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發的命令。

按照簽發次序形成若干主席令,本詞條收錄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發的第四十五號主席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五號)
  • 外文名: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45)
  • 簽署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類別: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法律規定,簽發情況,第六屆,第七屆,第八屆,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第十二屆,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簽發情況

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1986年12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實施滿三個月之日起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6年12月2日

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1991年4月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1年4月9日

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1995年3月1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3月18日

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01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1年2月28日

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05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5年12月29日

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1年4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1年4月22日

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五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6年4月28日的決定:
免去王正偉(回族)的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職務;
任命巴特爾(蒙古族)為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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