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撫州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批准《撫州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由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次會議審議中提出的審查意見修改後予以公布。
撫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1號
《撫州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已由2024年4月29日撫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6月14日
條例全文
撫州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2024年4月29日撫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
第三章 建設
第四章 運行維護
第五章 綜合管廊
第六章 檔案信息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科學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規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行為,保障地下管線運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市、縣(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檔案信息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於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照明、廣播電視、交通信號、視頻監控等管道、線纜、管溝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用於集中敷設上述管線的綜合管廊。
第三條 地下管線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籌建設、分工負責、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的資金投入,協調解決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重大事項。
開發區管理機構按照所屬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轄區內地下管線相關建設和管理工作職責。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城市綜合管廊、市政排水設施管理,以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等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建設的施工許可、施工質量安全監管和檔案信息管理等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工業和信息化、應急管理、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國防動員、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地下管線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
第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書面徵求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本行業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地下管線專項規劃,書面徵求同級自然資源、城市管理部門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依法徵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專家和公眾等意見。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一經批准,應當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改。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建築物、構築物、道路、橋樑以及地下空間等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一併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八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建設工程放線,並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驗線書面申請。未經驗線或者驗線不合格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九條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條件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 建設
第十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結合道路年度建設計畫,向城市管理部門報送地下管線年度建設需求。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統籌道路年度建設計畫和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年度建設需求,徵求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編制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當年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未組織實施的,應當重新編制。
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一經批准,不得擅自調整。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申報;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組織實施地下管線建設。地下管線工程未列入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的,不得開工建設;因應急搶修等特殊原因實施的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外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完工後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城市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除依法免予施工許可的外,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依法與主體工程一併辦理施工許可證。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需要臨時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城市道路臨時占用、挖掘審批手續。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三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應當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准。
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搶修,並同時通知城市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二十四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可能影響交通安全、環境保護、文物保護、綠化、消防、軍事、人民防空、測量標誌、航道、河道、城市地表及地下水系、公路等設施的,應當徵求相關管理部門意見或者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查詢城市建設檔案和地下管線綜合檔案信息系統、諮詢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現場探測等方式,查明建設區域及其毗鄰區域既有地下管線現狀,形成現狀資料送既有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確認,制定既有地下管線安全保護方案,並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配合查明地下管線現狀。
建設單位應當向地下管線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既有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第十三條 地下管線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主體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統籌主體工程和地下管線工程的施工,協助和督促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依附於道路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步建設;確實不能同步建設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地下管線位置,並在路口預留地下管線過路通道。
新建、改建城市住宅設定的陽台(露台)污水管道,不得接入雨水管道。
第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道路占用、挖掘的總量、規模和期限,合理安排施工時間,在施工現場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占用期滿或者挖掘施工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並通知城市管理部門檢查驗收。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臨時占用或者挖掘由城市管理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等建設項目需要遷移、改動既有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既有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協商實施方案,明確遷移、改動既有地下管線的費用承擔、施工期限等事項。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時,因場地條件或者地下空間占用等原因,需要變動地下管線平面位置、標高和規格的,除故障搶修以外,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辦理變更手續後,方可組織施工。
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按照有關標準和要求參與地下管線工程建設,並對所完成的工作質量負責。
第十七條 地下管線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設定施工標誌牌,標明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施工期限、負責人和聯繫電話等內容;
(二)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設定安全防護和警示設施,採取揚塵、噪聲防治措施以及生態保護措施,文明施工;
(三)依附於道路建設的,按照道路建設單位安排的工期進行施工;經批准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四)核實既有地下管線現狀資料,按照施工方案和既有地下管線安全保護方案施工;
(五)發現未查明的地下管線,或者發現既有地下管線埋設位置與現狀資料不相符的,立即停止施工,採取相應保護措施,探測查明既有地下管線實際情況方可施工,並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部門;
(六)損壞既有地下管線的,立即停止施工,採取應急保護措施,並報告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權屬單位,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部門;
(七)配合做好地下管線相關測量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八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要求以及下列規定,設定地下管線標誌:
(一)在管線本體或者規定位置設定標誌;
(二)以非開挖方式敷設地下管線的,設定地面永久性標誌;
(三)高危管線設定地面永久性安全警示標誌,燃氣管線設定地面永久性警示帶。
第十九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檢測管線安裝質量,確保達到國家有關標準、規範要求。
第二十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竣工測量數據檔案和地下管線工程測量圖等測量資料。以非開挖方式施工的,應當繪製地下管線軌跡圖,標註地下管線的穿越起點和終點坐標、軌跡、敷設方向以及埋深。
第二十一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地下管線檔案信息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和規範性,應當納入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自然資源、消防救援、國防動員等部門或者機構出具的認可檔案或者準許使用檔案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將地下管線工程移交給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維護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運行維護
第二十二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負責所屬地下管線的運行安全,履行下列責任:
(一)按照有關標準和要求設定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定期評估地下管線運行狀態,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
(二)建立地下管線監測預警機制,重點監測監控輸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以及其他可能產生危險情形的地下管線及其所涉區域;
(三)建立地下管線隱患排查制度,定期排查、及時整治消除安全隱患;
(四)建立地下管線巡護制度,開展日常巡查和定期維護並做好記錄,及時修復破損管線、更換老化管線、補充缺失管線,保持地下管線完好、安全;
(五)制定地下管線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配備應急物資,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六)建立地下管線信息檔案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線普查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及時搶修地下管線故障;地下管線發生事故的,應當及時向城市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報告。
搶修後發生管線位置變化或者管線遷移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在搶修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有關信息資料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地下管線需要廢棄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及時拆除,並報告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部門;無法拆除的,應當進行安全處理並將管道口及其檢查井封填。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地下管線權屬單位開展老舊地下管線清理和改造。權屬不明的老舊或者廢棄地下管線,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清理、改造或者拆除、封填。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及地下管線安全、妨礙地下管線正常使用的行為:
(一)擅自占壓地下管線及其養護管理通道;
(二)損壞地下管線;
(三)擅自占用、遷移、接駁地下管線;
(四)在地下管線保護範圍內堆放或者排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種植深根性植物;
(五)塗改、損壞、覆蓋、擅自移動、擅自拆除地下管線的安全警示標誌;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妨礙地下管線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五章 綜合管廊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新城區建設、舊城區改造和城市道路建設,穩步推進地下管線綜合管廊建設。
城市新城區建設應當同步規劃綜合管廊。老城區改造應當因地制宜、統籌安排綜合管廊建設;尚不具備綜合管廊建設條件的,應當逐步將架空線路改造為地下管線。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符合技術安全標準和相關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綜合管廊。
綜合管廊應當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滿足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的使用和運行維護需求,同步配套消防、供電、照明、監控與報警、通風、排水、標誌等設施。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國防動員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管廊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的規劃設計應當充分考慮區域開發與改造對未來基礎設施容量、地下管線入廊敷設和引出支線的需求,併兼顧海綿城市建設、人民防空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為地下管線入廊敷設預留空間容量和接口。
綜合管廊規劃區內的專業管線規劃,應當與綜合管廊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八條 已建設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的區域,規劃入廊的各類地下管線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全部入廊;對於已規劃入廊的地下管線,在綜合管廊以外的位置進行建設的,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既有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求,將所屬管線逐步遷移至綜合管廊。
第二十九條 地下管線綜合管廊運營單位負責綜合管廊的維護和日常管理,履行下列責任:
(一)養護和維修綜合管廊共用設施,保障設施正常運行;
(二)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值班、檢查、檔案資料等維護管理制度;
(三)建立安全監控系統,制定安全保障制度,實時監控和定期巡檢綜合管廊;
(四)保持綜合管廊整潔衛生、正常照明和良好通風;
(五)統籌協調管線入廊施工作業和入廊管線權屬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入廊管線權屬單位進行巡查、養護和維修;
(六)建立運行維護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向城市管理部門和入廊管線權屬單位報送綜合管廊運行維護管理情況;
(七)制定應急預案,配備應急物資,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發生險情時採取應急措施,及時通知入廊管線權屬單位進行搶修,並報告相關主管部門;
(八)及時勸阻、制止綜合管廊內擅自開工、未按照管廊保護方案施工等可能影響管廊安全的行為;
(九)保障綜合管廊和入廊管線安全運行的其他責任。
第三十條 入廊管線權屬單位負責入廊管線的維護和日常管理,履行下列責任:
(一)按照要求交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
(二)在綜合管廊內施工遵守安全技術規程,經管廊運營單位同意且施工方案符合消防要求,方可實施明火作業,有效保護管廊和其他入廊管線安全;
(三)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程使用和維護入廊管線,向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提交入廊管線的安全運營須知和故障應急處置方法;
(四)建立安全責任制,編制實施所屬入廊管線維護和巡查計畫,建立定期維護和巡查台賬,接受綜合管廊運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五)結合綜合管廊應急預案制定入廊管線應急預案;
(六)保障綜合管廊和入廊管線安全運行的其他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地下管線綜合管廊周邊區域應當劃定管廊安全保護區並設定相關標誌。管廊安全保護區範圍的外邊線距管廊本體結構兩側外邊線應當不少於三米,具體範圍由城市管理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在管廊安全保護區範圍開展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徵求地下管線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意見。
第三十二條 鼓勵社會資本和入廊管線權屬單位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地下管線綜合管廊。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特許經營、財政補貼、貸款貼息、購買服務等措施,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綜合管廊的投資、建設和運營。
第六章 檔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下管線綜合檔案信息系統並更新維護,接收、整理地下管線普查、竣工驗收、補測補繪、遷移廢棄等檔案信息資料並及時錄入信息系統。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建立與地下管線綜合檔案信息系統統一標準的專業管線信息系統並更新維護,定期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更新的專業管線信息數據,並對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負責。
地下管線綜合檔案信息系統應當和各專業管線信息系統實現對接,做到信息即時交換,共建共享。
第三十四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並向城市管理部門報送相關檔案信息資料。
地下管線遷移、變更、廢棄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將遷移、變更、廢棄部分的地下管線檔案信息資料修改、補充錄入本單位專業管線信息系統,並在遷移、變更、廢棄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移交修改後的專業圖等檔案信息資料,同時向城市管理部門報送相關檔案信息資料。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移交、報送的檔案信息資料,應當符合建設工程檔案歸檔整理規範以及地下管線綜合檔案信息系統錄入要求。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工作。
建設工程施工中發現未建檔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報告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為違反規劃建設且依法應予拆除的地下管線,應當移交給城市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認定為合法建設的,或者可以補辦規劃手續的地下管線,移交給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地下管線權屬單位補測補繪,並依法報送地下管線坐標、標高以及走向等檔案信息資料。
未建檔地下管線權屬不明,經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清理、改造予以保留,並組織補測補繪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時錄入地下管線綜合檔案信息系統。
第三十六條 地下管線檔案信息資料的存儲、處理、傳遞、使用、銷毀,以及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查閱、利用地下管線檔案信息資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下管線檔案信息資料查閱利用制度,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查閱、利用地下管線檔案信息提供便利。
在利用地下管線檔案信息資料過程中,利用人發現存在涉及公共安全的準確性問題的,應當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要求設定地下管線標誌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及時修復破損管線、更換老化管線或者補充缺失管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及地下管線安全或者妨礙地下管線正常使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或者權屬單位未按照規定報送地下管線檔案信息資料,或者未按照規定移交依法無需辦理竣工驗收的遷移、變更、廢棄地下管線的檔案信息資料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竣工的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檔案尚未按照規定移交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移交。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意見徵詢
關於公開徵求《撫州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草案)》意見建議的通知
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撫州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現將條例草案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社會公眾以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反饋修改意見、建議,並註明“撫州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立法徵求意見”字樣。徵求意見截止時間:2023年11月29日。
通信地址:撫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郵編:344000)
聯繫信箱:參考連結
聯繫電話:參考連結
撫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2023年10月27日
草案
撫州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
第三章 建設
第四章 運行保障
第五章 綜合管廊
第六章 檔案信息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保障地下管線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合理利用地下空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及概念界定】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縣中心城區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保障和檔案信息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於城市地面以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照明、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公共視頻監控、工業等管道、線纜、綜合管廊、管溝及其附屬設施。
本條例所稱的地下管線綜合管廊,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於容納多種公用設施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構築物。
第三條【基本原則】 地下管線管理應當遵循規劃引領、統籌建設、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區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地下管線綜合管理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有關地下管線重大事項,將地下管線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供資金保障。
撫州高新區、東臨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屬地內地下管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城市綜合管廊、市政排水、污水管網設施管理,以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建設過程中的監管服務、造價服務和檔案信息管理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通信發展、應急管理、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國防動員、市場監管、供電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管線單位職責】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負責所屬地下管線的日常管理和運行維護工作,建立地下管線巡護管理和隱患排查制度,及時修復補充破損、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制定安全應急預案,保證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
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行業監管,組織實施管線安全專項檢查和日常督查工作。
第七條【支持創新】 鼓勵、支持地下管線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套用地下管線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推進地下管線數位化、智慧型化管理和套用。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地下管線的投資、建設和運營。鼓勵採用綜合管廊的方式敷設地下管線,規範引導非開挖技術在地下管線工程中的套用。
第二章 規劃
第八條【規劃編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地下管線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地下管線綜合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改。
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城市未來發展、用地布局、產業布局和各類管線建設需求,與歷史文化名城建設、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綜合交通、人民防空、園林綠化、生態空間保護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本行業發展規劃,編制地下管線專項規劃,合理確定地下管線的規模、布局、市政設施用地、保護範圍等內容。
第九條【規劃許可】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規劃支持性意見;與建築物、構築物、道路、橋樑以及地下空間等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一併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地下管線工程涉及道路、橋樑、鐵路、軌道交通設施、航道港口、河道、水利設施、綠地、文物保護區域、人民防空和軍事設施以及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事項,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關許可。
第十條【規劃驗收】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規劃驗收。未經規劃驗收或者驗收不符合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內容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 建設
第十一條【年度建設計畫】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結合道路年度建設計畫,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建設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年度建設需求和道路年度建設需求,同時徵求相關地下管線專業主管部門意見,編制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組織實施地下管線建設。未列入年度建設計畫的,不得開工建設,不予辦理道路占用、挖掘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施工許可】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一併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有關主管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審查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線的安全保護措施。
地下管線建設涉及交通安全、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和綠化、消防、軍事、人民防空、軌道交通、測量標誌、水利、航道、河道、公路等設施的,還應當依法徵求相關管理部門意見或者辦理審批手續。
地下管線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審批手續;在技術條件允許的最短時間內完工,併合理安排施工時間,減少對城市道路交通的影響;需要占用人行通道的,應當合理設定警示標誌、圍擋和臨時通道,保證行人安全通行。
第十三條【資料現狀】 建設工程涉及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查詢建設場所及其毗鄰區域地下管線資料,並進行現場核查,形成現狀資料;無資料或者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應當委託具備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探測形成現狀資料。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配合建設單位開展現場探測。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將建設區域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作為附屬材料,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城建檔案和地下管線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放線驗線】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測繪工作,持規劃放線測繪成果申請規劃驗線,並依法辦理規劃驗線手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確認符合規劃許可內容的方可動工。未經驗線或者驗線不合格的,不得開工建設。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託依法取得相應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對地下管線工程施工進行跟蹤測量。
第十五條 【同步建設與預留管道】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的,應當將依附於道路的地下管線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確實不能同步建設的,經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暫緩敷設,但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地下管線位置,路口應當預留管線過路通道。
在新建、改建城鎮住宅過程中推進陽台露台設定污水管道,明確城鎮住宅區內共用雨水污水管道引入地下排水管網。
第十六條【挖掘禁止】 因地下管線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應當嚴格控制道路占用、挖掘的總量、規模和施工時間。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道路占用、挖掘審批手續。
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後五年內,大修的道路竣工後三年內,不得開挖敷設地下管線。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挖的,需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告。經批准開挖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規定的標準繳納掘路修復費。
第十七條【遷移改建管線規定】 因工程建設需要遷移、改動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通知有關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告知遷移或者改建的設計要求,由地下管線管理單位負責遷移或者改建,並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設。遷移或者改建地下管線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給予補償。
工程建設施工過程中,因場地條件或者地下空間占用等原因,需變動地下管線平面位置、標高和規格的,按原審批程式辦理變更手續後,方可組織施工。
第十八條【同步建設要求】 地下管線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主體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統籌主體工程和地下管線工程的施工,協助和督促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職責】 涉及地下管線的建設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區域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送相關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確認。
建設單位應當向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組織編制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線的保護方案,督促和檢查測繪單位在地下管線覆土前完成測量工作,做好地下管線工程資料的收集和歸檔。
第二十條【相關單位職責】 地下管線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
地下管線工程勘察、測繪、設計單位按照國家與地方的技術規範要求進行地下管線的勘察、測繪、設計。
地下管線工程監理單位對地下管線隱蔽工程進行監理,對地下管線保護技術措施、施工組織設計變更等及時進行審查並做好管位的監理記錄。監理單位發現存在地下管線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特別責任】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施工時間、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以及有關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設定地下管線警示標誌,並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
在原有管線或者設施埋設的位置不明時,施工單位應當進行探測,掌握實際情況後方可施工;施工中發現施工圖設計檔案與既有地下管線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停止施工並向建設單位報告;對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線或者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等可能造成影響的,應當徵求有關單位意見,並採取專項防護措施。
因施工損壞有關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採取應急保護措施,通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搶修,並承擔有關損失和搶修費用。對因地下管線現狀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導致的損壞,有關損失和搶修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二條【標識設定】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範在地下管線本體上附註或者在規定位置設定相關標識,燃氣管線應當按照規定敷設警示帶,敷設高危管線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按照行業規定在地面設定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標識。
以非開挖方式敷設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繪製軌跡圖,標註起點和終點坐標、走向、軌跡以及埋深,並在地面設定永久性標識。
第二十三條【管線檢測】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採用管道視頻、聲納成像法等技術手段檢測管道安裝質量,確保達到國家有關標準、規範要求。
第二十四條【竣工測量】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檔案和管線工程測量圖;非開挖施工的,應當繪製地下管線圖,標註地下管線的穿越起點和終點坐標、軌跡、敷設方向以及埋深。
第二十五條【竣工驗收】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地下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管理等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消防、國防動員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或者準許使用檔案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向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辦理移交手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驗收合格且資料齊全的,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不得拒絕接收。
地下管線移交手續辦理之前,除另有約定外,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第四章 運行保障
第二十六條【應急預案與政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下管線安全監督管理,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編制地下管線安全應急處置綜合預案,組織相關部門開展管線安全執法檢查和專項整治。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地下管線安全應急處置綜合預案。
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職責範圍內地下管線運行安全的監督檢查,編制行業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開展對老舊地下管線的改造。地下管線權屬不明的,由屬地人民政府負責改造。
第二十七條【運行維護職責】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負責所屬地下管線的運行安全,並遵守下列日常管理規定: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定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定期進行地下管線運行狀態評估,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
(二)建立地下管線巡護制度,對地下管線進行日常巡查和定期維護,做好巡查和維護記錄,發現地下管線破損、老化、缺失的應當及時修復補充;
(三)定期排查、及時消除地下管線存在的安全隱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台賬,對不能立即消除的隱患實施動態監控;
(四)建立地下管線信息檔案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線專項普查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管線重點監測】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地下管線安全監測、預警機制,並對輸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以及其他可能產生危險情形的地下管線所涉及區段和場所,進行重點監測監控,保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完好、安全、正常運行。
第二十九條【應急預案和故障搶修】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發生地下管線事故後,應當按照預案進行搶修並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報告。
地下管線發生故障確需挖掘道路進行緊急搶修的,搶修單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記錄,同時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並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手續;如遇節假日,補辦手續可以順延至節假日後第一個工作日。搶修結束後,應當按照不低於該段城市道路、公路的原有技術標準修復路面。
搶修後管位變化或者管線遷移的,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自搶修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有關信息資料報送相關行業管理部門以及城建檔案和地下管線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廢棄管線處理】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不得擅自廢棄地下管線;確需廢棄的,應當徵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並在管線廢棄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報告自然資源部門和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廢棄地下管線,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及時處置,消除安全隱患,並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其他廢棄地下管線,應當結合相關工程建設予以拆除。
對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不明的廢棄地下管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拆除。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線,應當將管道及其檢查井封填。
第三十一條【禁止行為】 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壓地下管線及其養護管理通道;
(二)損壞、擅自占用、遷移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三)塗改、損壞、覆蓋和擅自移動、拆除地下管線設施的安全警示標誌;
(四)在地下管線保護範圍內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種植深根性植物;
(五)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妨礙地下管線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投訴舉報】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損毀、侵占、破壞地下管線的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和投訴舉報。
地下管線有關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和通信地址,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對受理的投訴舉報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反饋,並不得泄露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第五章 綜合管廊
第三十三條【綜合管廊規劃和設計】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國防動員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編制綜合管廊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地下管線綜合管廊規劃區內的管線規劃,應當與綜合管廊建設規劃相銜接。已明確納入綜合管廊的管線,不再保留另外建設的管線位置。
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的規劃設計應當充分考慮區域開發與改造時公用設施容量的需要,按照綜合管廊建設標準,為管廊內管線的新建、改建、擴建預留足夠空間容量。
第三十四條【新區建設和舊城改造】 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應當同步規劃建設綜合管廊。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符合技術安全標準和相關條件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同步配套建設綜合管廊;無法採用地下管線綜合管廊技術的,應當為地下管線綜合管廊預留規劃通道。
老城區應當結合舊城成片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間開發等,因地制宜、統籌安排地下管廊建設。具備條件的,應當推行綜合管廊建設;尚不具備條件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將架空線路改造為地下管線,並在改造工程竣工後三十日內拆除地上線路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十五條【綜合管廊建設】 各類地下管線在規劃中採用地下管線綜合管廊技術的,應當以綜合管廊的形式與所依附的城市道路同步建設,且兼顧人民防空防護要求。在建有綜合管廊的區域,各類地下管線應當全部納入綜合管廊。除因安全、技術原因無法納入綜合管廊或者與外部用戶連線的地下管線外,不得直埋建設地下管線。已建設地下綜合管廊的道路不再規劃建設已納入地下綜合管廊的同類管線。
既有地下管線在改建時應當根據地下綜合管廊專項規劃要求逐步遷移至地下綜合管廊。
第三十六條【維護管理】 綜合管廊本體及其附屬設施的養護和運營管理由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負責,納入綜合管廊的地下管線養護以及日常管理由其產權或管理維護單位負責,另有約定的除外。
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和應急救援隊伍,做好應急救援物資保障,確保進入地下綜合管廊的地下管線安全運行。
在地下綜合管廊兩側3米範圍內開展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簽訂安全保護協定。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入廊管線保護應急預案,並及時報送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備案。
第三十七條【管廊運營單位職責】 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負責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的維護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管廊運營、維護管理制度,按照運維技術規範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落實安全保障措施;
(二)做好管廊內部共用設施的養護和維修,建立養護維修檔案,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三)對管廊運行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和定期巡檢,並保持管廊內整潔衛生、正常照明和通風良好;
(四)統籌安排管線入廊施工作業和管線權屬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管線權屬單位進行巡查、養護和維修;
(五)建立管廊運維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向主管部門匯報管廊運維管理情況;
(六)組織制訂地下綜合管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出現險情時,及時採取應急措施並通報管線權屬單位和相關管理部門進行處置;
(七)遵守保障地下管廊和入廊管線安全運行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管線權屬單位職責】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負責按規程做好入廊管線日常維護和安全運行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入廊管線安全責任制,配合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做好管廊安全運行;
(二)嚴格按照相關規範要求組織實施管線入廊敷設、竣工驗收、遷移、變更、廢棄等工作;
(三)向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提交入廊管線安全運營須知,明確故障類型以及處置方式;
(四)執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制訂管線保護應急預案,並負責實施;
(五)制訂入廊管線維護、巡檢計畫,建立管線定期維護、巡檢台賬,接受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六)遵守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制訂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遵守保障管廊和入廊管線安全運行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九條【管廊使用費】 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管廊使用費由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協商確定。
第四十條【鼓勵民資】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綜合管廊,通過特許經營、財政補貼、貸款貼息、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引導社會資金投入。
支持地下管線產權或管理維護單位參與綜合管廊的投資建設、運營管理。
第六章 檔案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條【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和信息共享、動態更新機制,及時將地下管線普查資料、竣工資料、補測補繪資料輸入系統。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和規範建立專業管線信息系統,於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以前,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更新的地下管線信息數據,實現與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信息共享,並對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負責。
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專業管線信息系統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並與全市地理信息系統、應急地理、地理市情等數據互動聯動。
第四十二條【普查補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求,組織開展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工作。
第四十三條【檔案移交】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後一個月內,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將竣工圖、地下管線竣工檔案(含竣工測量成果)、包含測量數據的電子檔案以及其他應當歸檔的工程檔案移交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及城管部門。
因搶修、遷移、改動、廢棄等情形造成地下管線的位置、走向、埋深、材質、使用狀況等屬性信息發生變化的,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將變化內容錄入本單位專業管線信息系統,並在變化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變化信息,並移交相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檔案驗收】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規定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進行驗收。
第四十五條【檔案信息錄入】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地下管線普查、補測補繪成果、工程檔案資料以及地下管線變化信息及時錄入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
第四十六條【檔案補交】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現未建檔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查明未建檔管線的性質、權屬。經自然資源部門認定為違法建設的地下管線的,應告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理;認定為合法的,責令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測定其坐標、標高及走向。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將測量材料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地下管線權屬不明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主持測定相關地下管線信息並及時錄入地下管線綜合管理系統。
第四十七條【檔案查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地下管線檔案、信息提供便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地下管線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並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在利用地下管線檔案、信息數據過程中,利用人發現測繪成果存在質量問題的,可以書面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四十八條【信息管理規範】 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管理單位應當建立保密制度。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的存儲、處理、傳遞、使用、銷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資料現狀查明義務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經驗線擅自開工或者未委託依法取得相應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對地下管線工程施工進行跟蹤測量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其他工程建設單位未委託依法取得相應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核查建設場地及其毗鄰區域的地下管線現狀,或者未在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時向自然資源部門匯交地下管線現狀測繪成果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管線建設、監理單位違反法定職責責任】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地下管線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未設定封閉圍擋、發現可能影響其他地下管線安全或者因施工損壞地下管線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責令停止施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對地下管線工程的建設依法實行工程監理的,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未履行工程監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或未移交竣工檔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違反標識設定與運行維護職責法律責任】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下管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按照標準和規範設定地下管線標識或者輔助探測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施工許可和路面修復規定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或者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擅自破土施工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或者地下管線使用單位未按照標準及時修復地面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行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違反廢棄管線處置程式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對廢棄管線未落實安全防範措施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禁止行為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實施危及地下管線安全或者妨礙地下管線正常運行行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檔案移交與檔案真實責任】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變化信息、匯交測繪成果;或未移交相關資料,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信息、測繪成果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因地下管線建設單位、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六條【維護責任】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未及時對設在城市道路上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及其附屬設施的缺損進行補缺或者修復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公職人員責任】 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下管線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由相應主管機關按照規定給予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援引規定】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