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貫徹執行種草種樹發展畜牧的方針的決議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貫徹執行種草種樹發展畜牧的方針的決議

1983年9月24日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貫徹執行種草種樹發展畜牧的方針的決議
  • 頒布時間:1983年09月24日
  • 實施時間:1983年09月24日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甘肅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認真學習討論了中央領導同志提出的關於種草種樹,發展畜牧,改造山河,治窮致富的方針和省委工作會議關於貫徹這一方針的有關檔案。會議認為,種草種樹,發展畜牧的方針,完全符合我省的實際,是改變甘肅面貌的一項根本大計。為了切實貫徹執行這一方針,決議如下:
一、種草種樹,發展畜牧,是我省改善生態平衡,實現農業生產的良性循環,促進農林牧副漁全面發展,達到治窮致富目的的根本途徑。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搞好宣傳動員工作和組織工作,使全省廣大幹部和民眾充分認識這一方針的重大意義,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這個戰略目標上來。
二、各級人民政府要在調查研究,摸清資源的基礎上,依靠民眾,因地制宜,制訂出長期規劃和近期的實施計畫,堅持科學態度,提出措施,逐年組織落實,經過努力,五年初見成效。
三、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有力措施,堅決制止亂墾、亂砍濫伐,確保國有森林、草木資源不受破壞。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廠礦企業、集體和個人的林木、草山草地,同樣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破壞和侵犯。對亂砍濫伐森林的,要依法處理,對制止不力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四、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種草種樹,發展畜牧工作的領導,堅持個人、集體、國家一齊上的方針。堅持民辦公助,以民辦為主的原則,堅決執行誰種誰有,長期不變,依法繼承的政策。在工作中,及時總結經驗,進一步制定種草種樹的各項具體政策,調動千家萬戶的積極性。
會議號召各級領導幹部、人民代表都要帶頭種草種樹,在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一認識,統一思想,統一行動,同全省各族人民一道,為改變甘肅面貌而努力奮鬥。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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