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是為了規範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防範和遏制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17日
- 發布單位: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 發文字號:礦安〔2023〕7號
《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是為了規範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防範和遏制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
《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是為了規範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防範和遏制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發...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
進一步促進全省礦山企業依法依規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礦山安全生產...
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整改措施落實評估工作的組織領導,嚴格履行職責,及時、...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等四部規章的決定》已經2015年1月1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礦長(包括礦務局長、經理,下同)是礦山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礦長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企業安全生產措施計畫、安全教育和培訓計畫及其執行情況、重大事故的處理情況等,接受職工代表...
(九)參加並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審定批覆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十)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職責:(一)宣傳、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
(七)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第十五條 礦長必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礦山企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礦長安全專業知識合格證》...
礦山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按照國家規定逐級上報上級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條 礦山發生重傷和死亡事故,必須進行調查處理。事故調查組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監察部門、人民檢察院和...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等四部規章的決定》已經2015年1月1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條 各級工會組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浙江省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對礦山安全工作實施民眾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第五條 對在礦山安全生產,防止礦山事故,參加礦山搶險救護,進行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
按照風險等級採取相應管控措施;完善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抽查檢查礦山企業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督促整改消除各級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落實《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礦山重大隱患調查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四)負責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對危及職工安全的情況及時進行處理;(五)每年至少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一次安全工作;(六)發生事故時,到現場組織指揮搶救和調查處理。第十六條 礦山企業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享有以下權利:(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檔案。1.3 適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甘肅省安全生產...
嚴肅查處地方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瞞報事故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並及時公布瞞報事故調查處理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實施聯合懲戒。對瞞報事故的礦山企業和有關人員,依照《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並向...
(四)負責礦山安全檢測、檢驗單位的資格認證;(五)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情況,組織實施礦長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資格考核發證;(六)監督檢查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情況;(七)參加並監督礦山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申報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二)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列單位,應當提供應急預案評審意見;(三)應急預案電子文檔;(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第二十八條 受理...
第二十條 礦山企業必須按照礦山安全法律、法規和礦山安全規程的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第二十一條 礦長(經理)必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礦山特種...
第二十八條 各級工會組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提出解決的建議,參與重大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第六章 礦山事故處理 第二十九條 發生礦山事故,礦山企業應立即組織現場搶救,採取措施防止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