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文化局的職責,原縣廣播電視事業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二)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放映的管理職責。
(四)加強動漫、網路遊戲管理及相關產業和市場監管的職責。
(五)加強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指導基層文化建設、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
(六)加強電影發行放映事業建設及其管理職責。
(七)加強對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節目業務監管職責。
(八)增加協調擬訂全縣文化市場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及指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職責。
(九)增加對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監管的職責。
(十)增加對全縣從事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的民辦機構監管職責。
主要職責
(一)文化工作
1、貫徹實施黨和國家以及省市有關文化藝術工作的方針、政策,推進文化藝術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2、指導、管理文化藝術和事業,指導、協調文化藝術創作與生產,推動各門類文化藝術的發展,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藝術活動;推進文化藝術領域的公共文化服務,規劃、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指導縣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
3、擬訂文化藝術產業和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協調文化藝術產業發展,推進對外文化產業交流與合作;指導、管理全縣對外文化交流和文化宣傳工作,組織實施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4、指導、管理社會文化事業,指導、管理圖書館、文化館和基層文化建設工作;擬訂文化科技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推進文化(文物)科技信息建設。
5、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6、擬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指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
負責對文化藝術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指導對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
7、負責對網咖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對網路遊戲服務進行監管。
8、協調和指導文物保護工作,擬訂文物保護和文物管理事業發展規劃、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文物保護的實施,履行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依法組織查處文物違法的重大案件,協同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9、指導全縣文物管理機構的業務工作,協調文物管理機構間的交流與協作;負責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工作;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申報、保護和監管工作。負責文化和文物管理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10、貫徹實施黨和國家以及省市有關電影工作的方針、政策,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指導、協調電影事業、產業發展,監管電影發行放映、下鄉放映等工作,指導電影事業體制機制改革。
(二)廣播電視工作
1、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關於廣播電視宣傳、創作的方針政策,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組織指導廣播電視宣傳和電視節目製作。
2、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關於廣播電視和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相關技術標準;擬定全縣廣播電視地方性規章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全縣廣播電視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3、組織推進全縣廣播電視領域的公共服務體系和工程建設、農村廣播電視建設和發展,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基礎設施建設。
4、擬訂全縣廣播電視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協調廣播電視事業、產業發展;管理全縣性重大廣播電視活動。
5、負責全縣廣播電視、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業務的監管,對全縣從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民辦機構實施監管。
6、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收錄、通過信息網向公眾傳播的視聽節目和公共視聽載體播發的試聽節目,審查其內容和質量;負責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發行的管理。
7、指導和協調全縣廣播電視和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科技工作;監管全縣廣播電視節目傳輸和監測工作。
8、制定全縣廣播電視專用網的具體規劃並實施管理;落實廣播電視專用網的具體政策、規章和技術標準,指導分級建設和開發工作,保證廣播電視節目的安全播出;受有關部門委託,編制廣播電視專用頻段規劃,指配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和功率等技術參數,參與制定全縣信息網路的總體規劃。
9、管理全縣有線電視和衛星電視節目,依據有關規定管理
音像資料,負責全縣廣播電視系統的對外交流和合作工作。
10、監督指導縣電台、縣電視台等所屬事業單位工作,對其重大宣傳進行協調和檢查,統一組織和管理對中央、省、市的廣播電視節目的傳輸覆蓋。
(三)新聞出版工作
1、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關於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全縣新聞出版產業發展規劃和印刷、發行單位結構、布局的規劃並組織實施。
2、負責對印刷複製業進行行業監督和管理。
3、擬訂“掃黃打非”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督辦、查處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的案件。
4、負責對從事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監管。
(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