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一體化大融合行政執法平台管理暫行辦法

《福建省一體化大融合行政執法平台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加強省一體化大融合行政執法平台的管理,提高行政執法信息化、數位化、智慧型化水平,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福建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一體化大融合行政執法平台管理暫行辦法》經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一體化大融合行政執法平台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實施時間:2024年6月
  • 發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文號: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福建省一體化大融合行政執法平台管理暫行辦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
《福建省一體化大融合行政執法平台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24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長 趙龍
2024年4月22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一體化大融合行政執法平台的管理,提高行政執法信息化、數位化、智慧型化水平,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省一體化大融合行政執法平台的規劃與建設、套用與服務、創新與保障、運行與維護、監督與考核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一體化大融合行政執法平台(以下簡稱“閩執法”平台),是指省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建設的,具有執法辦案、執法監督、信息公開、業務協同、數據匯聚等功能的行政執法信息化綜合套用平台。
第四條 “閩執法”平台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協同套用和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閩執法”平台管理工作的領導,並按照有關規定保障平台所需相關經費。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是“閩執法”平台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平台建設有關業務需求的收集匯總和平台套用推廣工作,以及做好平台運行維護管理相關工作。
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平台建設的整體規劃、立項審批、資金安排、組織評審、協調推進等工作,協助做好平台套用推廣工作,統籌協調平台運行維護相關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本系統本領域“閩執法”平台建設、套用推廣、運行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套用平台,並依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平台其他相關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為平台提供技術服務的單位(以下簡稱技術服務單位),應當根據職責或者協定承擔平台具體建設、運行維護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保密管理,遵守和執行國家有關網路及信息安全保密規定。
有關單位應當做好“閩執法”平台中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數據信息的保護工作。
第九條 對在“閩執法”平台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數據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省電子政務發展總體規劃編制“閩執法”平台建設發展專項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閩執法”平台建設實行標準化管理。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完善“閩執法”平台相關標準。
第十二條 “閩執法”平台投入使用後,行政執法機關不再新建行政執法系統,已建行政執法系統不再單獨申請政務雲資源,對接平台套用需求的除外。
“閩執法”平台根據工作需求實現與國家部委行政執法系統、省級執法相關公共服務平台互聯互通。
“閩執法”平台移動端與平台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實施。
第十三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梳理本系統執法事項、執法人員、裁量權基準等要素清單,提出本單位業務需求,配合做好平台規劃、建設相關工作。
使用行政執法自建系統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平台建設方案要求,按照“閩執法”平台數據元規範、交換接口標準以及相關規範對自建系統進行改造,將自建系統接入並逐步納入“閩執法”平台。
使用國家部委行政執法系統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配合建立數據回流共享機制,保障相關執法信息與“閩執法”平台的數據互聯互通。
第十四條 平台所需採集的數據資源實行目錄管理。採集目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編制,並根據機構職能和特殊業務需要及時更新。
第十五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數據質量管控,健全數據糾錯機制,根據數據採集目錄,向“閩執法”平台推送符合標準的行政執法數據。
第三章 套用與服務
第十六條 除下列情形外,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本系統本領域推廣套用“閩執法”平台:
(一)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不得網上辦案的;
(二)國家明確規定使用國家統籌規劃建設系統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因前款規定的情形無法在本系統本領域推廣套用“閩執法”平台的,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程式報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七條 除下列情形外,套用單位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使用“閩執法”平台辦案:
(一)執法現場不具備網路環境的;
(二)因平台故障導致無法網上辦案,但急需執法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規定情形無法實時登錄平台辦案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自以上情形消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錄相關行政執法信息。
第十八條 “閩執法”平台獲取和使用的下列電子材料與紙質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加蓋電子印章的公文、協定、憑據、憑證、流轉單等電子材料;
(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及相關管理規定的電子簽名;
(三)依法取得的電子證照;
(四)其他依法取得的電子材料。
第十九條 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意並簽訂確認書的,套用單位可以通過“閩執法”平台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文書到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指定接收系統的時間為送達時間。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閩執法”平台使用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套用單位應當依法出具財政電子票據。
第二十一條 套用單位應當通過“閩執法”平台向社會公開本機關有關行政執法信息;行政執法信息在“閩執法”平台公示時間不得少於60日,最長不得超過2年。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已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發生變化的,套用單位應當及時對已公開的信息進行調整更新,並按照前款規定予以公開。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及其工作機構可以通過“閩執法”平台開展下列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一)專項行政執法檢查、指導、督促;
(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管理;
(三)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
(四)行政執法證件管理;
(五)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六)行政執法評議考核;
(七)其他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檢察機關可以通過“閩執法”平台開展法律監督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省實行“閩執法”平台數據分析定期報告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定期報告數據分析情況。
省級行政執法機關依託省公共數據匯聚共享平台,建立一體化執法主題庫,開展執法數據分析挖掘套用。
第四章 創新與保障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套用單位創新行政執法方式,在“閩執法”平台上開發相關業務功能,保障行政執法方式創新的信息化需求。
第二十五條 “閩執法”平台支持和保障套用單位依法開展聯合執法的套用需求。
對不同套用單位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監管對象開展行政執法,“閩執法”平台生成聯合執法建議的,相關套用單位應當對聯合執法建議作出處理,對其中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開展聯合執法。
鼓勵和支持套用單位通過“閩執法”平台推進“綜合監管一件事”“綜合查一次”、片區聯合執法等創新套用。
第二十六條 “閩執法”平台支持和保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綜合行政執法的套用需求。
第二十七條 “閩執法”平台支持和保障套用單位對依法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的案件,可以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範、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方式,依法快速辦理。
第二十八條 鼓勵套用單位進行非現場執法監管,通過“閩執法”平台收集、固定違法事實,開展違法行為告知、調查取證、文書送達、罰款收繳等執法活動。
第二十九條 “閩執法”平台對行政執法案件進行編碼,行政執法人員和案件當事人可以通過掃碼方式參與相關行政執法活動,查詢執法案件情況。
第三十條 “閩執法”平台建設完善移動端執法辦案功能,鼓勵套用單位通過“閩執法”平台移動端辦理行政執法案件。
移動辦案所需執法裝備由套用單位統一配備、管理,並按照規定納入本單位工作經費予以保障。
第三十一條 鼓勵通過“閩執法”平台探索開發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便民服務功能,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五章 運行與維護
第三十二條 “閩執法”平台技術服務單位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一)組織制定平台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和標準規範;
(二)組織、實施、管理平台日常運行維護工作;
(三)根據職責或者協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十三條 技術服務單位在運行維護過程中,涉及“閩執法”平台重大事項變更或者調整的,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送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四條 技術服務單位和套用單位應當按照“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依法明確數據安全主體責任,加強數據安全保護。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套用單位應當遵守平台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加強人員賬號、電子簽章管理,按照有關規定使用“閩執法”平台產生、匯聚的數據,配合技術服務單位及時完成問題排查處理、系統調整等工作,確保平台安全穩定運行。
第三十六條 技術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數據安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等法律、法規要求,落實本級平台網路安全主體責任,採取相關保護措施,加強數據安全、業務安全、接入安全保障,確保本級平台網路安全。
技術服務單位應當制定本級平台網路和數據安全保障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升突發安全事件回響和處置能力。
第三十七條 套用單位和技術服務單位應當建立常態化培訓機制,對平台管理人員、執法監督人員、執法人員、運維人員等加強崗前培訓和日常培訓。
第六章 監督與考核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閩執法”平台建設、套用和運行維護情況的監督檢查。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閩執法”平台建設、套用和運行維護情況的考核評估。考核評估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省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另行制定,考核評估結果作為績效考評參考依據。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對技術服務單位在平台建設、服務提供、運行維護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對考核評估中發現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督促限期整改。
第四十條 套用單位應當對平台服務質量進行綜合評價,評價意見作為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對技術服務單位考核的重要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將套用單位對平台服務質量的綜合評價作為規劃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推進“閩執法”平台創新工作中出現失誤,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免予追究責任:
(一)創新方案的制定和實施程式未違反有關規定的;
(二)個人和所在單位未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未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閩執法”平台管理、使用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職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套用單位,是指使用“閩執法”平台開展行政執法活動、提供有關服務的行政執法機關。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福建省一體化大融合行政執法平台管理暫行辦法(草案)》,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現就《福建省一體化大融合行政執法平台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一)貫徹落實決策部署的需要。為了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法治福建建設規劃(2021-2025年)》等要求,打造協同高效的數字政府,提升省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我省堅持發揮數字福建建設優勢,統籌謀劃一體化大融合行政執法平台建設,需要通過立法予以規範管理。
(二)推動平台推廣套用的需要。省一體化大融合行政執法平台(以下簡稱“閩執法”平台),具有執法辦案、執法監督、信息公開、業務協同、數據匯聚等功能。該平台套用突破條線分割,整合全省40個自建系統;突破信息孤島,建立數據專區,匯集全省行政執法數據;突破執法瓶頸,構建數字執法要素體系,規範全省1萬多項行政執法事項和220份裁量權基準。這些經驗成果需要通過立法予以固化。
(三)深化體制機制創新的需要。“閩執法”平台建設套用過程中推動以下體制機制創新:一是創新協同機制,落實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梳理高頻執法事項,釐清管理部門與執法機構職責,推動片區聯合執法、“綜合查一次”、“綜合監管一件事”等綜合執法體制機制創新,解決執法力量不足、協同程度不高等問題,消除多頭重複交叉執法;二是創新執法方式,推進紅黑名單等信用執法方式,創新碼上執法、非現場執法等智慧執法方式,實施首違不罰、輕微速罰等包容審慎監管方式,讓行政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三是創新服務模式,提供智慧型客服、線上普法等便民利企服務,研發統一支付和票據配置系統等便民利企功能,創新一鍵找法、一鍵複議等便民利企模組,暢通公眾評議、案件查詢等便民利企渠道,不斷提升執法滿意度、民眾獲得感,持續最佳化法治化營商環境。這些創新做法需要上升到立法層面。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7章44條,包括總則、規劃與建設、套用與服務、創新與保障、運行與維護、監督與考核、附則。
(一)關於平台管理的職責分工。“閩執法”平台的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為了確保平台建設、管理、運行良性有序進行,《辦法》對政府及部門的職責進行明確的分工: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閩執法”平台管理工作的領導,並保障平台所需相關經費。二是明確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的相關工作。
(二)關於平台的規劃建設問題。為了保障平台今後一定時期內發展的需要,同時兼顧工作可行性和措施可操作性,為平台在全省全面推廣預留制度空間,《辦法》規定:一是關於規劃編制的問題,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數據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閩執法”平台建設發展專項規劃,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二是關於建設標準的問題,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標準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完善“閩執法”平台相關標準。三是關於具體建設要求的問題,明確“閩執法”平台投入使用後,行政執法機關不再新建行政執法系統,已建行政執法系統不再單獨申請政務雲資源,對接平台套用需求的除外;“閩執法”平台根據工作需求實現與國家部委行政執法系統、省級執法相關公共服務平台互聯互通;“閩執法”平台移動端與平台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實施。
(三)關於平台的推廣套用問題。平台建成後,推廣套用是關鍵,為了確保平台的平穩順利運行,《辦法》規定:一是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明確規定使用國家統籌規劃建設系統等情形外,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本系統本領域推廣套用“閩執法”平台;無法在本系統本領域推廣套用“閩執法”平台的,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程式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二是除執法現場不具備網路環境,因平台故障導致無法網上辦案但急需執法等情形外,套用單位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使用“閩執法”平台辦案,行政執法人員還應當自以上情形消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錄相關行政執法信息。
(四)關於平台的創新保障問題。為鼓勵和支持套用單位創新行政執法方式,在“閩執法”平台上開發相關業務功能,保障行政執法方式創新的信息化需求,《辦法》規定:一是鼓勵和支持套用單位通過“閩執法”平台推進片區聯合執法、“綜合查一次”、“綜合監管一件事”等相關業務功能。二是“閩執法”平台支持和保障套用單位對依法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的案件,可以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範、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方式,依法快速辦理。三是鼓勵套用單位進行非現場執法監管,通過“閩執法”平台收集、固定違法事實,開展違法行為告知、調查取證、文書送達、罰款收繳等執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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