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議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議

1991年5月3日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議
  • 頒布時間:1991年05月03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5月03日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為了保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議》的貫徹實施,加強人民民主專政,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維護國家和社會的穩定,為全面實現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十年規劃及“八五”計畫創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現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關問題作如下決議:
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要堅決執行打擊和防範並舉,治標和治本兼顧,重在治本的方針。要充分運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其主要任務是:
打擊各種危害社會的違法犯罪活動,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深入開展以禁毒為重點的掃除“六害”的鬥爭;
建立健全各項安全防範制度,加強對流動人口、暫住人口的管理,加強對旅店、廢品收購等特種行業和文化市場、公共場所的管理,加強鐵路、交通沿線治安管理,堵塞違法犯罪活動的空隙;
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和普法教育,提高全體公民特別是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質和法制觀念,增強遵紀守法、維護社會秩序、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自覺性,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調解、疏導民間糾紛,緩解社會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防止矛盾激化導致違法犯罪;
教育、挽救各種輕微違法犯罪人員;加強監管改造工作,監督教育緩刑、管制、假釋、保外就醫和免予起訴、免予刑事處分的犯罪人員;妥善安置和教育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防止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必須動員組織全社會的力量,協調一致,各盡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共同做好綜合治理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及一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要堅決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做為自己的重要責任,建立健全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並要和負責人的任期目標和經濟承包掛起鉤來,實行嚴格考核。要認真抓好本系統、本單位職工的教育管理,落實內部各項治安防範措施,嚴防違法犯罪和其他治安問題的發生。切實做到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維護好本系統、本單位的治安。
三、加強社會主義綜合治理要充分發動和依靠廣大人民民眾。各級人民政府要廣泛宣傳動員民眾,使民眾認識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人人有責,及時檢舉、揭發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是自己的權力和義務,教育子女遵紀守法是自己的責任。要動員和組織城鎮居民和農村村民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學生,建立民眾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衛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治安防範活動和警民聯防活動,鼓勵和支持民眾弘揚正氣,見義勇為,同各種違法犯罪作鬥爭,自覺維護社會治安。
縣級以上人民武裝部門要從實際出發,積極組織民兵配合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要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維護治安的積極作用,把綜合治理任務落實到基層,形成群防群治網路。在民眾性的自防活動中,各單位要從人力、物力、財力上給予積極支持。
四、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納入兩個文明建設的總體規劃,切實加強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要組織、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等職能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充實維護社會治安的力量,加強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的建設,改進預防和懲治犯罪活動的技術裝備,加強執法檢查,切實提高國家執法隊伍的素質。各級人民政府要從人力、物力、財力上給予支持,要保證辦案經費,逐步改善基層政法機關的辦公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宣傳、文化部門的領導,充分發揮其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以更多的優秀作品鼓勵、引導人民民眾,特別是青少年積極進取、健康向上,樹立社會主義理想和道德風尚。勞動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要廣開就業門路,積極做好待業安置工作。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都要由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部門的領導組成社會綜合治理委員會,統一領導本地區的綜合治理工作。並設立辦事機構處理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由有關領導和部門負責人組成綜合治理領導機構,配備必要的辦事人員,組織領導本地區、本單位的綜合治理工作。機關、團體、學校、小型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可以成立領導機構,配備辦事人員;也可以指定領導負責,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處理日常工作。
六、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等職能部門,特別是公安部門,要充分發揮骨幹作用。要善於運用法律武器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對各種嚴重刑事犯罪分子必須從重從嚴從快嚴厲打擊。對於那些有盜竊腳踏車、扒竊、撬門扭鎖、窩贓、銷贓等行為,構成犯罪的,要依法懲處;因罪行輕微不予刑事處罰的,或者雖未構成犯罪,但受治安拘留處罰兩次後繼續作案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
七、要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責任與單位和個人的政治榮譽、經濟利益緊密結合起來。建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獎勵基金,對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與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獎勵;對與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中負傷、致殘的人員要積極治療,妥善安置好生活;對與違法犯罪分子鬥爭中犧牲人員的家屬從優給予撫恤。
八、對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不落實而發生重大案件和重大治安事件,給國家和人民生命造成嚴重損失的單位,年度內不得評為先進,企業不能晉等升級,並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和領導人的行政責任,取消當年度獎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各級人大常委會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應當經常進行監督檢查。要及時聽取政府、法院、檢察院關於綜合治理工作的匯報,組織代表、委員督促檢查綜合治理工作的開展和落實情況,提出意見、建議,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健康深入地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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