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甘肅省實施選舉法細則》第十五、十六條的決議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甘肅省實施選舉法細則》第十五、十六條的決議

1989年7月20日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甘肅省實施選舉法細則》第十五、十六條的決議
  • 頒布時間:1989年07月20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7月20日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對《甘肅省實施選舉法細則》第十五條、十六條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條第(三)項修改為:“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以100名為基數,按總人口計算,人口在5萬人以上不足20萬人的,每4000人增加1名代表名額;20萬人以上的,每3000人增加1名代表名額;人口不足5萬人的,代表名額可以少於100名。”
二、第十六條修改為:“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代表的名額,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以30名為基數,按總人口計算,每1000人增加1名代表名額的原則確定。人口不足1000人的,代表名額可以少於3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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