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7月3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議
- 頒布時間:1991年07月03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7月03日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1991年7月3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省衛生廳廳長王隴德受省人民政府委託所作的《關於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情況匯報》。會議認為,這個匯報如實地反映了我省農村衛生事業的發展狀況,提出的改進和加...
1991年5月3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積極扶持大力發展鄉鎮企業的決議》、1991年7月3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議》、1991年10月25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及法規性決議、決定的決定》已由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2022年9月23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
根據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主席團的決定,本次常委會審議了陳煦等12名代表提出的《關於在全省率先開展大規模貫徹〈婚姻法〉〈繼承法〉宣傳活動促進計畫生育的建議案》和《關於“在農村推行計畫生育中貫徹〈婚姻法〉〈繼承法...
1990年1月16日甘肅省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深入掃除“六害”的決議 頒布時間 1990年01月16日 實施時間 1990年01月16日 頒布單位 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1990年1月16日...
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保證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地區工作委員會)依法進行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省的實際,制定本工作條例。
1997年1月20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4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甘肅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中文名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甘肅省農村集體...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 [1] 第二條常務委員會依據監督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行使監督職權。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程式,適用監督法和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積極扶持大力發展鄉鎮企業的決議內容 編輯 語音 一、進一步提高對鄉鎮企業在經濟發展中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認識。會議認為,鄉鎮企業已成為我省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農村經濟的重要支柱,鄉鎮企業的發展,不僅...
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Provisions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Gansu Province on the discussion and decision of major issues)》於2001年9月28日由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
2021年4月24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選舉尹弘為甘肅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機構簡介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
甘肅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認真學習討論了中央領導同志提出的關於種草種樹,發展畜牧,改造山河,治窮致富的方針和省委工作會議關於貫徹這一方針的有關檔案。會議認為,種草種樹,發展畜牧的方針,完全符合我省的實際,是改變...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嚴禁生產、銷售、使用假劣藥品的決議 頒布時間 1993年11月27日 實施時間 1993年11月27日 頒布單位 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為了
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簡稱:甘肅省第十四屆人大二次會議),將於2024年1月下旬在蘭州召開。決議決定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召開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的決定 (2023年11月28日甘肅省第十四...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調整案、計畫調整案、預算調整案、決算案的提出和審議,依照《甘肅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的規定執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補選、辭職、罷免的議案...
1998年9月28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4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甘肅省農村能源建設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5年9月23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甘肅省農村能源...
決議決定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召開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 (2022年11月25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2002年12月7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4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1990年7月2日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1年5月3日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查禁毒品的規定〉的決定》修正。
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甘肅省實施工會法辦法》作如下修改:一、將名稱《甘肅省實施工會法辦法》修改為:“《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為了推進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工作的規範化、正規化、制度化建設,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政協全國委員會關於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規定》和《政協甘肅省委員會專門委員會通則》的有關規定以及本委員會工作的實際情況...
1993年11月27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3年8月1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甘肅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十、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國家安全廳、省司法廳應當按照本決議要求,研究提出貫徹的具體措施,切實付諸落實。 地方性法規(類別)詞條圖冊 更多圖冊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的概...
2000年12月2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4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甘肅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正。 [1] ...
第六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和主席團發布的公告,應當及時在《甘肅日報》、甘肅人大網等媒體上公布,並在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載。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代表...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工作委員會,應當在每次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五日前,根據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和實際需要,提出下次會議的議題,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
第十一條 自治機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縣人民政府。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中,各民族代表的名額和比例依據有關法律由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哈薩克族代表所占...
四、審議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草案)》的議案;五、聽取和審議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馬青林關於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報告;六、聽取和審議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海波關於甘肅省高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