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甘肅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規範農村住房建設活動,保障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促進宜居宜業和美鄉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甘肅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1月28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68號公布《甘肅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168號
《甘肅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11月21日十四屆省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任振鶴        
2023年11月2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規範農村住房建設活動,保障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促進宜居宜業和美鄉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劃定的城鎮開發邊界以外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農村住房的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農村住房建設管理應當堅持依法管理和村民自治相結合,遵循規劃先行、先批後建、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將農村住房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和服務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農村住房建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建立健全常態化管理制度並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編制、農用地轉用、房屋權屬登記等監督管理工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遊、林業和草原、文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建設管理有關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對農村住房建設進行管理,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可以制定農村住房建設自治管理的村規民約,協助村民辦理農村住房建設有關手續,引導村民依法進行農村住房建設活動。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農村住房建設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規劃與用地
第八條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符合村莊規劃;未編制村莊規劃的,應當符合縣(市、區)、鄉(鎮)國土空間規劃。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等區域內的農村住房建設,還應當符合相關專項規劃。
第九條 村莊規劃應當延續村莊傳統風貌和建築布局。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民族村寨等地建設農村住房,應當與村莊的傳統格局、自然風貌和田園景觀等整體空間、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文物古蹟、歷史建築、傳統民居等歷史遺存。
鼓勵對未列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但具有一定保護價值的古建築、古民居、傳統民居等實施原址保護。
第十條 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集中統建、多戶聯建等方式保障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第十一條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其他未利用地,不得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建設區域選址建設。
第十二條 在村莊規劃中應當控制農村住房建築層數,以二層及以下低層住房為主。
第十三條 新建農村住房應當依法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和農村宅基地用地手續,使用原宅基地改造或者建設三層及以上農村住房的應當依法辦理鄉村規劃許可。不擴大原宅基地面積改造或者建設二層以下農村住房的,在村委會協調相鄰權利人關係的基礎上,由個人自主進行。
第三章 設計與施工
第十四條 建設二層及以上農村住房,應當選用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編制的農村住房標準設計圖集,或者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鼓勵建設一層農村住房的村民選用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編制的農村住房標準設計圖集,或者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農村住房標準設計圖集、農村住房設計圖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適合當地實際情況、體現當地地域文化、傳承當地建築風貌的農村住房標準設計圖集,免費提供村民選用。
鼓勵具有專業技術技能的志願者提供農村住房建設技術服務。
第十六條 農村住房建設所選用的農村住房標準設計圖集或者設計圖紙需要修改的,村民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修改。設計單位對設計、修改的圖紙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村民建設住房應當委託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培訓合格的鄉村建設工匠或者具備相應資質的建築施工單位施工。
村民建設住房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建築施工單位施工,並向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報,納入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體系:
(一)三層及以上的;
(二)建築面積三百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單跨六米跨度及以上的。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鄉村建設工匠免費提供專業技能、安全知識等培訓,發放培訓合格證書,並建立鄉村建設工匠管理及信用檔案。
鼓勵鄉村建設工匠依法成立行業協會,實施行業自律管理,規範從業行為,維護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農村住房建設施工契約示範文本,並推廣使用。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引導村民參照農村住房建設施工契約示範文本與鄉村建設工匠或者建築施工單位簽訂書面契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明確施工安全和房屋質量責任。
第二十條 村民建設農村住房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和農村宅基地用地手續以及農村住房設計圖紙後,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部門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確定宅基地位置和允許建設的範圍。
第二十一條 鄉村建設工匠或者建築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不得無圖紙施工或者擅自變更設計圖紙。在施工中採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時發現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隱患。
第二十二條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鼓勵使用新結構、新技術、新工藝和節能環保建築材料建設農村住房。
第二十三條 村民負責組織鄉村建設工匠或者施工單位對農村住房進行竣工驗收;委託設計、監理的,設計、監理單位或者人員也應當參加竣工驗收。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據職責,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向村民免費提供竣工驗收技術服務。
第二十四條 農村住房竣工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實地核實房屋是否符合經依法審批的用地、規劃和房屋設計要求。對符合要求的,出具核實驗收意見。
農村住房通過核實驗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住房建設管理檔案,做到一戶一檔,規範管理。
農村住房建設管理檔案包括鄉村建設規劃、宅基地用地手續;建築施工單位或者鄉村建設工匠基本情況;施工契約、設計圖紙、施工過程監管情況;竣工驗收情況、核實驗收情況等資料。
鼓勵建立農村住房建設電子檔案。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農村住房產權人依法對其房屋質量安全負主體責任,設計、施工、材料供應等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第二十七條 農村住房用於經營的,農村住房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依法辦理相關經營許可。
第二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住房安全排查工作機制,重點對以下住房進行排查:
(一)年久失修、超負荷使用的;
(二)房屋主體結構或者承重結構損壞的;
(三)房屋變形、傾斜或者地基下沉的;
(四)位於自然災害易發區、煤炭採空區等安全隱患區域的;
(五)經營性用房;
(六)具有其他安全隱患的。
鄉(鎮)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組織對前款住房進行安全性鑑定,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排查發現的安全隱患或者鑑定為危房的農村住房,提出整治建議,引導督促村民在有效管控安全風險基礎上採取維修加固、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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