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業企業節約能源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工業企業節約能源暫行規定
  • 外文名: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n energy saving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in Shanghai
  • 發布日期:1985-05-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5-15
【生效日期】1985-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工業企業節約能源暫行規定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八日上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五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國家關於能源應以“開發和節約並重,近期把節約放在優先地位”的方針,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四條精神和國務院有關節約能源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全民和集體所有制的工業企業,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工業企業必須加強能源管理,合理利用和節約能源,努力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四條本規定所指能源,包括原煤、洗煤、焦炭、原油、重油、汽油、柴油、煤油、液化石油氣、煤氣、電氣、蒸汽等。
第五條上海市經濟委員會是全市節約能源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第二章 能源基礎管理
第六條各工業企業應在廠長(經理)直接領導下,由一名副廠長(副經理)或總工程師負責分管節約能源工作。耗能多的企業(指年耗各種能源折合標準煤一萬噸以上的企業),必須有相應的節約能源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耗能少的企業,應配備負責節約能源工作的專職或兼職人員。
第七條工業企業負責節約能源工作部門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能源的方針、政策、指令、規定和標準,編制節約能源規劃、年度計畫,年負責組織實施;監督和管理能源利用的情況;負責節約能源獎金分配使用;開展節約能源宣傳教育和人員培訓工作。
第八條工業企業使用能源必須進行全面計量,達到國家經濟委員會頒發的《企業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規定的要求。
第九條工業企業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要求,做好企業總能耗、產值能耗、能源消費彈性係數、產品綜合能耗或產品能耗和其它能源數據的統計分析。
第十條工業企業使用能源應建立定額考核制度,制定先進合理的定額指標。耗能多的企業應將指標分解到車間、班組和機台設備,納入經濟責任制考核範圍。
第十一條工業企業應對職工進行節約能源宣傳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職工隊伍的素質。
第三章 能源合理利用
第十二條工業企業應根據生產任務、生產工藝和用能設備的特點,合理組織生產,合理使用能源。
第十三條工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加強熱能管理,提高工業鍋爐、工業窯爐和其它用熱設備的熱效率,減少熱損失,提高餘熱利用率。
第十四條工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加強電能管理,降低輸配電線路損耗,減少無功損耗,提高電器設備的電能利用率。
第十五條鑄造、鍛造、電鍍、熱處理等行業中,屬於本市專業化調整規劃內應予撤併的工業企業以及所屬生產點,必須按規定期限如期撤併。未經批准不得任意建立新的生產點。
第十六條凡屬集中供熱和聯片供熱規劃內的工業企業,必須按規定期限組織實現。在供熱區域內已經使用熱水和蒸汽的工業企業,應執行供熱用汽規定。
新開發地區的工業企業,也應實行集中供熱和聯片供熱。
第四章 節約能源技術改造
第十七條工業企業應把達到先進能耗目標的節約能源技術改造納入企業的總體發展規劃。企業改造的工程設計檔案應有節約能源的內容。
第十八條工業企業應做好用能設備以及企業的熱平衡、電平衡、能平衡的測定分析,作為合理使用能源和制訂節約能源技術改造計畫的依據。
第十九條凡國家規定淘汰的費能設備,使用單位應按規定期限有計畫地更新改造,製造單位應按規定期限停止生產。更換下來的淘汰設備,不準轉讓使用。
第二十條工業企業應按照本市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規劃,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益,逐步限制和改造高能耗產品的生產。
新建的工廠、車間、生產裝置或老企業的技術改造,均應採用節約能源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獎懲
第二十一條區、縣人民政府和工業企業的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的能源方針、政策、指令、標準和本規定,對工業企業使用能源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上海市經濟委員會指定有關單位負責全市的能源利用監測工作。耗能多的行業必須由主管部門指定有關單位,負責所屬工業企業的能源利用監測工作。
第二十三條本市燃料、電力、煤氣、石油等能源供應部門,應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對工業企業實行能源定額供應和擇優供應;所供應的能源應做到數量準確,質量符合標準。對超耗的工業企業實行加價供應和罰款等經濟制裁。
第二十四條對在節約能源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企業、集體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的工業企業,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減少供能、停止供能等處罰。對違反本規定造成重大浪費的企業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經濟制裁或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工業企業燃料超耗加價款的地方留成、超限額用電罰款和違反本規定的罰款,由上海市經濟委員會統一安排,用於節約能源的技術措施、宣傳教育和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市交通運輸、建築、商業、服務等行業均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條本市過去有關節約能源的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本規定經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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