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福州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於2021年2月26日福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2021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福州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6/7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戶外廣告管理,規範戶外廣告設定行為,維護市容環境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戶外廣告的規劃、設定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公路、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的戶外廣告,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本市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與技術規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建(構)築物外部、市政公用設施、戶外場地及空間、城市軌道交通公共空間等載體,以文字、圖像、光電顯示裝置、實物實體造型等形式發布的商業廣告、公益廣告與招牌廣告。
商業廣告,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直接或者間接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
公益廣告,是指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良好道德風尚,促進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提高,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非營利性廣告。
招牌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在其辦公、經營場所或者合法用地範圍內的場地上,設定的用於表示名稱、字號、商號的標牌、標誌、燈箱、霓虹燈、字型符號等廣告。
第四條 戶外廣告設定應當堅持統一規劃、規範設定、嚴格管理的原則,確保戶外廣告設施安全、規範、美觀、環保。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工作。市戶外廣告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定有關規劃以及技術規範。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查處戶外廣告設定違法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財政、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廣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管理,營造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
第七條 戶外廣告應當符合節能環保要求。鼓勵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製作、設定戶外廣告。
第二章 規劃與技術規範
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經批准的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和批准程式辦理。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的風貌、格局和區域功能、道路特點等統一規劃、整體設計,符合城鄉規劃、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戶外廣告設定的總體布局和控制目標;
(二)戶外廣告設定的原則和類型;
(三)戶外廣告設定的禁設區和嚴控區;
(四)重要節點及風貌特色的規劃指引;
(五)其他需要納入規劃的要求和內容。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數量、位置、形式、規格、商業廣告與公益廣告的空間配比等內容。
第十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明確戶外廣告的設計、製作、安裝、驗收、維護保養、安全檢測等具體要求。
第十三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和技術規範,應當向社會公示,並採取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徵求行業協會、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四條 禁止在國家機關辦公區域、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建築控制地帶和中國小校、幼稚園內設定商業廣告。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及其支架的;
(二)利用行道樹、古樹名木、透景圍牆及園林綠地的;
(三)利用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構)築物和設施的;
(四)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五)影響消防安全設施使用,妨礙消防車通行及影響逃生、滅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撲救的;
(六)影響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七)其他妨礙生產生活、危及公共安全、損害城市容貌等情形。
第十六條 利用公共資源設定商業廣告的,其使用權取得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利用非公共資源設定商業廣告的,其使用權應當通過與相關權利人協商等方式取得。
第三章 許可與設定要求
第十七條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取得設定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
設定其他戶外廣告的,應當依照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技術規範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設定,並自設定完成之日起十日內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需要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可以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過程中一併審查戶外廣告設定要求。
第十九條 申請大型戶外商業廣告設定許可的,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建設項目申請表;
(二)廣告經營單位營業執照;
(三)標註尺寸的廣告位置立面彩色效果圖;
(四)廣告位置使用契約;
(五)載體權屬或者使用權證明檔案。
在公共資源上設定大型戶外商業廣告,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使用權的,還應當提供中標通知書或者拍賣成交確認書。
第二十條 申請設定大型戶外公益廣告的,應當由政府指定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持政府相關證明材料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設定、發布的公益廣告不得包含商業廣告內容。
舉辦重大慶典活動期間,設定人應當按照統一部署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十一條 申請設定大型戶外招牌廣告的,應當向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建設項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檔案;
(三)招牌廣告位置示意圖、現狀照片、標註尺寸的廣告立面彩色效果圖;
(四)載體權屬或者使用權證明檔案。
招牌廣告僅限於標明本單位的名稱、字號、商號。
第二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戶外廣告設定相關規劃以及技術規範對設定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準予許可,頒發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對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大型戶外商業廣告的設定許可有效期不超過三年,採用電子顯示屏播放的大型戶外商業廣告設定許可有效期不超過五年,其他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有效期不超過二年。公共資源或者場地、場所有使用期限的,戶外廣告設定許可的有效期應當與其相一致。
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設定的,設定人應當於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批准部門提出申請。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有效期屆滿後不再申請設定或者延續申請未獲得批准的,設定人應當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二十日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計應當符合有關規劃、技術規範、市容標準、道路交通安全規範以及節能環保要求,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構)築物風格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戶外廣告設定應當執行有關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保障施工安全和設施牢固、安全,不影響建(構)築物本身的功能以及相鄰建(構)築物的通風、採光,不得遮擋窗戶,不得妨礙交通與消防安全。
第二十五條 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准的數量、位置、形式、用途、規格、製作材質、立面彩色效果圖進行設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辦理。
經批准設定的大型戶外廣告,應當自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設定,並在設定完成後六十日內取得專業檢測單位的安全檢測報告,報市戶外廣告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六條 以電子顯示屏等光電形式設定的戶外廣告除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照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安裝亮度、音量調節裝置,控制亮度、音量和使用時間,避免對周圍環境造成光污染和噪聲污染;
(二)在建築牆體設定的,其設定高度不超過建築物頂部;
(三)不得與道路來車方向成垂直視角。
第二十七條 商業廣告版面閒置時間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閒置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臨時設定公益廣告。
第二十八條 依法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蓋或者損壞。
依法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因公共利益需要遷移或者拆除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戶外廣告設定人,設定人應當予以配合。造成設定人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四章 維護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設定人是戶外廣告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
第三十條 設定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的日常使用與維護管理,以確保全全。設定人應當在商業廣告上公示設定許可證號、日常維護責任人聯繫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設定人應當對戶外廣告進行日常檢查,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整潔、完好;對脫落、破損、陳舊或者經檢測有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戶外廣告設施在設定、維護更新或者拆除期間,應當採取安全保障措施並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定警示標識。
第三十一條 在橙色、紅色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期間,設定人應當及時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採取斷電、加固、拆除、安排專人值守等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二條 設定滿二年的大型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委託專業檢測單位每年進行一次結構安全的技術檢測,並將安全檢測報告在三日內提交市戶外廣告管理機構備案。經安全檢測不合格的,設定人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第三十三條 招牌廣告設定人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註銷的,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原設定的招牌廣告。
第三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定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建立健全戶外廣告舉報、投訴處理制度。發現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設定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戶外廣告違法設定行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相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依法處理,並給予曝光。
第三十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市戶外廣告管理信息互通機制,實現行政審批、監督檢查等信息共享。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管理信息系統並向社會開放,將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及技術規範、設定人、設定申請和批准等有關信息納入該系統,方便設定人、利害關係人、社會公眾的查詢和監督。
鼓勵廣告行業協會建立監督、勸誡機制,開展自我評價,淨化經營環境,完善行業信用體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或者設定期限屆滿不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並對商業廣告、公益廣告設定人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招牌廣告設定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不按照批准的要求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並對商業廣告、公益廣告設定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招牌廣告設定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並對商業廣告、公益廣告設定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招牌廣告設定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戶外廣告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公共資源,是指公共場所、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建(構)築物等國有、集體的公共產權資源。
(二)大型戶外廣告,是指邊長大於等於四米,或者面積大於等於十平方米的廣告設施與標識。
(三)設定人,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等辦理戶外廣告設定手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四十三條 臨時性戶外廣告的設定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各縣(市)的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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