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為進一步促進依法行政,規範水行政處罰裁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福建省水利廳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現予以印發,本裁量基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水利廳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全省各級水行政執法機關在行使水行政處罰裁量權時,適用本裁量基準。
涉水招投標、涉水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和涉水安全生產領域的行政處罰裁量,除本基準有規定外,適用招投標、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和安全生產相應主管部門制定的裁量基準。
第二條 本裁量基準所指的水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水行政執法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範圍內,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以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許可權。
第三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工作,制定本裁量基準。各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根據本裁量基準,制定本地區的裁量基準,公布後遵照執行。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定期評估和適時調整。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層級監督,並將規範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納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內容。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複查,發現處罰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主動糾正;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裁量權行使不當的,責令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第四條 行使水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處罰法定原則。行使水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裁量條件、處罰種類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式。
(二)公平、公正原則。行使水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法目的和原則,就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進行綜合衡量,對性質相同、情節相近、危害後果基本相當、違法主體同類的違法行為,適用相同的法律依據、作出基本一致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不得因與違法行為不相關的其他因素區別對待。
(三)過罰相當原則。行使水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與違法行為相當的行政處罰。
(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行使水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兼顧糾正制裁違法行為和教育引導守法行為。
(五)程式正當原則。行使水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等各項法定權利。
第五條 不同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同一違法行為規定不一致的,按照如下原則確定適用依據:
(一)優先適用效力高的法律規範;
(二)法律規範效力相同的,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三)法律規範效力相同的,新法優於舊法。
第六條 違法行為裁量檔次分為輕微、一般、較重和嚴重。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列入《福建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以下簡稱《裁量基準表》)的,按照《裁量基準表》執行;未列入《裁量基準表》的,應當綜合考慮法定依據、違法情形、性質情節、危害程度、處罰種類、處罰幅度等因素研究確定,並及時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行使水行政處罰裁量權涉及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等應當由上級或其他有權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的,水行政執法機關應及時將處罰建議和相關證據材料報至有權機關作出決定。有權機關實施上述行政處罰,不影響提出報送的水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實施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
第八條 行使水行政處罰裁量權涉及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當事人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九條 行使水行政處罰裁量權涉及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水行政執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水行政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第十條 行使水行政處罰裁量權涉及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依法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係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涉及水行政處罰裁量的,應當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的裁量內容、理由和依據。
第十二條 本裁量基準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應引用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單獨援引本裁量基準。
第十三條 對於徇私舞弊、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人員執法過錯責任;違反黨紀或構成職務違法的,應當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或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裁量基準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數,“不滿”“超過”均不含本數。
第十五條 本裁量基準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裁量基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讀

一、背景和過程
  2021年1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頒布實施,對行政處罰裁量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4月份省司法廳發函要求各省級單位動態調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5月中旬委託江夏學院法學院啟動起草工作,7月中旬形成《福建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基準》)(初稿),7月26日印發廳機關各執法處室、各市水利局徵求意見。8月19日召開了由福建省人大法工委、福建司法廳、大學法學教授以及部分市水利局等為成員的專家論證會,8月26日再次徵求機關有關處室、各市水利局覆核意見。二次徵求意見並反覆研討採納基礎上,9月24日在廳網站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1個月。11月22日政法與審批處出具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意見。12月1日召開廳長專題辦公會議研究修改。12月20日2021年第9次廳長辦公會議研究審議通過。
  二、主要內容
  《基準》包括法條和附屬檔案兩個部分。
  法條共16條。第1-4條為適用範圍、定義、監督管理、裁量權行使的原則;第5-6條為適用時的衝突適用規則、違法行為裁量檔次。第7條為處罰許可權的分工。第8-9條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的適用。第10-11條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程式性規定。第12-16條為效力,徇私舞弊、濫用裁量權的處理,數量關係詞說明,生效時間及解釋許可權等。
  附屬檔案違法行為共9類:河湖管理類、水資源管理類、水利工程(水庫大壩)管理類、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類、水土保持類、水文管理類、防洪防汛抗旱類、農村供水管理類、移民安置管理類。
  三、實施期限
  本裁量基準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