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2006年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民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工作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民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遵義市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民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工作方案》,深入開展我縣環保專項整治行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習水縣2006年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民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工作方案
  • 地點:習水縣
  • 對象:工作方案
  • 對應:“三個代表
指導思想,工作要求,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落實第六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切實保障民眾飲用水源安全,努力遏制污染事故,解決威脅民眾健康的突出問題,保障民眾環境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工作要求

(一)整治威脅飲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隱患
對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環境違法問題進行集中整治。嚴格執行《水污染防治法》、《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徹底取締一級保護區內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區內所有違規的垃圾堆放場、畜禽養殖場,嚴格控制網箱養殖活動。
(二)集中整治建設項目環境違法問題
縣環保部門組織對2003年《環境影響評價法》實施以來的建設項目,重點是煤炭、化工、石灰製造、釀造、建材、公路建設等行業的建設項目(包括在建和已建成投入運行的)執行環保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建設項目在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環保“三同時”監管和驗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對未辦理環境保護相關手續的違法違規建設項目依法查處,並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對逾期未申報環保“三同時”驗收,長期以試生產名義違法排污的企業,一律停產整治。
(三)深入開展環境安全大檢查
在全縣範圍內開展環境安全大檢查,進一步查清存在重大污染事故隱患的排污企業,重點是赤水河流域沿岸、人口密集區域的生產企業存在的環境安全隱患。對存在重大污染事故隱患的排污企業要求其必須在專項行動期間進行徹底整治,2006年8月底前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計畫並督促落實。對直接導致飲用水源地水質超標的排污企業,必須停產整頓,嚴重威脅環境安全的,要依法關閉。對重點企業應對事故狀態下防範環境污染的措施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事故應急預案和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是否科學合理,是否具有針對性,設施和措施是否適應應急需要。
(四)加強公路沿線的環境監管和生態保護
加強對208S、302S、仁習、習赤等省縣級公路沿線污染源的監察,確保穩定達標排放;關閉淘汰沿線可視範圍內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生產工藝和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小石灰廠、小煉鐵廠和其他污染嚴重的小加工企業;嚴禁在公路兩側開山、取沙、取石;加強對長東公路、二箐公路、通鄉油路建設過程中的生態監察,督促各項生態保護措施落到實處。
(五)加強社會生活噪聲整治
對娛樂場所、五金加工、洗車場、商鋪高音喇叭等噪聲污染進行集中整治,規範其經營行為,對造成噪聲污染擾民的要限期整改並從嚴處罰。
(六)集中查處民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
重點是查處民眾重複上訪、集體上訪的環境問題。著力解決民眾反覆投訴的環境污染問題。縣環保部門要對歷年來民眾反映的突出環境問題認真進行梳理。對民眾重複投訴,仍沒有得到妥善解決、民眾反映仍然強烈的,由縣政府掛牌督辦,制定解決方案,明確時限、落實責任、逐一解決。將解決方案、時限以及工作進展向民眾公布,接受民眾的監督。
(七)查處環境違紀違法行為
1、查處污染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重點是企業履行排污申報情況,申領和變更排污許可證情況,繳納排污費情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
2、查處行政人員的環境違法違紀行為。一是在環境污染投訴處理過程中,是否存在查處不力、行政不作為和吃、拿、卡、要等違法違紀行為。二是在建設項目審批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審批等違紀行為。三是在排污費徵收過程中,是否存在擅自減免緩排污費等違法違紀行為。
3、查處企業人員的環境違法違紀行為。重點是查處企業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人員的環境違法違紀行為。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為切實加強對環保專項整治行動的領導,縣人民政府成立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統一組織領導實施全縣環保專項行動工作。
組 長:蔣建強(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副組長:吳 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王第飛(縣環保局局長)
成 員:馮煥平(縣監察局副局長)
劉懷碧(縣經貿局副局長)
何潤民(縣發改局副局長)
陳愛民(縣司法局副局長)
何 偉(縣工商局紀檢組長)
何雲強(縣安監局副局長)
楊成林(縣電力局副局長)
鐘 文(縣質監局副局長)
馮世富(縣公安局副局長)
羅永江(縣煤管局副局長)
趙 暉(縣城管局副局長)
羅龍江(縣鄉企局副局長)
袁 宏(縣文體廣電局副局長)
何玉梅(縣外宣中心副主任)
縣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於縣環保局,負責環保專項行動的日常工作。王第飛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縣環保局監察大隊隊長劉學富同志負責日常事務及聯絡工作。
(二)明確部門工作職責
縣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以便定期對全縣環保專項行動工作進行協調與指導。
環保部門負責對企業及建設項目執行環境法律、法規及各項環境制度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和查處環境違法問題。負責各類社會生活噪聲的監督管理,並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同時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建立聯合辦案制度,對涉及不同部門處理許可權的案件,要及時移交相關職能部門。
監察部門負責督促各級各部門認真履行環境保護工作職責,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或因監管不力、工作失職而導致環境破壞,造成嚴重影響的,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經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應淘汰的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並依法提請縣人民政府予以取締、關閉。
發改部門負責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符合環境評價要求,擅自開工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停止建設、限期整改等處理意見。新建建設項目未經環境影響評價,不得備案、核准和審批。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做好環境保護法制宣傳和教育活動,為開展環保專項整治行動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對民眾維護環境權益的行為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助執行政府對違法企業下達的取締關閉決定,依法註銷或吊銷其營業執照;對無照經營的不法排污企業依法取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管,對安全保障條件差、直接導致飲用水源地水質超標的排污企業進行停產整治,對企業的事故應急預案和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是否科學合理、是否具有針對性進行檢查。
供電部門負責協助執行政府對違法企業下達的取締關閉決定,採取措施,停止供電。
質監部門負責實施淘汰落後產品的關停取締。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對已發放的要依法註銷其生產許可證。
公安部門負責對使用高音喇叭、音響器材等造成噪聲污染構成違法的單位和人員進行查處。負責為專項行動提供安全保障,保證環保專項行動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鄉企部門負責對鄉鎮企業項目進行清查,配合環保部門對企業違法排污的行為進行查處。
煤管部門負責督促鄉鎮煤礦企業搞好污水治理,配合環保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管,加大違法行為查處力度。
城管部門負責協助環保部門對經營性高音喇叭噪聲污染進行監督整治。
文體廣電部門負責協助環保部門對文化娛樂場所噪聲污染進行監督整治。
在專項整治行動中環保部門要牽頭做好與專項行動其他成員單位的聯合辦案工作,凡涉及其他部門處理許可權的案件,環保部門要在查清違法事實後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各有關部門必須積極配合,不得互相推諉。縣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單位,對決定取締、關閉的違法企業採取停止供電、供水等強制措施。環保部門對構成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案件,要及時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三)加大督辦力度
縣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圍繞今年專項行動的工作重點,確定一批影響較大的環境違法案件,由政府牽頭掛牌督辦。掛牌督辦案件要有明確的目標責任、解決時限、責任單位、督辦部門、督辦程式及獎懲措施。有關單位對縣政府掛牌督辦的環境違法案件要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報縣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四)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各地監察機關、環保部門要將貫徹執行監察部、國家環保總局《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和貴州省紀委、省監察廳《關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黨紀政紀處分的暫行規定》,作為專項行動的重要工作認真組織實施。要直接查處、曝光一批典型環境違法案件,追究一批政府及有關部門環境違法違紀行為的行政責任,嚴肅查處一批直接責任人,堅決糾正損害民眾環境權益的不正之風。
(五)加大公眾監督力度
一是有關部門要將專項行動納入今年宣傳工作要點,制定和實施專項行動的宣傳計畫,要積極組織新聞媒體深度報導環境安全形勢,披露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和違法排污問題,不斷形成專項行動的宣傳高潮。二是要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民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公布對督辦的環境違法案件的工作進展情況。三是充分發揮“12369”環保熱線作用,暢通投訴渠道,積極鼓勵民眾舉報環境違法問題。
四、時間安排
今年的環保專項整治行動從2006年8月上旬一直持續到11月底,分為3個階段進行。
(一)準備動員階段(8月上旬-8月中旬)
認真落實專項行動會議精神,層層作好思想動員,制定好工作方案和各項制度,形成部門聯動,各司其職,聯合辦案的工作機制。
(二)集中檢查和整治階段(8月底-10月中旬)
由縣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此次專項行動工作的重點和要求開展集中檢查和整治。對檢查出的重點環境問題進行集中整治,公開查處、曝光一批典型環境違法案件。對民眾舉報問題進行認真梳理,在此基礎上確定掛牌督辦名單,督促整改到位。
(三)總結階段(10月底)
總結環保專項整治行動取得的成效與不足,提出長效管理措施,健全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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