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6月27日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繼續堅持“嚴打”鬥爭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議
- 頒布時間:1987年06月27日
- 實施時間:1987年06月27日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1987年6月27日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1987年6月27日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繼續堅持“嚴打”鬥爭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議 頒布時間 1987年06月27日 實施時間 1987年06月27日 頒布單位 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
7.《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繼續堅持“嚴打”鬥爭,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議》(1987年6月27日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8.《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認真執行〈森林法〉,堅決制止亂砍濫伐林木的決議》(1...
1991年5月3日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議 頒布單位 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1.05.03 實施時間 1991.05.03 為了保證全國人民代表...
1993年11月27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3年8月1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甘肅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甘肅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認真學習討論了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和《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式的決定》,一致表示擁護。會議認為,...
1998年4月22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和九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提出的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以及中共甘肅省委《關於加強依法治省工作的決定》,確保憲法、法律、法規在我省正確實施,甘肅省...
三、要善於運用法律武器,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通過的刑事的、民事的、行政的、經濟的等方面的法律,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和依據。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全體...
2001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打防結合,預防為主”是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方針。要堅持打擊與防範並舉,治標和治本兼顧,重在防範,重在治本。《意見》...
1994年9月26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7月30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甘肅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二、要善於運用法律武器,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深入貫徹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福建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扎紮實實地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
1990年11月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議 頒布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0.11.02 實施時間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 頒布單位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1.06.03 實施時間 1991.06.03 為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進一步動員全社會力量關心、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