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綠色製造體系梯度培育實施細則

《甘肅省綠色製造體系梯度培育實施細則》是2023年6月20日甘肅省工信廳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綠色製造體系梯度培育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甘肅省工信廳
印發通知,細則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甘肅省綠色製造體系梯度培育實施細則》的通知
甘工信發〔2024〕142號
各市州工信局、蘭州新區經發局: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為加快我省綠色製造體系建設,現將《甘肅省綠色製造體系梯度培育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4年6月20日

細則全文

甘肅省綠色製造體系梯度培育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快構建綠色製造和服務體系,發揮綠色製造在製造業綠色低碳轉型中的基礎性和導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規範化、長效化培育機制,推動節能降碳和資源綜合利用,促進全省工業綠色高質量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甘肅省工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綠色製造體系梯度培育範圍包括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綠色工業園區、工業節水型企業及工業節水型園區(以下簡稱綠色製造單位),從以下兩個維度建立培育機制:縱向形成國家、省、市三級聯動的綠色工廠培育機制,省、市兩級聯動的工業節水型企業培育機制;橫向形成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帶動園區內、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創建綠色工廠、工業節水型企業的培育機制。
綠色工廠是指實現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淨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業,是綠色製造核心實施單元。
綠色工業園區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於園區規劃、空間布局、產業鏈設計、能源利用、資源利用、基礎設施、生態環境、運行管理等過程,全方位實現綠色低碳和循環可持續發展的工業園區,是綠色工廠和綠色基礎設施集聚的平台。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於企業產品設計、原材料採購、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和報廢處理等全過程,實現供應鏈全鏈條綠色化水平協同提升的主導企業,是帶動供應鏈上下游工廠實施綠色製造的關鍵。
工業節水型企業是指採用先進節水工藝裝備技術,節水管理水平高,單位產品用水、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再生水利用率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的工業企業,是建設綠色製造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工業節水型園區是指採取先進的水處理和循環利用技術,以實現水資源的高效利用和減少水污染為目標,節水意識超前,節水行動有力的工業園區,是工業節水型企業集聚的平台。
第三條 綠色製造體系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業主體、政府引導、標準引領和全面覆蓋的原則,以綠色工廠、工業節水型企業培育為基礎,以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工業節水型園區培育為支撐,最佳化政策環境,引導第三方機構提供專業化服務,激發企業綠色製造的內生動力,推動全省工業綠色低碳轉型升級。
第四條 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工信廳)負責國家級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推薦申報與監管,遴選公布省級綠色製造單位;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省級綠色製造單位申報推薦和日常監管,建立市級綠色製造單位培育庫,遴選公布市級綠色製造單位。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簡稱管理平台)為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統一平台。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六條 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具備培育條件、有提升潛力、創建意願強的企業、工業園區列為培育對象,形成培育庫,制定培育計畫,引導和支持培育對象對照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和工業節水型企業、工業節水型園區相關標準要求,實施綠色化改造升級,持續完善綠色發展各項工作。培育庫報省工信廳備案,省工信廳加強對市州和培育對象的支持指導。
第七條 綠色工廠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設立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且從事實際生產的製造型企業;
2.符合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相關標準要求。
第八條 綠色工業園區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法定邊界和範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工業園區,且以產品製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50%;
2.發布園區綠色工廠培育計畫,組織園區內企業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3.符合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二款相關標準要求。
第九條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設立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是行業影響力大、經營實力雄厚、產業鏈完整、綠色供應鏈管理基礎好、在產業鏈發揮主導作用的企業,積極創建綠色工廠;
2.制定供應商綠色工廠培育計畫,推動供應商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3.符合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三款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條 工業節水型企業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設立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且從事實際生產的製造型企業;
2.符合本細則第十七條第四款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一條 工業節水型園區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法定邊界和範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工業園區;
2.符合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五款相關標準要求。
第三章 創建程式
第十二條 企業、園區可採取自評價或委託具備評價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的方式,編寫評價報告後通過管理平台提交。採取第三方評價方式的,第三方機構要按照《綠色製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附屬檔案1)開展工作,對所出具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採取自評價方式的,工作流程和報告模板可參考《綠色製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 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管理平台收到的申報材料,對照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工業節水型企業及工業節水型園區條件,公布市級綠色製造單位(具體辦法由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參照《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及本細則制定實施)。
第十四條 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每年3月31日前,將具有代表性和引領性的市級綠色製造單位推薦至省工信廳申報省級綠色製造單位。
第十五條 省工信廳組織專家對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的綠色製造單位開展評價。通過評價的在省工信廳網站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列入省級綠色製造單位並由省工信廳公布。
第十六條 省工信廳在充分徵求省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意見後,結合評審結果擇優推薦省級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申報國家級綠色製造單位。
第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已發布綠色工廠標準清單(詳見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網站)的行業,按照相應標準進行評價,不在清單範圍的行業依據《綠色工廠評價通則》(GB/T 36132)進行評價。工業重點領域優先推薦能效水平達到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標桿水平的工廠,其他行業優先推薦達到相應國家能源消耗限額標準先進值或1級水平的工廠。
綠色工業園區創建依據《綠色工業園區評價要求》(附屬檔案2)。申報省級綠色工業園區應為市級以上且綠色工廠數量多、占比高的工業園區,申報國家級綠色工業園區應為省級以上且綠色工廠數量多、占比高的工業園區。
工業和信息化部已發布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行業指標體系(詳見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網站)的行業,按照指標體系進行評價,未發布的行業依據《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要求》(附屬檔案3)進行評價。推薦的企業原則上應為同級層面綠色工廠,優先推薦汽車、機械、電子、紡織、通信製造等行業以及供應商中綠色工廠數量眾多的龍頭企業和汽車產品生產者責任延伸試點企業。
工業節水型企業按照《工業節水型企業評價要求》(附屬檔案4)進行評價。優先推薦列入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且主要單位產品水耗達到國家節水型企業標準或行業標準先進水平的高耗水企業。
工業節水型園區按照《工業節水型園區評價要求》(附屬檔案5)進行評價。
第十八條 近三年有下列情況的企業或園區(含園區內企業),不得申請、推薦和列入綠色製造單位:
(一)未正常經營生產的(工商註銷、連續停產12個月以上、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單且未被移出等);
(二)發生安全(含網路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參照“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三)被動態調整取消綠色製造單位資格的;
(四)在國家、省委省政府及相關部門督查檢查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
(五)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九條 對綠色製造單位實施動態跟蹤。國家、省、市綠色製造單位應在每年4月15日前通過管理平台填報動態管理表(附屬檔案6),上報年度綠色製造關鍵指標情況。
第二十條 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各級綠色製造單位加強指導、監督、檢查,每年組織開展現場檢查覆核,持續跟蹤和分析創建成效,如有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實時上報省工信廳。
省工信廳對國家級、省級綠色製造單位不定期進行抽查覆核,覆核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取消省級綠色製造單位資格,對國家級綠色製造單位,上報工信部取消國家級綠色製造單位資格。
第二十一條 綠色製造單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在每年度公布綠色製造單位時取消資格並進行公告:
(一)抽查、覆核結果不合格,整改後(整改期90天)仍不合格的;
(二)單位被依法終止的;
(三)單位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四)單位自行要求撤銷其資格的;
(五)被列入失信企業黑名單或有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
(六)不接受監督管理,不按時填報動態管理表的;
(七)第十八條所提到情況的;
(八)違反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
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及時取消資格並進行公告。
第二十二條 綠色製造單位如發生名稱變更或因投資、併購等原因造成實際生產經營範圍、生產地址、組織邊界與列入時發生重大變更的,在填報動態管理表時予以說明。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或園區提交的變更說明進行覆核確認,變更後不再符合相關標準的取消綠色製造資格。對涉及國家級、省級綠色製造單位的,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於每年推薦時,將調整意見統一上報,省工信廳審核通過後,在每年度公布綠色製造單位時對省級綠色製造單位予以公告和變更,國家級綠色製造單位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變更。
第二十三條 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對在本地區開展業務的第三方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經查實在評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故意隱瞞評價對象問題的第三方機構在管理平台中進行通報,三年內不予採信其所出具的評價結果。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機構每年度開展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綠色製造評價項目(包括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工業節水型企業、工業節水型園區)分別不得超過10項。
第二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可針對綠色製造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實名舉報,並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繫方式。
對受理的舉報內容,相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進行核實,經核實確認存在所舉報事項的,視情節輕重要求進行整改或按本細則第二十一條要求取消綠色製造單位資格,第三方機構存在所舉報事項的按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五章 配套機制
第二十五條 依據甘肅省有關政策,對綠色製造單位給予支持。
(一)向首次進入國家級、省級綠色製造體系的單位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對國家級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最高獎勵100萬元,省級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工業節水型企業、工業節水型園區最高獎勵50萬元。(同一年度內,單個申報單位被列為多種綠色製造單位的,享受其中一種獎勵,獎勵不疊加。)
(二)向金融機構優先推薦各級綠色製造單位,爭取綠色金融產品支持。
第二十六條 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把綠色製造體系梯度培育作為推動區域製造業綠色高質量發展的主要抓手,可結合實際制定出台本地綠色製造體系建設扶持和指導政策,對培育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制定針對性政策,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積極運用財政、產業、土地、規劃、金融、稅收、用能等政策,持續提升綠色製造水平。
第二十七條 參與綠色製造體系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機構應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和專業人員培養,發揮專業人員專業能力的支撐作用,主動向培育對象宣貫綠色製造相關理念和要求,推廣先進成熟經驗,深入挖掘綠色發展工作亮點和潛在改進空間,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議,跟蹤培育對象綠色發展過程的需求,提供綠色製造系統解決方案和持續性技術服務。
第二十八條 綠色製造單位應積極通過公開渠道展示宣傳綠色製造先進技術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相關規定要求披露環境信息。鼓勵綠色工廠編制綠色低碳發展報告,綠色工業園區制定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支持政策,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加大對綠色工廠、工業節水型企業的產品採購力度,工業節水型園區制定工業節水型企業支持政策。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省工信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甘肅省綠色製造體系建設評價管理實施細則》(甘工信發〔2020〕59號)廢止。

內容解讀

2023年6月20日,省工信廳印發《甘肅省綠色製造體系梯度培育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推動建立綠色製造梯度培育制度,發揮綠色工廠等綠色製造單位在製造業綠色低碳轉型中的基礎性和導向性作用,促進我省工業綠色低碳轉型發展。為便於理解《實施細則》,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實施細則》出台背景
2020年以來,省工信廳督促指導企業、園區落實工業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綠色製造等領域相關政策標準,推動各類主體積極套用先進節能降碳工藝技術設備,加快實施節能降碳升級改造,著力推進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工業節水型企業、節水型園區建設,通過持續的技術進步,實現生產資源綜合利用、有效利用、循環利用、節約利用,取得環保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雙贏。截至目前,累計培育國家級綠色工廠74戶、綠色工業園區8個,認定省級綠色工廠138戶、綠色工業園區7個、工業節水型企業46戶,總體來看,各行業、各地區綠色製造水平不斷提升,以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工業節水型企業為基礎的綠色製造體系正在逐步構建,以綠色工廠為核心基礎單元的綠色製造體系已成為推行綠色製造的重要抓手。
2024年1月19日,工信部印發《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提出從兩個維度建立梯度培育機制:縱向形成規範統一的國家、省、市三級聯動的綠色工廠培育機制;橫向通過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帶動園區內、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創建綠色工廠。
省工信廳按照《暫行辦法》要求,結合職能職責和2020年以來省級綠色製造體系建設工作實際,總結經驗和不足,以推動工業綠色化發展為指引,以建立省市綠色製造梯度培育制度為目標,研究制定《實施細則》。
二、《實施細則》主要考慮
(一)建立省市梯度培育制度。根據工信部縱向形成國家、省、市三級聯動的綠色工廠培育機制的要求,《實施細則》在省級綠色製造體系建設的基礎上,要求各市州(含蘭州新區,下同)建立市級綠色製造體系培育制度,建立梯度培育庫,夯實綠色製造體系制度基礎。
(二)強化工業領域節水工作。在工信部培育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企業的基礎上,為更科學推動工業水資源節約集約循環利用,加快推動工業節水增效,在省市綠色製造體系中增加培育工業節水型企業、工業節水型園區內容。
(三)堅持有進有出評定原則。為推動綠色製造體系單位持續提升綠色發展水平,建立“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加強對納入綠色製造名單的企業或園區的指導、監督、檢查,持續跟蹤和分析創建成效。
三、《實施細則》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主要包括總則、培育要求、創建程式、動態管理、配套機制、附則6部分內容,共30個條款、6個附屬檔案。
第一部分總則,闡述了編制目的、綠色製造梯度培育相關定義、工作原則及分工等內容,主要按照綠色製造體系建設目標對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企業、工業節水型企業、工業節水型園區進行定義。
第二部分培育要求,主要明確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工業節水型企業、工業節水型園區培育的基本條件,並要求各市州建立培育庫,制定培育計畫,加強引導支持。
第三部分創建程式,提出了申請列入各級綠色製造單位的工作程式、評價要求和否決條件。滿足申報條件的企業、園區按照自願的原則,採取自評價或委託具備評價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並按程式在管理平台提交申請。申請上一級別綠色製造體系單位時原則上應首先評定為下一級別綠色製造體系單位。
第四部分動態管理,主要通過建立“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加強對納入綠色製造名單的企業或園區的指導、監督、檢查,不定期進行現場抽查覆核,持續跟蹤和分析創建成效。同時,對在本地區開展業務的第三方機構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部分配套機制,提出省級綠色製造單位的支持政策,明確了市級工信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出台支持政策,以及第三方機構和綠色製造單位在服務、宣傳、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責任。向首次進入國家級、省級綠色製造體系的單位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單個申報單位被列為多種綠色製造單位的,享受其中一種獎勵,獎勵不疊加。
第六部分附則,明確了檔案解釋單位、實施時間等。
相關附屬檔案主要是綠色製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各類綠色製造單位評價要求,以及綠色製造單位動態管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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