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鋼鐵行業差別電價資金使用規定

《福建省鋼鐵行業差別電價資金使用規定》是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福建省財政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鋼鐵行業差別電價資金使用規定
  • 發布單位: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財政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鋼鐵行業差別電價資金使用規定》的通知
各設區市工信局、發改委、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財政金融局:
為加快促進我省鋼鐵行業技術進步實現轉型升級,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運用價格手段促進鋼鐵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2803號)要求,現將《福建省鋼鐵行業差別電價資金使用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
2022年10月25日

檔案全文

福建省鋼鐵行業差別電價資金使用規定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6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運用價格手段促進鋼鐵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2803號)有關要求,加快促進我省鋼鐵行業技術進步實現轉型升級,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規範我省鋼鐵行業差別電價資金使用,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福建省鋼鐵行業差別電價資金是指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運用價格手段促進鋼鐵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關要求和《福建省物價局關於實行鋼鐵行業差別電價和階梯電價的通知》(閩價商〔2017〕114號)、《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完善鋼鐵、水泥和電解鋁行業差別(階梯電價)政策提高加價標準的通知》(閩發改商價〔2020〕615號)等有關要求向全省擁有鋼鐵限制類、淘汰類冶煉裝備的鋼鐵企業徵收高於市場交易電價的電費。
  第三條 鋼鐵行業差別電價資金按照以收入為上限,以收定支的原則,建立收支平衡機制,納入省級技改專項資金管理。鋼鐵行業差別電價資金總額的90%用於支持獎勵先進鋼鐵企業,支持鋼鐵企業節能降碳、資源綜合利用、產能置換和轉型升級等新建或在建項目,10%用於彌補電網企業執行差別電價增加成本。
  第四條 支持加快技改升級。鼓勵鋼鐵冶煉企業利用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生產工藝和流程,對現有鋼鐵冶煉企業實施鋼鐵產能置換升級改造,促進節能降碳減排,實現技術裝備升級,調整產品結構,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超過2億元的,按不高於已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5%比例給予產能置換固定資產投資獎勵,每家企業累計不超過2000萬元。
  第五條 推動鋼鐵冶煉企業技術創新。充分發揮技術創新在推動鋼鐵行業技術進步和轉型升級中的驅動作用,引導企業加大技術創新力度,鼓勵企業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科研成果轉化,聚焦重點領域技術難題,每年安排不超過1000萬元資金,支持一批產業技術創新重點攻關及產業化項目,對入選項目給予最高300萬元資金補助。
  第六條 支持鋼鐵行業綠色低碳發展。對鋼鐵冶煉企業實施的節能典型示範案例、固廢綜合利用項目竣工投產後分別給予不超過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套用列入國家、省級先進適用節能技術、裝備和產品推廣套用目錄的鋼鐵行業節能技術或裝備產品的鋼鐵冶煉企業每家分別一次性給予不超過50萬元、30萬元獎勵;鼓勵鋼鐵冶煉企業建設廢鋼回收加工中心,提高廢鋼資源回收利用水平,對建成的區域性或全省性的年處理廢鋼量超過200萬噸的廢鋼回收、拆解、加工、分類、配送一體化回收加工中心,根據廢鋼年處理量超過200萬噸、300萬噸、400萬噸每家分別給予不超過1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七條 鼓勵發展短流程電爐煉鋼和非高爐冶煉技術。將省內高爐-轉爐長流程煉鋼轉型為電爐短流程煉鋼並退出高爐設備的項目在享受煉鋼產能等量置換和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5%給予獎勵的基礎上,每個項目給予不超過5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八條 支持加快實施超低排放改造。對按國家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完成“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清潔方式運輸”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的鋼鐵冶煉企業每家給予不超過5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九條 鼓勵鋼鐵冶煉企業實施兼併重組進一步提高產業集中度。對鋼鐵冶煉企業完成兼併重組鋼鐵冶煉項目發生的評估、審計、法律顧問、財務顧問等前期費用及併購貸款利息予以50%補助,單個項目補助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條 省工信廳每年組織開展鋼鐵行業差別電價資金申報工作,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工信部門收到轄區內企業申報材料後,根據本規定和申報通知要求進行核實,出具推薦意見,連同企業申報材料上報省工信廳。
  第十一條 省工信廳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或評審,提出擬獎勵企業名單並在省工信廳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有異議的,由省工信廳組織核查。
  第十二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核查異議不實的,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工信廳按規定程式下達補助資金。
  第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重複享受本規定獎勵類、補助類項目資金和其他省級財政資金,單個項目同時申報省級技改專項資金獎補項目、省級節能循環經濟專項資金獎補項目和本規定獎補項目實行就高不疊加原則。
  第十四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資金的,追繳已撥付資金,情節嚴重的3年內禁止企業申報本項資金,並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因政策調整鋼鐵差別電價資金暫停徵收且資金使用完畢時本規定停止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省工信廳、發改委、財政廳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