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榮譽市民條例

汕尾市榮譽市民條例

汕尾市榮譽市民條例,於2021年7月27日汕尾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汕尾市榮譽市民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10/9
第一條 為了鼓勵和褒獎在本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對外交流合作、城市形象和影響力提升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市外人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的市外人士,在本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授予汕尾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在促進對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關係、提升國際化水平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促進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交流與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在經濟社會發展、城鄉建設管理、鄉村振興、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科學利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在招商引資、投資創業、拓展國內外市場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引進高新技術、高層次人才、高端科創平台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在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旅遊等社會事業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七)在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或者在防災減災、應急救援、見義勇為中事跡特別突出的;
(八)在宣傳汕尾、提高汕尾知名度和美譽度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九)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榮譽市民工作聯席會議,按規定開展榮譽市民評選工作,審核榮譽市民推薦和擬撤銷、終止名單,協調涉及榮譽市民授予工作的重大事項。
榮譽市民工作聯席會議的組成部門和人員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聯席會議日常事務以及榮譽市民的聯絡、服務、宣傳等相關工作。
榮譽市民稱號一般每五年授予一次,評選標準由榮譽市民工作聯席會議按照實際情況制定。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工作費用列入市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條件的市外人士,可以由本市有關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推薦為汕尾市榮譽市民人選,也可以由本人自薦為汕尾市榮譽市民人選。
本市有關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推薦汕尾市榮譽市民人選的,應當經被推薦人同意。
推薦和自薦汕尾市榮譽市民人選,向下列部門申報:
(一)被推薦人或者自薦人是外國人的,向市外事部門申報;
(二)被推薦人或者自薦人是華僑的,向市僑務部門申報;
(三)被推薦人或者自薦人是港澳同胞的,向市港澳事務部門申報;
(四)被推薦人或者自薦人是台灣同胞的,向市台灣事務部門申報;
(五)被推薦人或者自薦人是其他市外人士的,向其作出突出貢獻領域的市主管部門申報。
第五條 市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報送榮譽市民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經聯席會議審核後,提交市人民政府確定擬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人選名單,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七日。
外國友好城市行政首長、議會議長以及國際知名人士等來本市訪問,需要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可以不適用本條例第四條和本條前兩款的規定。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擬定榮譽市民人選名單後,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規定程式對市人民政府關於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進行審議,作出決定並公告。
市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舉行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儀式,並頒發證書、證章。
第七條 榮譽市民享有下列禮遇:
(一)應邀列席或者旁聽汕尾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其他重要會議;
(二)應邀參加本市的重大活動,享受貴賓禮遇;
(三)進出汕尾客運口岸出入境時,主管部門根據有關單位的申請依法給予通關便利;
(四)榮譽市民子女在本市接受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的,享有與本市市民同等待遇,由各地教育等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五)每年在本市指定醫院享受一次免費體檢,並享受公立醫院就醫優先服務;
(六)享受本市高層次人才政務服務、旅遊服務、運動服務等相關禮遇;
(七)本市規定的其他可享受的禮遇。
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與榮譽市民的溝通聯繫,聽取榮譽市民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意見和建議,可以通過設立榮譽市民榮譽牆等方式,展示榮譽市民的主要事跡。
第八條 榮譽市民稱號為其獲得者終身享有,但依照本條例規定被撤銷或者終止的除外。
榮譽市民應當珍視並保持榮譽,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自覺維護榮譽市民稱號的聲譽。
榮譽市民應當關心和支持汕尾經濟社會發展,對外宣傳汕尾,提高汕尾的城市知名度和美譽度。
本條例施行前已獲得榮譽市民稱號的,繼續保留榮譽市民稱號,並享有和承擔本條例規定的各項權利義務。
第九條 榮譽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出撤銷其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一)騙取榮譽市民稱號的;
(二)因犯罪被依法判處刑罰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宜保留榮譽市民稱號的。
榮譽市民主動放棄榮譽市民稱號,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出終止其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撤銷或者終止榮譽市民稱號的,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10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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