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認真執行《森林法》堅決制止亂砍濫伐林木的決議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認真執行《森林法》堅決制止亂砍濫伐林木的決議

1988年9月20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認真執行《森林法》堅決制止亂砍濫伐林木的決議
  • 頒布時間:1988年09月20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9月20日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省人民政府關於全省林業建設情況的匯報。會議認為,《森林法》頒布實施三年多來,各級人民政府和廣大民眾在造林、育林、森林保護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廣大林業職工長年累月生活在高寒山區,風餐露宿,辛勤勞動,為林業建設作出了貢獻。
我省現有森林主要分布在高寒山區,山高坡陡,氣候寒冷,土層甚薄,一旦遭受破壞就很難恢復。因此,認真執行《森林法》,保護林業資源,對於我們這樣一個森林面積小,覆蓋率低,水資源缺乏的省份,有著特殊的重要意義。
當前,我省亂砍濫伐林木的情況十分嚴重,毀林事件屢禁不止,而且愈演愈烈,使一些森林資源繼續遭到破壞,生態環境不斷惡化。這種情況,是不能容忍的。為了進一步貫徹執行《森林法》,迅速制止亂砍濫伐破壞森林的歪風,特作如下決議: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執法大檢查,深入開展法制教育,認真宣傳和貫徹《森林法》,使廣大幹部和民眾認識到保護森林的重要意義,提高愛林護林的自覺性。當地政府和林業部門要依法辦事,賞罰分明,對育林、護林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不負責任造成損失的要給以嚴肅處理。
二、林業部門要對森林實行限額採伐,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年採伐量,年度木材生產量不得超過國家下達的年度計畫,否則要追究領導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對林權有爭議的地方,要及時予以處理,在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違者按破壞森林論處。
三、林業部門和林區、林緣區的地方政府要實行聯防,建立民眾性的護林責任區,做到組織,領導、任務三落實,並將護林工作納入縣、鄉政府和林管部門目標責任制,作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對發生重大毀林事件制止不力的,要追究當地政府和林管部門領導的責任。
四、要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於不利於保護林木的地方規章,應作必要修改。政法部門要對聚眾毀林、毆打護林人員和破壞林業設施的首要分子,依法從重從快懲處;對一般盜伐者除收回被盜木材外,還要依法給予經濟制裁;對於破壞鐵路、公路行道樹的案件,要逐件查清,從嚴處理。
五、鑒於目前一些木材市場管理混亂,違法經營活動不斷發生,因此要對現有的木材市場進行整頓。按照有關規定,應該關閉的堅決關閉,允許開放的也要由公安、工商、林業部門共同配合,加強管理,對於違法經營者要堅決打擊。
會議要求省人民政府對當前亂砍濫伐林木的問題認真研究,分析原因,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限期剎住毀林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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