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羅田縣城鎮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保障和檔案信息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地下管線,是指建設於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信、照明、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公共視頻監控、工業等管道線纜等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 地下管線工作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籌建設、協調管理、分工負責、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兼顧防災減災、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五條 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建設的監督管理和信息檔案管理,城管執法部門依法對損壞地下管線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並協助管線產權單位追償損失。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管線的相關管理工作。
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對所屬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運行負責,按照“誰所有、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地下管線巡護和隱患排查制度;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破損、老化、缺失的,應當及時修復,因未及時修復而發生事故,將追究管線產權單位責任,並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條 鼓勵、支持地下管線科學技術的研究、創新和套用。
鼓勵採用共同溝、綜合管廊等方式敷設地下管線,規範引導非開挖技術在地下管線工程中的套用。
鼓勵採用先進技術對地下管線進行標識、定位、探測、安全預警、遠程控制等,實現對地下管線的智慧化管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毀、侵占、破壞和擅自開挖地下管線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八條 行業主管部門或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地下管線專項規劃,經規劃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規劃部門組織編制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將地下管線專項、綜合規劃的控制要求納入規劃內容。在規划過程中與相關管線運行管理單位聯繫,徵詢相關技術設計方案。
第九條 新(改、擴)建地下管線工程,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委託道路建設單位與道路工程一併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要嚴格執行地下管線工程的規劃核實制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要加強對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各類違反規劃的行為及時查處,依法嚴肅處理。
第十條 管線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應符合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管線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確定,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進行。
第十一條 管線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根據測繪、竣工測量成果、成果入庫意見和管線工程檔案預驗收意見,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規劃核實,符合要求後方可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 住建部門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合理安排地下管線和道路的建設時序。在制定道路年度建設計畫時,應提前告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管線單位,徵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統籌協調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建設。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指導管線單位,根據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和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制定各專業管線年度建設計畫,並與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同步實施。要統籌安排各專業管線工程建設,力爭一次敷設到位,並適當預留管線位置。要建立施工掘路總量控制制度,嚴格控制道路挖掘,杜絕“馬路拉鏈”現象。
第十三條 建設道路、橋樑、隧道等市政基礎設施時,工程建設單位應在設計方案形成前向住建部門申報項目,住建部門應當根據項目申報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計畫通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管線單位,結合地下管線規劃,同步建設地下管線,儘量減少新建道路的多次重複開挖。不能同步建設的,報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暫緩建設,但應當按照規劃預留管位。
第十四條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綠地的,應當向城管執法部門申報,依法辦理占用、挖掘審批手續。
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交付後五年內,以及大修的道路竣工後三年內,不得開挖敷設管線。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挖的,需經縣人民政府批准,按審批程式辦理相關手續後實施,並提前7個工作日向社會公告,堅決杜絕隨意開挖馬路現象。
第十五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區域內的現狀資料組織相關地下管線責任單位確認,相關單位應當現場勘查、調閱檔案並在要求期限內予以書面回復;地下管線責任單位認為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組織現場詳查確認地下管線現狀。
城市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核實建設單位提供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制定既有管線保護措施和安全施工方案,並與管線權屬單位簽訂保護協定。對違規施工造成管線破壞的行為要依法追究責任。工程覆土前,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及時報送測量結果,納入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六條 道路建設單位或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提供經確認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事先通知產權、管理單位做好施工過程中現場管線的監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徵求產權管理單位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線的保護方案,督促和檢查測繪單位完成覆土前測量和竣工測量,做好地下管線工程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和移交工作。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報相關單位審查。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條 涉及地下管線的道路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先深後淺的施工原則,在滿足地下管線工程技術規範要求的前提下,統籌安排地下管線建設工期與道路建設工期。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服從。
第十八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後及時組織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向地下管線責任單位辦理移交手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驗收合格且資料齊全的,地下管線責任單位不得拒絕接收。
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返修或者重建,並負責返修或者重建期間的維護管理;未經驗收或者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九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監督地下管線責任單位做好地下管線的運行,做好職責範圍內地下管線安全管理的專項檢查,加強監測和預警,編制行業應急預案,報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批准備案。
第二十條 地下管線責任單位負責所屬地下管線的運行安全,履行下列運行維護職責:
(一)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配合做好管線的安全運行;
(二)管線使用和維護,應當執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
(三)建立管線定期巡查台賬,記錄內容應當包括巡查人員(數)、巡查時間、地點(範圍)、發現問題與處理措施及巡查人員簽名等;
(四)編制實施管線維護和巡檢計畫,並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制定管線應急預案,並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六)為保障管線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綠化等進行緊急搶修的,搶修單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記錄,並同時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並在48小時內補辦手續。如遇節假日,補辦手續可以順延至節後第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地下管線責任單位不得擅自廢棄地下管線;確需廢棄的,應當徵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並報規劃、住建等部門批准。
廢棄的地下管線由產權單位予以拆除。產權不明的,由道路或工程建設單位拆除。不宜拆除的地下管線,由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或者道路建設單位、工程建設單位將管道及其檢查井封填,並向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壓地下管線及其養護管理通道;
(二)損壞和擅自占用、遷移地下管線;
(三)塗改、損壞、覆蓋和擅自移動、拆除地下管線設施的安全警示標誌;
(四)在地下管線法定保護範圍內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及種植深根性植物;
(五)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審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設管線的,由縣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對違規建設施工造成管線破壞的行為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