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全面推進煤炭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實施辦法

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全面推進煤炭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實施辦法》印發,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全面推進煤炭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21日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7〕12號)等相關要求,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煤炭礦業權競爭性出讓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出讓條件
第三條  新設定煤炭礦業權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以下簡稱公開出讓)。
第四條  擬公開出讓煤炭礦業權應當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和能源資源安全,滿足國家、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促進煤炭資源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  擬公開出讓煤炭礦業權應當符合國家、自治區產業政策,以及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礦業權設定區劃方案、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存在各類自然保護區、生態紅線、永久基本農田、礦業權重疊、林地、草原等禁止、限制區域,以及不滿足環境承載力、安全距離等條件的,不得出讓。
第六條  擬公開出讓煤炭探礦權的,勘查程度應達到普查及以上;擬公開出讓煤炭採礦權的,勘查程度應達到勘探。
第三章  出讓審核
第七條  擬公開出讓煤炭礦業權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核實是否符合出讓條件並擬定出讓計畫後,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按照程式將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上報的出讓煤炭礦業權請示批轉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牽頭承辦,同時批轉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生態環境廳、林草局等有關部門徵求意見。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對各部門意見及相關材料進行匯總、審核,提出是否同意煤炭礦業權公開出讓的意見後,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核項目開發是否符合國家、自治區產業政策,如涉及外商投資的,提請開展外商投資安全審查。
自治區能源局負責審核擬出讓範圍是否符合煤炭礦區總體規劃及國家、自治區煤炭工業發展規劃。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審核擬出讓範圍是否符合相關法定規劃的環評要求。
自治區林草局負責審核擬出讓範圍是否占用林草地,是否位於自然保護地等事項。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審核擬出讓範圍是否符合礦業權設定區劃方案,擬出讓範圍內生態紅線、永久基本農田、礦業權重疊及煤炭資源儲量情況;負責礦業權儲量核實報告備案、礦業權出讓契約編制、委託開展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等工作,並根據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結果初步確定煤炭礦業權公開出讓起始價及繳納方式。
第四章  出讓與監督
第九條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煤炭礦業權公開出讓的,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委託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服務中心組織實施。其中,公開出讓邊角煤炭資源,由資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出讓後與已設定的煤礦主體整合開採。
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服務中心或公開出讓邊角煤炭資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布擬出讓煤炭礦業權礦區範圍、勘查程度、資源儲量、出讓條件、競買人資質條件及風險提示等需要公告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煤炭礦業權公開出讓完成後,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服務中心負責簽訂成交確認書,或者由公開出讓邊角煤炭資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組織簽訂成交確認書,並對競得人、競得礦業權情況、成交價格、繳納方式、繳納時間及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進行公示。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簽訂礦業權出讓契約,辦理礦業權登記。
第十一條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監督全區煤炭礦業權交易活動,應當加強對煤炭礦業權公開出讓過程的監督,公布舉報方式,加強社會監督。
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服務中心或公開出讓邊角煤炭資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每宗煤炭礦業權交易全過程建立檔案,與礦業權交易檔案一併存檔備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新設定煤炭礦業權應當公開出讓,不包括國家規定的特殊情形。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執行過程 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解讀

一、起草背景
2018年,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實施《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施煤炭資源市場化出讓的意見》(內政發〔2018〕22號),明確了2019年1月1日起,除協定出讓情形外的新設煤炭礦業權全面實行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出讓。但未對招標、拍賣、掛牌的程式予以明確,可操作性存在一定不足。
為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推動自治區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7〕12號)和自治區開展的煤炭領域違規違法問題專項整治建立長效機制的要求,經自治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2020年  12月8日,以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煤炭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二、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全文共分五個部分:
第一部分,總則明確了制定依據及適用範圍。《實施辦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7〕12號)並結合我區實際制定,自治區煤炭礦業權競爭性出讓適用本辦法。
第二部分,出讓方式及條件《實施辦法》從出讓方式、產業政策、準入要求、出讓勘查程度要求及申請程式方面對出讓方式及條件進行了規定。
第三部分,出讓審核。《實施辦法》從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上報出讓煤炭礦業權請示,轉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自治區發改委、自治區能源局、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自治區林草局等有關部門徵求意見,由自然資源廳匯總並提出是否同意煤炭礦業權公開出讓的意見後,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等方面規定了煤炭礦業權出讓審核程式。
第四部分,出讓與監督。《實施辦法》從煤炭礦業權市場出讓實施機構、出讓公告公示、出讓契約簽訂、辦理礦業權登記、邊角煤炭資源出讓及加強監督等方面明確了出讓與監督有關要求。
第五部分,附則。《實施辦法》對新設定煤炭礦業權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不包括國家規定的特殊情形以及辦法實施時間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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