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節能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六條 國家對落後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實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的目錄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生產單位,應當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生產單位,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對高耗能的特種設備,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實行節能審查和監管。第十七條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第十八條 國家對家用電器等使用面廣、耗能量大的用能產品,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的產品目錄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第十九條 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列入國家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標註能源效率標識,在產品包裝物上或者說明書中予以說明,並按照規定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共同授權的機構備案。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其標註的能源效率標識及相關信息的準確性負責。禁止銷售應當標註而未標註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禁止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第二十條 用能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可以根據自願原則,按照國家有關節能產品認證的規定,向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從事節能產品認證的機構提出節能產品認證申請;經認證合格後,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可以在用能產品或者其包裝物上使用節能產品認證標誌。禁止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誌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誌。第三十一條 國家鼓勵工業企業採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設備,採用熱電聯產、餘熱余壓利用、潔淨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等技術。
《企業節能規劃編制通則(GB/T 25329-2010)》由全國能源基礎與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由全國能源基礎與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能源管理分委員會歸口。
《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第三條 國家對節能潛力大、使用面廣的用能產品實行統一的能源效率標識制度。國家制定並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確定統一適用的產品能效標準、實施規則、能源效率標識樣式和規格。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制定《目錄》和實施規則。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認監委制定和公布適用產品的統一的能源效率標識樣式和規格。第十條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根據國家統一規定的能源效率標識樣式、規格以及標註規定,印製和使用能源效率標識。在產品包裝物、說明書以及廣告宣傳中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並清晰可辨。
關於發布《工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2023年版)》的通知(發改產業〔2023〕723號):依據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分類實施改造升級。對擬建、在建項目,應對照能效標桿水平建設實施,推動能效水平應提盡提,力爭全面達到標桿水平。對能效介於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之間的存量項目,鼓勵加強綠色低碳工藝技術裝備套用,引導企業應改盡改、應提盡提,帶動全行業加大節能降碳改造力度,提升整體能效水平。
企業節能威懾或執法機制
(一)處罰或罰款機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六十九條 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誌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第七十條 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進口、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進口、銷售的用能產品、設備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第七十一條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第七十二條 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標註能源效率標識而未標註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法規定,未辦理能源效率標識備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不符合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第七十四條 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市或者區、縣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無償或者低價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由市或者區、縣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未按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五萬噸標準煤以上的重點用能單位未明確能源管理機構,或者未設立專門的能源計量、統計、審計等能源管理崗位,並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進行處理。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印發《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節能執法類)》的通知。
(二)指定機構的檢查機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全國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部署、協調、監督、檢查、推動節能工作。市和區、縣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節能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擬訂節能規劃和政策措施,並負責協調實施。市和區、縣經濟信息化、建設交通、商務、機關事務、旅遊、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相關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市和區、縣科技、財政、統計、質量技監、規劃國土資源、環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節能管理工作。第五條 上海市節能監察中心負責本市節能日常監察工作,並依照本條例的授權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對違反節能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第七十七條 市節能監察中心負責行使由市經濟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實施的行政處罰,接受市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行使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
(三)向監管機構報告達到節能標準的情況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重點用能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能源統計,建立健全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重點用能單位應在每年1月底前向主管經濟貿易委員會報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報告應包括能源購入、能源加工轉換與消費、單位產品能耗、主要耗能設備和工藝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節能措施和節能經濟效益分析、預測能源消費等。
《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第十七條 本市實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作為對市經濟信息化、建設交通、商務、機關事務、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的內容。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各自監控的用能單位的節能目標完成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年度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第五十一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向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重點用能單位未完成上年度節能目標的,應當在能源利用狀況報告中說明原因。
(四)鼓勵降低能源消耗的按量計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第六十六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節能的價格政策,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節能。國家運用財稅、價格等政策,支持推廣電力需求側管理、契約能源管理、節能自願協定等節能辦法。國家實行峰谷分時電價、季節性電價、可中斷負荷電價制度,鼓勵電力用戶合理調整用電負荷;對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業的企業,分淘汰、限制、允許和鼓勵類實行差別電價政策。
《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第六十三條 本市推進能源價格改革,實行有利於節能的能源價格政策。本市實行峰谷分時差價、季節性差價、可中斷負荷補償電價等政策;擴大兩部制電價執行範圍,提高兩部制電價中基本電價的比重,並實行分時核定最大需量。本市鼓勵電力企業與用戶運用協定避峰等措施限制高峰期電荷,合理調整用電負荷。
上海市經濟信息化委 市發展改革委 市財政局關於印發《上海市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差別電價實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二條 (差別電價的涵義)本辦法所稱差別電價,是指按照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的有關規定,對符合差別電價對象認定標準的情況,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加價政策,向所屬企業加收高於普通電價的電費。
企業節能財政激勵措施
(一)稅收優惠
《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第六十條 企業開發節能新技術、進口節能研發用品、購置節能專用設備,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相關法律《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延續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於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以及〈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21年第36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應急管理關於印發〈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財稅〔2018〕84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1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財稅〔2017〕71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契約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 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 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5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節能標準更新升級和套用實施的通知》(發改環資規〔2023〕269號):加強綜合性政策支持。對行業主要產品能效水平普遍優於強制性能耗限額標準先進值或主要用能產品設備能效水平普遍優於強制性能效標準1級水平的,優先納入《綠色產業指導目錄》《綠色技術推廣目錄》等。完善政府綠色採購政策,加大對符合政策要求高效節能產品的政府採購支持力度。落實好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積極發展綠色金融,加大對符合更高能效水平項目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債券融資。
(二)返利計畫
國家發展改革委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節能標準更新升級和套用實施的通知》(發改環資規〔2023〕269號):(一)大力推進重點行業和產品設備節能降碳更新改造。推進實施重點行業、產業園區、城鄉建設、公共機構等節能降碳工程。支持重點領域和行業節能降碳改造,推動重要產品設備更新改造,改造後主要產品能效水平達到強制性能耗限額標準先進值、主要用能產品設備能效水平達到強制性能效標準1級水平的項目,利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現有資金渠道,對符合條件的給予積極支持。鼓勵各地區對標節能標準要求,加大對重點行業和產品設備節能降碳更新改造的資金、政策等支持力度。
《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第五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設立用於支持節能工作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一)節能技術改造和技術升級;(二)淘汰高耗能的落後生產能力;(三)鼓勵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利用;(四)支持開展契約能源管理;(五)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和推廣;(六)節能宣傳、培訓;(七)分散式供能系統推進;(八)節能獎勵;(九)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支持節能工作的其他用途。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確保資金安排、使用的科學性和公正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五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節能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並可以委託節能服務機構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評估驗收。市財政、審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稽查和審計。
關於印發《上海市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二條(總體要求)專項資金聚焦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主要用於鼓勵對現有設施、設備或能力等進一步挖潛和提高,重點支持其他資金渠道難以覆蓋或支持力度不夠且矛盾比較突出的事項。專項資金原則上只用於節能減排降碳的獎勵和補貼,不用於直接安排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本市原存量資金已明確規定的用途不變。第六條(支持方式)專項資金主要採用補貼或以獎代補的方式。補貼或以獎代補費用,按照項目性質、投資總額、實際節能減排降碳量(或高碳能源替代量、廢棄物減量、資源綜合利用量)以及產生的社會效益等綜合測算。補貼或以獎代補費用按照專項資金所明確的支持範圍中的一種進行申請和確定,同一項目不得重複申請相關補貼。第十條(資金使用撥付流程)(一)申請資金使用計畫。各項目管理部門確定擬扶持的具體項目及扶持金額後報市節能減排辦,內容包括:項目名稱、項目性質、節能減排降碳量(或高碳能源替代量、廢棄物減量、資源綜合利用量)、總投資及扶持金額,以及審核意見等。(二)下達資金使用計畫。市節能減排辦在收到項目管理部門報送的項目和扶持金額清單後,進行審核並及時下達資金使用計畫,抄送市財政局、市審計局。(三)申請撥款。各項目管理部門根據市節能減排辦下達的資金使用計畫,在15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局提出撥款申請。(四)資金撥付。市財政局根據專項資金撥款申請,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後,將支持資金直接撥付到項目單位或下達到項目所在地區。
《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專項扶持實施辦法》 第五條(申報程式)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委)根據報經上海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節能減排辦)認定的本年度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扶持資金使用計畫,於每年一季度印發上海市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年度申報通知。項目單位申報材料須經各主管部門(各區縣經委、各集團公司)初審後上報市經委。中央在滬單位和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可直接報送市經委。第六條(申報材料)1.《上海市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申請表》;2.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的項目立項檔案:3.項目承擔單位的稅務登記證、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4.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申請報告。第七條(支持標準和方式)1.為了保證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取得實際節能效果,專項扶持主要採用獎勵方式,獎勵的資金量與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所取得的實際節能量掛鈎,對完成節能技術改造並達到節能目標的項目承擔企業給予獎勵。2.獎勵金額根據節能技改項目實施後直接產生的節能量計算,年節約每噸標準煤獎勵300元。單個項目獎勵金額原則上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上海市工業節能和契約能源管理項目專項扶持辦法》 第六條(支持標準和方式)本辦法按照以下支持標準和方式:(一)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按照600元/噸標準煤的標準給予扶持,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扶持資金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30%。(二)契約能源管理項目,節能效益分享型項目獎勵標準為800元/噸標煤,節能量保證型項目獎勵標準為600元/噸標煤;診斷費補貼標準為200元/噸標煤,最高不超過6萬元。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扶持資金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30%。節能設備設施投資額1000萬以上的新建契約能源管理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三)符合支持範圍(三)的高效電機,根據裝機容量給予補貼(補貼標準見表1)。使用“能效領跑者”電機按照表1補貼標準基礎上浮20%,新建項目節能評估中明確要求使用節能電機的不予補貼。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500萬元,扶持資金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30%。(四)符合支持範圍(四)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設項目,按照設備設施投資額(主要用於能源信息化管理及控制系統)的20%給予補貼。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1000萬元。(五)符合支持範圍(五)的能源管理體系項目,首次通過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每家補貼10萬元。扶持資金主要用於工業節能和契約能源管理項目以及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相關支出。同時符合支持範圍(一)、(二)、(三)、(四)情況的同一項目只能選擇一項給予扶持。已從其它渠道獲得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複申報。第七條(申報程式和項目評審)符合要求的項目按照以下程式申報和評審:(一)節能技術改造、契約能源管理、高效電機、能源管理中心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發布項目申報通知,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完成並穩定運行6個月後(至少包括一個運行周期)通過市經濟信息化委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與服務平台提出申請,經各區縣經委(商務委)或集團公司初審合格後,將書面材料報送至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項目情況進行現場審核,第三方機構根據至少1年的實際能源運行數據出具審核報告。(二)能源管理體系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相關部門每年發布項目申報通知,項目承擔單位在首次獲得能源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後,通過市經濟信息化委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與服務平台提出資金申請,並將書面材料報送至市經濟信息化委。(三)項目審核費用。涉及第三方機構審核的費用由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安排。審核費用支付標準為:節能技術改造、契約能源管理及高效電機項目設備設施投資額低於250萬元的單個項目審核費用為2萬元,250(含)~1000(含)萬元的單個項目審核費用為3.5萬元,高於1000萬元的單個項目審核費用為5萬元;能源管理中心項目單個審核費用為4萬元。
(三)低利率貸款
《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第六十一條 本市支持金融機構完善節能領域的直接融資產品,拓展節能服務機構、企業節能項目的籌資渠道,降低其籌資成本。本市支持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通過聯合貸款、轉貸款等合作方式,為起步資金大、項目投資回報期長的節能項目提供全程金融服務,根據項目不同階段的信貸需求,提供相應的信貸產品。第六十二條 本市鼓勵政策性擔保機構、金融機構對企業開展以下項目,優先給予擔保或者授信支持:(一)獲得國家或者本市財稅等政策性支持的節能技術研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項目;(二)得到國家或者本市相關部門表彰或者推薦,並且節能效果顯著的項目。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上海市工業和通信業節能降碳“百一”行動計畫(2022-2025)的通知》(七)擴大綠色金融支持以金融支持產業綠色發展,引導金融資金、風險投資基金和社會資金更多地投向綠色產業,不斷擴大產業綠色信貸、綠色債券和綠色保險,拓寬綠色製造融資渠道,創新金融產品,服務節能降碳改造工程。積極對接產業綠色發展基金,鼓勵社會資本投入綠色製造業,助推產業綠色低碳發展。(九)實現應急管理正向激勵。市區聯動,研究形成應急管理正向激勵機制,鼓勵各區建立“豁免企業清單”,對完成節能量目標,獲評“綠色工廠”“零碳工廠”的企業爭取重大活動限停產方案時予以豁免,並給予綠色信貸、稅收抵免、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等政策傾斜。
(四)購買節能產品予以補貼
《上海市加快經濟恢復和重振行動方案》實施家電以舊換新計畫,對綠色智慧型家電、綠色建材、節能產品等消費按規定予以適當補貼,支持大型商場、電商平台等企業以打折、補貼等方式開展家電以舊換新、綠色智慧型家電和電子消費產品促銷等活動。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發布《重點用能產品設備能效先進水平、節能水平和準入水平(2022年版)》的通知(發改環資規〔2022〕1719號):完善政府綠色採購相關政策,擴大綠色採購產品範圍。將節能產品等納入統一的綠色產品體系,加快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標識、認證和採信制度。國有企業要加強產業鏈供應鏈能效管理,帶頭執行企業綠色採購指南,強化採購中的能效約束,積極採購能效先進水平產品設備。鼓勵零售企業、電商平台通過設定產品專區、增加專有標識、發放綠色優惠券等方式,引導消費者優先選購能效先進水平產品設備。落實節能節水專用設備和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優先選用能效先進水平產品設備、開展節能降碳改造。支持綠色建築、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築和重大交通基礎設施等提高能效先進水平產品設備套用比例。各地在出台促進消費有關政策措施時,要堅持綠色低碳導向,鼓勵採用補貼、以舊換新、積分獎勵等多種方式,引導居民選購能效先進水平產品設備,原則上不得對能效低於節能水平的產品設備給予補貼。
企業節能非財政激勵措施
(一)獎項激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二十條 用能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可以根據自願原則,按照國家有關節能產品認證的規定,向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從事節能產品認證的機構提出節能產品認證申請;經認證合格後,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可以在用能產品或者其包裝物上使用節能產品認證標誌。禁止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誌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誌。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套用中有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十條 中央財政和省級地方財政安排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套用中有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宣傳計畫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資源節約和循環經濟發展“十四五”規劃》的通知 開展廣泛宣傳 繼續結合節能宣傳周、全國低碳日、世界環境日等活動,大力營造全社會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氛圍。鼓勵各類社會主體積極參與綠色家庭、校園、社區等創建,踐行綠色生活方式。加強長三角區域在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循環利用等技術和管理方面的交流與協作。
《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 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的宣傳工作。利用各種宣傳手段,向全社會廣泛深入地宣傳電力需求側管理的理念、意義、作用以及技術、產品和成功案例,為電力用戶提供電力需求側管理技術信息和經驗,引導電力用戶採用科學的用電方式和先進的用電技術。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節能服務機構的發展,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國家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範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第二十三條 國家鼓勵行業協會在行業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諮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 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的宣傳工作。利用各種宣傳手段,向全社會廣泛深入地宣傳電力需求側管理的理念、意義、作用以及技術、產品和成功案例,為電力用戶提供電力需求側管理技術信息和經驗,引導電力用戶採用科學的用電方式和先進的用電技術。第十八條 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政策、標準、知識、技術等方面的培訓,促進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有效開展。各省(區、市)政府有關部門、各行業協會應組織需求側管理的宣傳和培訓工作,各級電網經營企業要積極配合做好宣傳和培訓工作。培訓重點提高政府部門有關人員的責任意識和管理水平;強化電網經營企業有關人員的服務意識,掌握技術標準,提高業務能力;加強電力用戶的節能意識,熟知並執行技術標準,促進用電企業採用先進節能技術,提高能效。在電力供應緊張時期,電網經營企業的工作人員更應做到耐心、細緻、周到地服務。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嚴格能效約束推動重點領域節能降碳的若干意見(發改產業〔2021〕1464號):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充分利用政府部門、行業協會、新聞媒體等渠道,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和熱點問題,傳遞以能效水平引領重點領域節能降碳的堅定決心。遴選重點行業能效水平突出企業,發布能效“領跑者”名單,形成一批可借鑑、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及時進行宣傳推介。傳播普及綠色生產、低碳環保理念,營造全社會共同推動重點行業節能降碳的良好氛圍。
(三)專項節能措施
《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 各行業協會要加強本行業的單位產值耗電量管理,研究提出本行業能效標準,對本行業的重點用電大戶進行能源效率評價,並制訂節能增效實施方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第十六條 各省(區、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產業政策和能效標準,定期對本地區前100家用電大戶進行排序,確定本地區節電增效的重點電力用戶,並制定或提出專項節電措施,落實責任,儘快提高用電企業的能源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