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於2010年深入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民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的通知

按照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民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總體工作安排,2010年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法務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安全監管總局和電監會將繼續在全國組織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民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於2010年深入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民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的通知
  • 各省、自治區: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
  •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
  • 按照:環保專項行動總體工作安排
環發[2010]44號,附屬檔案:,指導思想,工作重點及要求,主要工作措施,時間安排,

環發[2010]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
按照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民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總體工作安排,2010年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法務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安全監管總局和電監會將繼續在全國組織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民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現將《2010年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民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2010年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民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工作方案
環境保護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
監察部
法務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屬檔案:

2010年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民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精神,緊緊圍繞保民生、保穩定、促發展的總要求,切實解決當前危害民眾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2010年繼續在全國組織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民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以下簡稱“環保專項行動”)。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解決危害民眾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為重點,進一步加大對重金屬污染物排放企業(以下簡稱“重金屬排放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的整治力度,遏制重金屬污染事件頻發勢頭,進一步加大對污染減排重點行業的監管力度,為推進發展方式轉變、經濟結構調整和“十一五”污染減排目標實現提供環境執法保障。

工作重點及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屬排放企業環境違法問題
1.在2009年專項檢查的基礎上,結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輔材料、中間產品、產品及排放廢水、廢氣、廢渣中涉及鉛、鎘、汞、鉻和類金屬砷的污染源。重點查清重有色金屬礦採選及冶煉、含鉛蓄電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製品、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電鍍、危險廢物處置等重金屬排放企業及歷史遺留重金屬廢物堆場。進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監督性監測和現場執法檢查頻次,重點檢查和監測企業廢水、廢氣(包括無組織排放)排放情況、廢渣收集、貯存及處置情況和應急處置設施情況。建立定期的監督性監測制度,對重金屬污染企業排放口、廠界無組織排放情況,每兩個月開展一次監督性監測,公布不達標企業名單。在全面排查的基礎上,認真分析篩選一批重金屬污染問題突出的區域、企業,明確特徵污染物,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強督促指導,儘快消除環境污染隱患,確保環境安全。
2.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有色金屬及相關行業調整振興規劃,將淘汰落後產能任務落實到地方政府,督促企業制定方案,按期完成。徹底取締關停國家明令淘汰的小電鍍、小製革、小冶煉等落後工藝裝備和生產能力,沒有完成淘汰落後產能任務的地區,應暫停其新增重點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嚴肅查處重金屬排放企業違法建設的環境違法行為,未經環評審批的建設項目,一律停止建設和生產。認真梳理有關重金屬排放企業環境污染問題投訴、舉報、信訪案件。對屢查屢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處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產整頓;對超標排放的,依法給予高限處罰,責令限期改正;對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的,責令停產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關閉;對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二級保護區內的重金屬排放企業,一律取締關閉;對無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利用處置企業,一律取締。嚴格禁止向城鎮下水道排放重金屬超標的廢水,導致污水處理廠不能正常運行的,依法取消其排水許可,並予以處罰,造成城市排水設施損壞的,承擔賠償責任;嚴格禁止含有重金屬的工業廢物混入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3.進一步規範重金屬排放企業環境管理。督促重金屬排放企業建立特徵污染物產生、排放台賬和日常監測制度,定期報告監測結果,並向社會公布重金屬污染物排放和環境管理情況。督促企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規範原料、產品、廢棄物堆放場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屬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督促重點防控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對不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或者雖經審核但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責令限期改正。
(二)鞏固污染減排成效,進一步加大對污染減排重點行業的監管力度
1.地方各級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應結合本地污染減排重點工作,在環保專項行動中確定重點整治區域和行業,嚴格執行環境保護、節約能源、清潔生產、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切實加強監督檢查,依法淘汰落後產能,鞏固污染減排成效。重點加強對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的日常監督檢查。加強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水質的監督性監測。規範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杜絕隨意丟棄或直接排放。加強排入污水處理廠的工業企業廢水排放監管,防止超標廢水排入污水處理廠。重點加強電廠脫硫設施和鋼鐵企業燒結機脫硫設施的監管。嚴肅查處故意不正常運轉脫硫設施,使用旁路偷排、煙氣連續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
2.對2009年環保專項行動集中整治中發現的問題開展“回頭看”。重點檢查淘汰落後產能、設備的取締關閉情況,超標、超總量污染企業限期治理完成情況,未批先建建設項目停止建設、停止生產情況,防止污染反彈。

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繼續把深入開展環保專項行動作為重要工作內容,進一步加強政府主管負責同志牽頭、各相關部門參加的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工作機制,完善工作制度,制訂具體實施方案,落實各項重點工作。地方各級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根據實際情況,逐級制定工作方案,召開專門會議進行動員部署,安排專項經費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進各項工作開展。進一步明確排查和整改重點、目標、時限、責任人,限期完成。將整改完成情況作為各級政府環保目標責任制的內容進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區,要予以通報。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大環境執法、監測及應急能力建設,提高裝備和技術水平,建立健全應對重金屬污染事故的快速反應機制。
(二)加強部門聯動,全面整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堅持定期協商、聯合辦案制度和環境違法案件移交、移送、移辦制度,強化聯合執法,共同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環保部門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加強掛牌督辦、後督察等環境行政執法手段,聯合相關部門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大結構調整力度,抑制產能過剩和重複建設;工業主管部門要切實發揮在淘汰落後產能工作中的職能作用,督促和指導各地加大淘汰落後產能工作力度,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加速落後產能退出;監察機關要充分發揮行政監察職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門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司法行政機關要有序推進環境法制宣傳教育、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強化排水許可管理,並加強對城鎮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管;工商部門要嚴肅查處企業違反註冊登記法規的行為;安全監管部門要督促危險化學品企業嚴格防範生產事故的發生,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尾礦庫要責令停產整改、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並督促被取締關閉尾礦庫企業落實閉庫資金,限期履行閉庫手續;電力監管部門要監督供電企業,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節能環保電價政策,對依法關閉的企業採取限電、停電、斷電等有效措施。
(三)加強監督檢查,嚴肅追究責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將民眾反映強烈、污染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典型環境污染問題作為重點,分批進行掛牌督辦,落實相關責任,做到處理到位、整改到位、責任追究到位,掛牌督辦結果要向社會公布。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造成轄區或相鄰區域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壞的;對環境違法行為查處不力,甚至包庇、縱容違法排污企業,致使民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對不依法行使職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政府及部門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加強宣傳報導,曝光典型案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分階段制訂宣傳計畫,確定宣傳重點,積極組織新聞媒體做好專項行動和環保法律法規的宣傳報導,進一步增強全民的環境保護和法律意識,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定期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環保專項行動進展情況和典型環境違法案件查處情況。要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公開曝光一批嚴重危害民眾身體健康的典型環境違法案件。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傳計畫,深度報導,形成聲勢。

時間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4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結合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整治重點,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全面完成環保專項行動的動員部署工作。動員部署情況和實施方案於2010年4月底前報送全國環保專項行動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階段(5月至9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對重金屬排放企業、污染減排重點行業存在的環境違法問題進行集中整治,嚴肅查處一批典型違法案件。重金屬排放企業整治情況於2010年6月底前報送全國環保專項行動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三)督查階段(10月至11月)
各省級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對各地專項行動工作開展督查。國務院九部門將適時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督查。
(四)總結階段(12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對環保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總結,完成2010年環保專項行動工作總結報告,於2010年12月底前報送全國環保專項行動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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