業論壇、技術研討等人才交流活動。
第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人才發展促進表彰獎勵制度,對在經濟社會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各類人才或團隊,以及在人才發展促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人才引進與流動
第十一條 人才引進應當以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為導向,注重靶向引才和柔性引才,優先引進高層次創新型科技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
人才流動應當充分發揮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主導作用,破除所有制、地域、行業等制約,促進人才資源有效配置和合理流動。
第十二條 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制定人才分類標準,定期發布急需緊缺人才目錄,確保人才引進與產業、崗位需求的緊密對接。
第十三條 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創新管理方式,做好人才編制規劃。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在對接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高水平人才高地的區位優勢,積極承接粵港澳大灣區人才和產業、科技成果轉移,在技術交易、科技金融等方面給予支持。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聚焦重點產業創新需求,制定和實施人才計畫,繪製人才地圖和引才圖譜,引進符合產業發展的創新創業團隊、高層次人才、技術技能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
對引進急需緊缺特殊人才和具有突破性技術的創新創業團隊,可以在引進程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實行一事一議。
鼓勵用人單位發揮引進人才的主體作用,引進高層次人才、技術技能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
鼓勵和支持企業引進境外人才和境外留學人員,提供相應的工作、生活等便利。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徵集崗位,舉辦招聘活動,最佳化招聘服務,並可以在人才密集地區建立招才工作站,開展駐點引才工作。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職業學校、醫療衛生機構、社會服務機構、企業、技術研發和公共服務平台等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通過項目合作、技術引進、聯合研發、顧問指導、兼職返聘等方式柔性引進人才。
對柔性引進並符合特定條件的人才,按照規定給予財政資金補貼。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經所在單位同意,在規定期限內離崗或兼職創辦科技型企業,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在離崗期間保留人事關係。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職業學校聘請具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科研和技術技能人才擔任兼職教師或者兼職研究員。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靈活多樣的鄉村人才引進機制,暢通人才引進和回流渠道,吸引優秀人才參與鄉村振興。
鼓勵和吸引產業、科技、教育、文化旅遊、衛生健康、規劃建設、法律服務等方面的人才向鄉村流動,為服務鄉村的優秀人才在當地的居住、子女入學、父母養老、社會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章 人才培養與開發
第十九條 人才培養開發應當以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為導向,加強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遵循人才成長規律,堅持德才兼備,培養科學精神,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養質量,提升技術技能水平和創新創業能力。
第二十條 教育、科技、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高等學校在學科建設、專業設定、大學生創業就業等領域的政策支持。
鼓勵高等學校建立健全人才培養機制,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重視對人才科學精神、創新能力的培養培育。
鼓勵高等學校結合本市經濟發展需要和人才需求趨勢,設定特色學科、專業和研究、實訓平台。
第二十一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在本市重點行業、領域中培養、選拔領軍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在本市設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海智工作站、博士工作站等創新創業平台和新型研發機構的,給予財政資助。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開發高層次人才。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有利於促進企業家發展的環境,開展常態化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培訓,建立企業家交流學習合作平台,培養優秀企業家和職業經理人。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企業主導的產學研深度融合,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提高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技術技能人才評選活動,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開展技術技能類競賽、技術攻關等活動。
職業學校應當以本市產業發展為導向,及時調整專業設定,加強培養套用型、技能型、創新型人才。支持職業學校與企業聯合培養技術技能人才。
鼓勵社會力量以獨資、出資、合作等方式參與創辦、建設職業學校,為學生提供見習、實習和就業機會。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設立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人才驛站、技能大師工作室、技師工作站、勞模和工匠人才創新工作室等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平台。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海水養殖、水稻種植、鄉村旅遊等特色產業,培養開發農村基層管理人才、農民企業家、種植養殖能手等農村實用人才和服務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科技、教育、文化旅遊、衛生健康等方面的人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完善鄉村工匠專業人才職稱評價體系,引導農業農村人才參與職稱評價工作。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職業學校與市、縣級人民政府共建培訓基地,與農業企業共建研究院,開展各類新型職業農民培訓。
第二十六條 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設定,依託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和社會服務機構建立社會工作專業培訓基地,組織開展社會工作專業教育培訓。
第四章 人才評價與使用
第二十七條 人才評價應當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注重標誌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影響和轉化套用,不唯論文、職稱、學歷、獎項,分類別、分層次對人才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人才使用、激勵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科學、合理、多元的評價機制,發揮政府、用人單位、行業協會、專業組織等評價主體作用,通過組織評價、社會評價、專家評價、市場評價、測評技術評價、大數據測評等方式實施評價。
第二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人才評價標準時,應當將同行評價、市場評價和社會評價納入評價要素。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重視人才專長,綜合人才評價結果,結合人才專業知識或者專業技能安排合適的崗位和工作,發揮人才創造性作用。
用人單位應當明確崗位職責,結合人才職業規劃科學合理使用人才。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落實各項人才政策,保障人才享有合法權利,為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
第三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人才使用考核機制,對引進和培養的各類人才和團隊進行考核。
第五章 人才保障激勵與服務
第三十三條 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更加積極、開放、有效的人才政策,建設戰略人才力量,統籌推動各支人才隊伍建設。
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對人才發展環境和人才政策落實情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完善人才政策。人才發展環境和人才政策落實情況評估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
第三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才待遇保障機制,明確人才待遇標準和服務期限,對符合條件的人才給予保障。
第三十五條 高層次人才、技術技能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按照規定在落戶、子女入托入學、配偶就業、父母養老、醫療保障、住房安居、創新創業等方面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推進人才安居工程建設,多形式籌集房源,多渠道解決人才居住需求。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拓展人才交流服務空間,建設富有本市特色的人才社區和人才公園。
第三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才創新創業項目貸款風險補償機制,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積極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強對人才創新創業的信貸支持、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支持和保險保障服務等。
支持有條件的地區通過設立人才引導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等形式,為人才發展拓寬投融資渠道,推動各類基金與企業有效對接,引導社會資本與企業融合發展。
第三十八條 鼓勵企業建立健全人才激勵機制,引導企業實施協定工資制、年薪制、股權激勵計畫等分配形式,從優確定工資待遇。
鼓勵企業人才以專利等技術成果作價出資,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
第三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基層人才保障水平。有關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在職稱評定、職級晉升、薪酬待遇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四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實施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建立健全創新創業的智慧財產權扶持、激勵與保護機制,推動智慧財產權引導、激勵、保障科技創新。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可以依法實行產權激勵,採取股權、期權等方式對科學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進行激勵,促進自主創新成果轉化與產業化。
利用本市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對於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託的科研項目,可以根據契約約定成果歸屬、使用、處置和收益分配等事項,給予科學技術人員獎勵和報酬。
第四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才綜合服務平台,最佳化申辦程式,為人才政策諮詢、落戶、子女入托入學、配偶就業、父母養老、醫療保障、住房安居、創新創業等提供一站式服務。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推進數字政府建設中,統籌落實線上平台運行維護、數據更新、資源共享等工作,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提升人才服務數位化和智慧化水平。
第四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引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培育發展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和骨幹企業,推動建設人力資源服務中心和人才孵化園區,培養人力資源服務業人才,實現人才服務產業化、規模化發展。
鼓勵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培訓機構和從事人才交流的民間機構等社會組織,為人才提供個性化和多樣化服務。
第四十三條 人才工作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人才訴求反饋機制,對涉及人才的相關訴求,及時幫助提供解決辦法或者途徑。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才發展工作納入綜合績效考核體系,定期對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進行人才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
第四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公開人才工作政府信息,暢通人才工作監督投訴渠道,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支持創新創業容錯免責機制,鼓勵創新、寬容失敗。
按照規定予以免責的單位和個人,在績效考核、評先評優、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和表彰獎勵等方面不受影響。
第四十七條 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弄虛作假、騙取人才政策優惠或者資金的,有關部門應當取消待遇,追回資金,並納入社會信用記錄依法實施失信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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