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21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4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2004年06月04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6月04日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1999年1月21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4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辦法(修正)(1999年1月21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4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辦法的...
《甘肅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辦法》、《甘肅省濕地保護條例》、《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後,重新公布...
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的決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作出修改的決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1年4月22日發布,自2011年7月1日...
最新修訂版)》主要收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五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1996年8月29日通過,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現行版本為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改。法律條文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煤炭生產...
立法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特別是2013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煤炭法修訂之後,我們根據上位法的最新規定,及時修改取消了原法規草案中有關煤炭經營資質的規定。(二)關於煤炭經營...
本辦法所稱煤炭法律、法規、規章,包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二)國務院制定的煤炭行政法規;(三)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煤炭的地方性法規;(五...
2001年8月18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04年5月27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辦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5年12月29日 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1年...
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等45件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決定作如下修改:一、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將第四十條中的“《中華人民...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辦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在2004.05.27由山東省人大常委會頒布。中文名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辦法...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辦法》是一則檔案,2000年10月30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00年10月30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
今年(2014年)6月29日,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以下簡稱《煤炭法》)獲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開始施行。《煤炭法》修改的主要內容,是去掉煤炭生產許可和煤炭經營審批的有關條款,煤炭生產和經營不再實行許可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