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線測繪工程監理規程》(CH/T 6009-2019)是自然資源部發布的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管線測繪工程監理規程
- 發布單位:自然資源部
《管線測繪工程監理規程》(CH/T 6009-2019)是自然資源部發布的行業標準。
《管線測繪工程監理規程》(CH/T 6009-2019)是自然資源部發布的行業標準。2019年12月24日,《管線測繪工程監理規程》等12項推薦性行業標準已通過全國地理信息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查,現予批准、發布,自2020...
本規程規定了排水管道檢測和非開挖修復工程的監理工作管理、檢測項目質量控制、非開挖修復工程質量控制、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監理、進度和造價控制、契約履行監理與工作協調和監理工作總結等方面的工作要求。 本規程適用於室外排水管道的檢測和非開挖修復工程的監理工作。主要內容 1 範圍 本規程規定了排水管道檢測和非開挖...
管線工程涉及道路、鐵路、軌道交通、航道港口、河道、水利設施、園林綠地、文物保護、人民防空和軍事設施、安全生產、生態環境等事項的,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前,應當徵求相關管理部門和單位的意見。第十九條 管線工程開工前,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實施放線,並向自然資源和規劃...
《東莞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發布。市長袁寶成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東莞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法規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地下管線工程管理,規範地下管線規劃建設行為,整合和利用地下管線信息資源,確保地下管線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十三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放線,並向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驗線。未經驗線,建設工程不得開工。第十四條 城市地下管線建設需要臨時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臨時占用或者挖掘許可手續,合理安排施工時間,減少對城市道路交通...
第十五條〔放線驗線〕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放線,並辦理規劃驗線手續,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確認無誤後方可動工。第十六條〔竣工測量〕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檔案和管線工程測量圖。竣工測量所需費用...
依附於主體工程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依據管線綜合規劃和管線建設計畫,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服從主體工程進度安排。需暫緩建設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報管線行業主管(協調)部門批准,實施主體工程建設時按照規劃要求預建管道或預留地下管線位置;需提前建設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範編制施工期間的交通組織方案,做好施工...
第十五條 地下管線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技術規範要求進行。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施工圖審查;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七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施工許可手續;與建(構)築物、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科學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規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行為,保障地下管線運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市、縣(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檔案信息管理等活動,...
第十四條 城市新區和各類園區地下管網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主幹道路時,符合技術安全標準和相關條件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採用地下管線綜合管廊技術;無法採用的,應當為地下管線綜合管廊預留規劃通道。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資質的測繪單位對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施工進行跟蹤測量。測繪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施工...
第十二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地下管線建設需要臨時占用或者挖掘既有城市道路、公路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臨時占用或者挖掘許可手續。第十三條 除管線遷改工程外,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放線,並向...
第九條管線工程開工前,由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定位、放線。管線鋪設前,由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規劃驗線,經規劃驗線確認無誤後方可繼續施工。第十條管線工程覆土前,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且符合有關標準、質量要求的竣工測量數據檔案和管線工程測量圖。竣工測量所需費用納入管線...
(六)涉及橋樑、公路等的管線工程,提供相關部門的意見或與有關單位的協定書;(七)管線穿越其它用地,相關用地單位出具的同意材料。第十條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按照規劃審批的要求進行放線,並辦理規劃核實驗線手續,經縣規劃核實主管部門確認合格並告知縣城市管理執法局後方可...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數據資料,組織現場詳查,形成現狀資料。無數據資料或者資料不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探測,形成現狀資料。形成的現狀資料,應當報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城建檔案和地下管線管理機構。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到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按照規劃核准的地下管線管位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按照審批程式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資質的測繪單位對地下管線工程施工進行跟蹤測量。測繪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施工進度的要求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並在地下管線工程完工覆土前編制地下管線竣工測繪圖。第十六條...
第十三條地下管線工程設計方案規劃審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了解地下管線工程施工現場及影響區域的地下管線信息及現狀資料,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工程設計方案。當施工地段無地下管線資料時,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資質的測繪單位探明地下管線情況。第十四條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資質的...
第十七條經批准建設的管線工程在開工前,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主體或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委託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開工前放線,並申請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驗線。第十八條管線建設單位必須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管線資料。施工單位應當文明施工,並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現場應當使用統一規範的圍欄,設定醒目告示牌...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託依法取得相應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對地下管線工程施工進行跟蹤測量。第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完工後,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核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的義務,有權對損毀、侵占、偷盜、破壞管線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第八條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加強對管線設施的日常巡查與維護。如因管線設施老化影響安全的,應當及時報計畫更換。做好本部門管線工程測繪及資料匯總錄入,同時報備市管線辦統一更新。第九條政府鼓勵和...
第十三條 承擔地下管線工程測繪、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地下管線工程設計方案,並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地下管線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含地下管線的容量、管徑、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點標高等內容。與...
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工程主體工程完成後整體工程竣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量單位,按照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完整的測量數據檔案、管線工程測量圖等竣工測繪成果,並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內容的,不得組織竣工...
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工程一併辦理相關規劃審批手續。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涉及鐵路、橋樑、河道、綠地、軍事設施、文物保護區等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開展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工作時,應徵求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規劃定位放線。第十一條 ...
第十三條 從事地下管線規劃編制和工程設計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按照規劃要求和相關規範進行設計。第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規劃定位放線,並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驗線,驗線合格後方可開工建設。第十五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本行業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城市地下管線專業規劃。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地下管線相關規劃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並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劃規範對城市地下管線的走向、埋深、間距等作出具體安排。第九條 經依法批准的城市地下管線規劃是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和...
(二)向設計、施工單位提供地下管線現狀資料;(三)安排人員現場巡查;(四)督促和檢查測繪單位在地下管線覆土前完成跟蹤測量工作;(五)做好地下管線工程資料的收集和歸檔等工作。第二十條地下管線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施工計畫以及有關...
第十三條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CJJ61)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檔案和管線工程測量圖。第十四條 管線工程建設完成後,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得組織...
管線工程需要新占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第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時,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同步測繪,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應當形成完整的測量數據和工程測量圖。地下管線工程的測量費用納入管線工程造價。第十五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3個月內,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配建管線和原有架空管線應當同步入地。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收集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各類地下管線資料,到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施工範圍的地下管線分布情況,依法申請辦理建設工程立項和規劃、施工許可等手續,委託測繪單位放線,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第十條 管線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應符合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管線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確定,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進行。第十一條 管線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根據測繪、竣工測量成果、成果入庫意見和管線工程檔案預驗收意見,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規劃核實,符合要求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