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縣級直接選舉實施細則

1980年10月6日甘肅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縣級直接選舉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1980年10月06日
  • 實施時間:1980年10月06日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的有關條文,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縣級直接選舉,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實行縣級直接選舉和差額選舉,是選舉制度的重大改革。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革命委員會)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嚴格依法辦事,保障人民行使民主權利,以加強政權建設,密切國家機關同人民民眾的聯繫,鞏固無產階級專政,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保證全省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軍隊選舉出席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照總政治部1980年4月9日關於試行《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的通知辦理。
第二章 選舉機構
第四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選舉委員會由中國共產黨和各有關方面組成,名額為九至十五人,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選舉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革命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產生。
自治州、省轄市設立選舉委員會,地區設立選舉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直接選舉工作。
各級選舉委員會、領導小組下設精幹的辦事機構。
第五條 選舉委員會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成立之前,受同級革命委員會領導。
第六條 選舉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負責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貫徹實施,制定選舉工作部署,領導本地區的選舉工作;
(二)訓練選舉工作人員;
(三)動員和組織各方面的力量,採取各種形式,開展民眾性的宣傳教育;
(四)分配代表名額,劃分選區,規定全縣、市、區統一的選舉日;
(五)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頒發選民證;
(六)組織代表候選人的提名、協商、匯總,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
(七)接待和處理人民來信來訪,受理有關選舉工作的建議、申訴、控告,解答有關問題;
(八)組織投票,審核選舉結果,頒發代表當選證書;
(九)總結交流選舉工作經驗,解決選舉工作中的問題;
(十)選舉結束後,將有關選舉的全部選票、檔案、表冊、印章等整理移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存檔。
第七條 選區設立選舉領導小組,由組長、副組長和若干成員組成,主持本選區的選舉工作。
選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劃分若干選民小組,組長由選民推選產生。
第三章 代表名額
第八條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按照便於召開會議、討論問題和解決問題,並且使各民族、各地區、各方面都有適當名額的代表的原則決定。
第九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名額,原則上按人口多少,規定如下:
(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人口不足二十萬的,選代表四十五人至一百五十人;人口超過二十萬不足五十萬的,選代表一百五十人至二百四十五人;人口超過五十萬的,選代表二百四十五人至三百八十五人,最多不超過四百五十人。
(二)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人口不足十萬的,選代表三十五人至七十五人;人口超過十萬不足五十萬的,選代表七十五人至二百五十五人。
(三)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為三十五人至三百五十人。
第十條 代表名額,由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根據第九條的規定提出,經地區、自治州、市選舉領導機構審核後,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十一條 代表名額按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如果由於鎮的人口特多或特少,需要調整比例,可以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革命委員會)提出方案,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十二條 駐本縣、市、區範圍內的中央、省、地(州、市)所屬企事業單位的代表名額,可以適當少一些,由縣、市、區選舉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這些單位協商確定。
第四章 劃分選區
第十三條 選區的劃分,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便於選民參加選舉活動和選舉的組織工作,便於選民了解代表和代表聯繫選民,便於選民監督和罷免代表。
第十四條 選區的規模,以每個選區一般能產生一至三名代表為宜。人口稠密的選區,代表名額也可稍多一些。
(一)農村一般以幾個生產大隊聯合劃分選區,較大的生產大隊和特別小的人民公社也可單獨劃分選區。
(二)城鎮一般以幾個居民委員會聯合劃分選區,能產生一名代表的居民委員會和較小的街道辦事處也可單獨劃分選區。
(三)機關、廠礦、企業、事業、學校等單位,只要能產生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單獨劃分,不夠產生一名代表的,可以按系統、也可以和鄰近的單位或者居民聯合劃分選區。
第五章 選民登記
第十五條 選民登記由選區領導小組負責進行。選民名單由選區領導小組以選民小組為單位,在選舉日前三十天張榜公布。
第十六條 凡按公曆計算,到本縣、市、區確定的選舉日為止,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七條 登記選民,農村社員和城鎮居民按戶口冊,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按職工名冊登記,並進行認真核對。選民名單公布後,要組織選民討論審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做到不錯登,不漏登,不重登。
第十八條 對戶口不在當地的人員,在弄清其確有選民資格後,應當允許在現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參加選舉。並通知戶口所在地或者原工作單位不再進行登記。
第十九條 尚未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的地主分子、富農分子、反革命分子以及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十條 下列人員,應當暫時停止其行使選舉權利,不進行選民登記:
(一)在押的未決犯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已決犯;
(二)監外執行的罪犯;
(三)正在勞動教養的;
(四)正在受刑事拘留的。
第二十一條 因下列原因無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暫時不列入選民名單:
(一)經醫院證明或者經民眾、家屬確認的精神病人,但不包括間歇性精神病人;
(二)呆、傻、神志不清,確實不能表達個人意志的公民;
(三)長期外出、下落不明的人。
第二十二條 下列人員可以進行選民登記:
(一)被判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被假釋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被判處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正在取保候審和受監視居住的;
(五)正在受行政拘留處罰的。
第六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二十三條 推薦代表候選人,要注意廣泛性和先進性相結合,既要有各條戰線上的先進人物,又要有各個方面的代表人物。婦女、青年、少數民族、知識分子、愛國人士、歸國僑胞都要有適當的名額。
第二十四條 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提名。凡有選民一人提名,三人以上附議,就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
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這些代表候選人應當同選民推薦的候選人一樣,由選民討論、鑑別。
第二十五條 選舉委員會匯總各方面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和各候選人的情況,在選舉日前二十天公布。如果提出的候選人名額過多,可以進行預選。
第二十六條 在推薦代表候選人的過程中,要正確貫徹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既要發揚民主,相信依靠民眾,任何個人、任何組織,不得把持包辦,不得擅自變更選民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又要加強領導,通過几上幾下,民主協商,集中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第二十七條 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二分之一至一倍。
第二十八條 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必須在選舉日前五天公布。名單的排列要按姓氏筆劃為序;經過預選確定的名單,應按得票數的多少排列。
各選區投票選舉的時間和地點,應當和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同時公布。
第二十九條 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公布後,選區領導小組要採取各種形式宣傳正式代表候選人,並組織正式代表候選人和選民直接見面,使選民進一步了解正式代表候選人,便於鑑別選擇。
第七章 投票選舉
第三十條 各選區本著有利於生產,方便民眾的原則,確定召開選舉大會或者設立投票站進行投票。
第三十一條 選舉大會或者投票站由選舉委員會委託選區領導小組主持。
第三十二條 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方法進行。選票由各選區印發。
第三十三條 選舉人對於正式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三十四條 不識字的選民和盲人選民可以請自己信任的人代寫選票。
第三十五條 選民憑選民證進入選舉大會或者投票站,並領取選票。主持選舉的人員,要向選民報告本選區應選代表人數,宣讀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講解寫選票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三十六條 不論選舉大會或者投票站,都要在選舉前由選民小組推選若干名監票人和計票人,並加以訓練,負責監督選舉投票和計票工作。
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擔任監票和計票工作。
第三十七條 對老弱、病殘、產婦等選民不能到會到站投票的,可採用流動票箱投票。選舉日因事外出不能親自投票的選民,可委託自己信任的人代為投票,但事先須經選舉委員會或者選區領導小組認可。
第三十八條 投票結束後,由監票人、計票人當眾開箱清點票數。清點結果,投票數等於或者少於發票數,本次選舉有效,可以進行計票,填寫記錄。如果投票數多於發票數,本次選舉無效,必須另行選舉。選舉結果,由選區領導小組公布。選票和記錄由監票人、計票人簽名封存。
第三十九條 正式代表候選人須獲得選區全體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者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對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獲得過半數選票的正式代表候選人名額少於應選代表名額時,對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的候選人,可以從落選的得票多的候選人中產生,也可以由選民重新醞釀產生。不論採取哪一種辦法,都要取得多數選民的同意。
第四十條 投票選舉如一次完不成的,或因特殊情況不能在選舉日投票的,應在選舉日後的三天至五天內完成。但選民不再登記。
第四十一條 各選區的當選代表,經選舉委員會審核,認為合法,即頒發當選證書。
第八章 召開人民代表大會
第四十二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產生後,應即召開人民代表大會,聽取和審查政府工作報告、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研究和處理代表提案;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決定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人選。
第四十三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名額為十一人至十九人。
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兼任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組成人員。
第四十四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設縣長、市長、區長一人,副縣長、副市長、副區長若干人。
第四十五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縣長、市長、區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正式候選人為兩名。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和副縣長、副市長、副區長的正式候選人名額一般應多於應選名額的三分之一。
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不限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四十六條 候選人由代表或者大會主席團提名。如果所提候選人名額過多,可以通過代表民主協商或者預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第四十七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法。決定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也以無記名投票方法進行。
選舉和決定的人選,一律以投票選舉結果為準。
第四十八條 代表應分工聯繫選民。凡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區或者生產單位可以組織代表小組,聯繫選民,反映民眾的意見,行使人民代表的權利。
第九章 各少數民族的選舉
第四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選舉機構,應由本民族和其他民族的代表組成。
少數民族散居地方的選舉機構,都應有少數民族參加。
第五十條 有本民族語言的少數民族,在進行選舉工作的時候,應配備本民族幹部和翻譯人員。
第五十一條 少數民族牧業區,應按實際情況部署選舉工作。代表名額可略多一些,選舉時間一般可稍長一些,選區劃分可適當小一些,投票方法應適合牧區的特點。
第五十二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縣長,少數民族聚居的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主任、鎮長,應由本民族幹部擔任。
第五十三條 少數民族選舉的其它事項,按選舉法第四章規定,並參照本細則有關各條辦理。
第十章 人民公社、鎮的選舉
第五十四條 縣社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同一時間內選舉的時候,可以結合進行。
第五十五條 在縣社兩級選舉結合進行的時候,由縣選舉委員會統一領導選舉工作。
人民公社、鎮選舉委員會,既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又承擔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任務。
第五十六條 人民公社、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
(一)人口在一萬人以下的,代表名額為三十人至五十人;
(二)人口在一萬人至二萬人的,代表名額為五十人至七十人;
(三)人口在二萬人以上的,代表名額為七十人至一百人。
第五十七條 代表名額,由人民公社、鎮根據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提出,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革命委員會)審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八條 選舉人民公社、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一般以一個生產大隊劃分或者幾個生產隊聯合劃分為宜,較大的生產隊也可以單獨劃分。
第五十九條 人民公社、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可以和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同時提名,也可以分別提名。
第六十條 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名額為七至十三人。
鎮設鎮長一人,副鎮長若干人。鎮長、副鎮長的人選,應從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
第六十一條 設在人民公社、鎮行政區域內的縣以上所屬大型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學校,是否參加所在人民公社、鎮的選舉,還是只參加縣級的選舉,由縣級選舉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同這些單位協商確定。
第六十二條 人民公社、鎮選舉的其它事項,按照本細則有關條文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章 對破壞選舉的制裁
第六十三條 為了保障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選舉過程中,對犯有選舉法第十章第四十三條所列違法行為的,應依法處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經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頒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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