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

《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是國土部為完善礦業權出讓制度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嚴格限制礦業權協定出讓、調整礦業權審批許可權、強化出讓監管服務等制定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
  • 外文名:Reform scheme of transfer system of mining right
  • 實施地點:山西、福建、江西、湖北等
  • 實施時間:2019年
審議通過方案,公布方案,

審議通過方案

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組長習近平12月30日下午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十一次會議並審議通過了《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
完善礦業權出讓制度是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的重要保障,要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嚴格限制礦業權協定出讓,調整礦業權審批許可權,強化出讓監管服務。要以維護實現國家礦產資源基本權益為核心,理順礦產資源稅費體系,合理調節礦產資源收入,建立符合我國特點的新型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

公布方案

2017年6月16日,國土部公布《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同時,選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貴州、新疆6個省(區)開展試點, 2019年在全國推廣實施。
1986年礦產資源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礦業權出讓制度經歷了從無償到有償、從申請在先方式到競爭性取得等變化。但是,還存在市場競爭不充分、有償使用不到位、部分礦產勘查開採存在大型企業集團壟斷等問題。
此次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嚴格限制協定出讓行為,下放審批許可權。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凌月明:《方案》強調除協定出讓等特殊情形外,其他礦業權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由市場判斷勘查開採風險,決定礦業權出讓收益;規定出讓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繳納。
而同時,在嚴格限制礦業權協定出讓方面,協定出讓的範圍縮小,流程更嚴格。
國土部礦產開發管理司司長姚華軍:次對協定出讓,首先是範圍從原來的5種情形(可協定出讓)壓縮成2種。除此以外,就一定要實行競爭性出讓礦業權。另外,程式上,規定協定出讓必須實行集體決策、價格評估、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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